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矫正不公正:挑战人们价值观的难题

矫正不公正:挑战人们价值观的难题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公正作为价值体的本义出发,刑罚有绝对公正和相对公正两层面含义。而相对公正是指刑罚公正不仅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还要依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实际状况来具体施加适当的刑罚,考虑人身特征。不能否认的是,特殊预防论在反对绝对公正观、推动刑罚合理性层面上对公正价值有一定的积极促进意义。特殊预防个别化逻辑的出发点是期望通过对人身危险性的分别考察采取相应的针对性矫正措施,理念上充满了对纵向公正的期待。

矫正不公正:挑战人们价值观的难题

公正是刑事法律的基本价值,是整个刑罚制度所要保护的首要价值体。从规定刑罚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而言,法律适用上的人人平等是基本的公正价值观,这一价值观本应贯穿于整个定罪量刑和行刑全过程之中。然而,过于偏重特殊预防的社区矫正实践却难以实现对公正这一基本价值体的保障,从而严重偏离了这一价值观基本需求。

从公正作为价值体的本义出发,刑罚有绝对公正和相对公正两层面含义。其中,绝对公正是指包括量刑和行刑的刑罚对所有主体一视同仁,不考虑刑罚对象的人身特征,仅依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和实施刑罚。而相对公正是指刑罚公正不仅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还要依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实际状况来具体施加适当的刑罚,考虑人身特征。[47]绝对公正观忽视了犯罪人格实质上的差别与不同,因此,常常造成不符合正义需求的刑罚结论,也违反了罪责自负的逻辑,如对精神病人和正常心智犯罪人决定和施加同样的刑罚。刑罚相对公正观实际上进一步考量了危害行为人的现实特殊因素,从而强调了罪责的差别负担程度,更符合客观价值需求,因此,成为刑罚采纳的合理公正价值观。

不能否认的是,特殊预防论在反对绝对公正观、推动刑罚合理性层面上对公正价值有一定的积极促进意义。特殊预防论影响刑罚实践之前,早期刑罚制度的背后逻辑是旧派的行为中心论,将犯罪人视为同样性质的抽象理性人,基本上不考虑犯罪人自身的特性,而是依据犯罪行为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的依据,犯罪行为决定了刑罚的性质和程度。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将犯罪人抽象化的观点抹杀了实际犯罪人的具体现实区别和差异。[48]犯罪人并非总是能理性地认识自己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未成年人和部分严重精神病人就不能或不完全能够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行为中心论者并没有注意到这种区别,所以,将不能或不完全能控制和认识自己行为的行为人与其他有能力的行为人视为一样,进行同样的处罚,这很明显具有不公正性。而新派的特殊预防论则注意到了行为人之间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的犯罪人的人身特殊性确定其刑事责任并采用不同的刑罚对策,从而,填补了早期刑罚制度依行为一刀切的逻辑缺陷,使得刑罚制度更加公正。[49]现行刑法吸收了行为人的某些特殊情形(比如未达特定年龄、精神病人)作为刑事责任免除或减轻的标准正体现了这一点。(www.xing528.com)

然而,在实践中特殊预防论影响下的社区矫正却由于其个别化逻辑的极端化走向了公正价值的反面。一方面,从矫正措施与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应的纵向公正意义上,社区矫正实践难以保证这种合理对应性。特殊预防个别化逻辑的出发点是期望通过对人身危险性的分别考察采取相应的针对性矫正措施,理念上充满了对纵向公正的期待。但实践中,由于对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考察和矫正措施的实施都取决于矫正官的主观经验判断,缺乏人身危险性程度与具体的矫正措施之间的对应标准,所以,无法保证矫正措施能很好地对应消除人身危险性,反而如前所述,由于矫正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主观判断的随意性,出现人身危险性较小却采取严厉措施或人身危险性较大却矫正力度不够的双重不合理情形,纵向公正实际上无法落实。[50]另一方面,从同样人身危险性的矫正对象应采取相同程度的矫正措施的横向公正意义上,社区矫正亦无法保证同等公平性。如前所述,由于矫正官在没有具体标准的情形下依靠对矫正对象的主观经验判断来决定其矫正措施,这种缺乏一致标准的主观判断的差异性更难以保证不同矫正官的判断具备统一性,进而就无法保证同样人身危险性的矫正对象在不同矫正官的决定下存在同样程度的矫正措施,矫正的横向公正更难以实现。而正是由于无论是纵向公正还是横向公正都存在难以实现的主观判断障碍,所以,才会出现前述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公正价值的质疑,进而产生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不信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