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前述医疗模式认为教育矫治是社区矫正的唯一属性,正义修复在社区矫正行刑过程并未被加以考量,社区矫正的运行措施中存在着正义修复缺位。这就一方面造成了社区矫正基本忽视了被害人和被害社区的决策地位、权利保护和定向补偿。从正义修复的角度出发,被害人和被害社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在实施社区矫正措施时加以必要考量。一是被害人和被害社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应该对犯罪人社区矫正方案有一定的参与决策权,提出适当的对矫正方案的看法;同时,对矫正过程中的评估有参与建议权,通过受害经验提出对矫正改造效果的适当评价。二是被害人和被害社区在矫正中应享有安全和被尊重的权利保障。如果犯罪人在矫正过程中对被害人仍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害人和被害社区应该有权向社区矫正部门提出保护申请或建议设置禁止接触令;也可以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与矫正对象进行交流沟通、取得犯罪人悔罪和尊重的权利。三是被害人和被害社区应该有获得一定的定向补偿的权利。社区矫正部门应该考虑到犯罪人对被害人和受害社区的损害,在设置社区服务令时,特别采取面向被害人和受害社区的定向服务或定向赔偿等补偿性服务措施,在通过劳动教育改造犯罪人过程中,也可更好地实现对被害人和被害社区的利益补偿。当社区矫正未能考虑正义修复时,上述面向被害人和被害社区的有效保护措施都无法实现,从而忽视了受害人和受害社区被保护的机会。
另一方面,正义修复的缺位导致了社区矫正不考虑撕裂的社会关系的恢复问题,不仅从矫治意义上不利于犯罪人的复归社会,也会导致严重的社会撕裂风险。社区矫正中被害人和被害社区的决策参与和权利补偿措施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和被害社区的权益,更进一步有利于达成犯罪人与被害人或受害社区之间的谅解,修复社会关系,这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中邀请被害人和受害社区参加的矫正圆桌会议或协商会议实现。[21]通过交流沟通,犯罪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真诚悔罪,也易得到被害人和受害社区的谅解,从而修复了其原本撕裂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修复使得社会更容易接纳犯罪人复归,有利于从矫治意义上的社会防范。[22]而从恢复性司法和社会风险管控的角度而言,这种社会关系的修复减少了社会撕裂风险,防范了可能的被害人报复和挫折攻击的社会危险行为,以及犯罪人被社会排斥的再犯风险,从风险管控的意义上来说,也是必要的行刑措施。然而,正义修复的缺位导致社区矫正运行中较少考量这一社会关系修复的目标,从而,也较少采取恢复社会关系、降低社会撕裂风险的措施,从风险管控的意义上来讲,也就无法控制社会撕裂的风险,不仅犯罪人难以有效复归社会,还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分裂、产生新的犯罪的可能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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