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模式在理论上依靠两个逻辑原点支撑,要合理改造医疗模式只能从这两个逻辑起点辨析入手:一是行为人中心主义,即以人身危险性为表征的犯罪人格作为责任和刑罚处遇的出发点,区别于古典学派行为中心论的逻辑,犯罪行为仅是确定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之一;二是刑罚个别化原理,具体行刑决定和措施需根据受刑人特殊的人身危险性特征量体裁衣,采取个别化的差别性举措。由于人身危险性的千人千面,刑罚就应该是个别化的,正如医生看病要根据病人具体的情况具体实施对应性治疗,所以,行刑决定和措施应具备问诊医疗式的个殊化和具体化特征。[8]
行为人中心主义作为初始预设,与特殊预防背后的社会决定论哲学观有必然性联系,不仅是医疗模式的基础依据,也是整个实证学派区别于古典学派的标志所在。正是因为人身危险性体现了社会决定论下个体受社会因素形塑的复杂面向,教育改造罪犯才必须从犯罪人格及其危险表征入手,而行为只能间接地表征人身危险性之一部分,不能作为教育矫正的前提依据。如果不以行为人格为判断核心,则社会决定论及其决定的特殊预防也同样落空。行为人中心主义的根基在实证学派内是如此深厚,对其改变意味着对社会决定论哲学基础的违背,因此,难以进行理论改造。(www.xing528.com)
而刑罚个别化作为教育矫正的进程逻辑,则相对存在合理性的改进空间。刑罚个别化可以有绝对和相对意义两种理解。绝对意义的刑罚个别化逻辑认为人身危险性个殊差别具有性质上的彻底独特性,无法予以定量的归纳标准化,从而也无法加以抽象规范化。相对意义的刑罚个别化逻辑则将人身危险性的差别分为质与量两个层面,其中个殊质差可以进行描述性分类,而个殊量差可以进行归纳定量和抽象分级,人身危险性最终可以通过不同的分类和分级归纳予以标准化和规范化,形成质与量相结合的人身危险性客观评估指标体系,在统一标准的规则下可有比较地评估不同主体的人身危险性。特殊预防原教旨主义者信奉绝对的刑罚个别化,并在专家诊断和个殊矫正基础上确立了开药方式的医疗模式,但这种模式因为信奉绝对差异而不能规范化,只能过度信任和依赖司法专家并不可靠且良莠不齐的个人能力,从而导致矫正的不公和失效。要解决这一难题就应从刑罚的个别化的相对理解进路切入,个别化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因人而异。人身危险性质的抽象类别和定量分级作为可科学归纳划分的规律对象,能够在特定意义上进行抽象总结和确立规定体系,并通过规则性排列确立普遍适用的类型化处遇措施。正如安塞尔(Marc Ancel)的观点,“行为人格”可以同行为一样进行抽象化评估分类并确定相应的处遇措施,人身危险性判断标准和方法可以一般化确定。[9]这样一来,刑罚个别化可以相对实现统一的适用规则,并随着归纳抽象的深入和体系化,最终形成强调犯罪人危险评估和处遇皆可抽象化和规则化的规范矫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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