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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身危险到犯罪风险的递进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季夏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个好处是犯罪风险类型化最大限度的顾及了特殊预防论的两个逻辑前提:行为人中心和刑罚个别化。可以说,类型化居于绝对的抽象化和绝对的个别化之间,有效地化解了一般和具体、抽象和个别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对犯罪风险类型化并同刑罚相对应的方式也就缓和了刑罚个别化和刑罚抽象化的关系,在逻辑上得以同法律逻辑相协调。

因为人身危险性概念(danger)本身肇始自强调个体差异和独特性的特殊预防主义,所以,其内涵是指每个个体所特有的人身危险性因素的综合,因每个个体而差异和区别,所以,人身危险性本身并无法类型化和抽象化,可以类型化和抽象化的是组成每个个体人身危险性的具体风险因素,如行为暴力程度、反社会化表现程度等。人身危险性通过抽象化所表达的也就是这些因素所体现出来的社会所可能面临的风险(risk)的差异程度,如可通过对主体暴力表现程度进行抽象化分级,以体现不同的对社会之风险大小。[21]因此,不同类型的人身危险性因素所抽象体现出来的只能是与人身危险性相联系的风险差别的综合,而非人身危险性本身的直接抽象。经过对人身危险性之风险因素的整理和归纳,可以按照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可能性大小形成轻重有别的风险体系,即类型化的风险体系。然后,再按照事先确定的犯罪人的风险的类型和大小来施加相对固定的对应刑罚,实现通过规则的形式规定对某种类型的犯罪人施加对应类型的固定刑罚。如刑事法律可以规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轻缓的刑罚措施,针对较小的犯罪风险类型比如轻微暴力程度者或者偶然反社会程度者来施加。刑罚的相对个别化可以称之为类型化方式,这种方式在逻辑上可以跟法律的抽象化与一般化特征相适应[22],同时,又坚持了对人身危险性和分别处遇措施的强调。

采用将犯罪风险因素特征类型化和法律化、并与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形式有两个好处:首先,这种形式好处是可以使得特殊预防目的适应法律所要求的刑罚抽象化的逻辑。对犯罪人身危险性因素提前归纳整理,并得出犯罪风险类型化的规律规定在具体的规则之中,就可以实现犯罪人身危险性特征面向法律逻辑的抽象化和法律化。[23]然后,将这种抽象为犯罪风险的特征同特定种类的刑罚相适应,就使得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刑罚都同时也呈现了抽象性的特征,二者可以对应的规定在具体的法律规则之中。这样类型化的方法就使得法律可以包容以人身危险性体察为中心的新派观点,也就为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刑罚目的留出了一定空间。因此,类型化的形式使得特殊预防一方面仍然坚持行为人中心论,另一方面又可以适应刑事法律所要求的刑罚一般化与抽象化逻辑。只不过,这种抽象化与一般化逻辑是针对抽象的犯罪风险特征的规定,而非抽象犯罪行为的规定。另一个好处是犯罪风险类型化最大限度的顾及了特殊预防论的两个逻辑前提:行为人中心和刑罚个别化。虽然类型化的方法并非绝对的个别化,同绝对的特殊预防一元论的观点有所背离,但是,类型化的方法至少是相对来说保证了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风险所体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特征施以不同的刑罚,仍然体现着以人身危险性因素为前提的一定的个别性。(https://www.xing528.com)

可以说,类型化居于绝对的抽象化和绝对的个别化之间,有效地化解了一般和具体、抽象和个别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对犯罪风险类型化并同刑罚相对应的方式也就缓和了刑罚个别化和刑罚抽象化的关系,在逻辑上得以同法律逻辑相协调。在类型化人身危险性因素并同特定的类型化行刑处遇措施相对应的情形下,特殊预防之特殊性已经大大削减,特殊预防所具有的对不同主体人身危险性的个别处遇含义就转变为对类型化的犯罪风险的实际评估和管理,因此,这种适应法律逻辑的特殊预防论就转变为类型化的风险预防(Classified Risk Prevention)和类型化的风险管控论(Classified Risk Management)。[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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