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隔离论转换而来的风险管控理论,要求社区矫正必须首先形成抽象的规范化风险评估体系,并在此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然而,这是一套与传统社区矫正医疗模式依赖矫正官主观经验判断教育改造犯罪人完全不同的逻辑思路。首先,传统社区矫正将矫正措施主要集中于教育改造方面,而较少关注对社会安全的管理和控制问题[6],如前所述,这是由于传统社区矫正医疗模式囿于教育改造论而长期忽视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而产生的结果,对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的忽视自然也就造成了对隔离论转换而来的风险管控理论的忽视,从而对当下管理控制社会安全风险予以某种程度的无视。其次,传统社区矫正并非完全不关注风险控制因素,但其对风险控制的关注是未来再犯风险,而非尚未改造好的犯罪人的当下的即刻社会风险。传统社区矫正通过教育矫正理念体现出来一定程度的风险控制取向,但这种风险控制的对象是未来的长远再犯风险预防,即通过教育改造彻底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之后,以消除其未来的再犯风险。而这种未来再犯危险与隔离论转换而来的风险管控思路并不相同,后者关注的是受刑人当下矫正中的社会风险控制。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传统社区矫正医疗模式对主观经验判断和矫正的依赖,矫正效果并不理想,即对未来长远再犯风险实际上并无法进行很好的预防。最后,传统社区矫正也缺乏风险管理意义上的客观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其对人身危险的评估主要依靠主观定性判断。客观风险评估体系作为一种基于风险的抽象化和科学化判断体系,需要对社会风险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和定量归纳,形成量化的风险评估标准,才能保障其准确化和规范化。[7]这就与传统社区矫正的人身危险性主观定性判断在逻辑上完全不同。主观定性判断的人身危险性结论如前所述无法保证准确可靠且缺乏一致标准,在科学性和规范性上都难以与定量风险评估相比,因此,传统社区矫正从对象判断的前提意义上就根本无法如风险管控机制一样进行风险预防。
所以,传统社区矫正的首要问题是由于其医疗模式对安全管理思路的忽视,导致了实践中其也较少考量实施具体的安全管控措施,即使具有朴素的安全管理理念,加之其缺乏必要的风险评估机制而是依赖于主观人身危险性判断,则仍然无法准确判断矫正对象的社会风险程度,也就不能施加正常的风险管控措施,而只能继续对风险予以忽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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