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控制的管理主义性质
由于风险社会情势下对社会风险的一般控制成为超越个体权利和正义目标的犯罪对策的优先考量,包括刑罚在内的犯罪控制的重点就从对具体个人的教育矫正变成了犯罪风险的统一监督管理。在这一转变之下,新的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行刑矫正要求犯罪治理哲学从改造主义转向管理主义,矫正机构的设立必须以管理责任的明确为前提,矫正机构最重要的目标是将具备危险的犯罪人通过合适的监督控制手段对其侵害危险识别并消除隔离,对这一事务的管理是矫正机构工作的核心环节。这一方面要求矫正中的风险评估就不再要求以教育论下的矫治可能性为内涵,而应全面地转向为采取合适的监督控制手段所服务;另一方面,矫正中的教育矫治手段的地位应该逐渐被次要化和边缘化,工作重心是对现存犯罪人的风险分类管理,即根据犯罪人的危险评估结果按照统一标准采取必要的监督控制措施。[24]
在这一管理主义理念的影响下,个人主义式的个别矫治因为管理意义上的低效和进程缓慢变得越来越不重要,而从风险整体视角出发,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预防对象采取特殊的直接控制预防手段因为集合效果显著而变得更加重要。因此,对预防对象分级分类、确定相适应的集合预防手段成为管理主义下矫正的重要方法。管理主义式预防从个别走向整体、从矫治走向控制,矫正需求也需要重新认识调整。(www.xing528.com)
(二)风险控制的即时预防内涵
风险控制的管理主义性质与传统教育矫正对未来再犯预防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出于对风险社会中犯罪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高发性的防范,管理主义要求风险控制必须满足尽可能早和尽可能快的需求,对犯罪人矫正中的当下犯罪需求实行前置控制和过程控制。一方面就矫正中风险前置控制而言,就是尽可能将风险控制的阶段前置,将风险的实害转换可能性消灭在萌芽阶段。西方现代刑事司法中的转处分流制度就是前置控制需求的良好体现。传统对犯罪人风险控制需要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确定刑罚措施之后,但转处分流制度将这种风险控制阶段提前到尚未定罪量刑甚至公诉之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通过转处制度附加有条件的社区矫正来换取对矫正对象的不起诉。此时矫正实施阶段大大提前,对矫正对象可以尽早地展开具体的监督控制,从而防范了当下的社会侵害风险。当然,此时社区矫正已经超越了行刑领域的含义,进入保安处分意义上的前置处遇措施领域。另一方面,就矫正中风险过程控制而言,对矫正对象的即时风险管理非常必要和重要。矫正中的犯罪人其人身风险尚未消除,对社会存在着不确定的危害可能性,如果不加以即时的监督隔离,则难免矫正中再犯危险。因此从入矫开始,就必须强调对矫正对象即刻风险的监督管控之重要性,采取动态监控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措施保证矫正的风险全程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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