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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行刑措施的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中社区矫正的行刑措施肆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时限方面,不定期刑的采用导致社区矫正的时限出现严重不一致。其次,矫正措施方面,社区矫正中对犯罪人的处遇措施在个案判断的原则下随意性大,同案不同矫问题比比皆是。

社区矫正:行刑措施的优化策略

1960到1970年代,社区矫正过程中和矫正后的罪犯违规率和再犯率大增,表现出社区矫正另外一个突出问题是,社区矫正在量定时标准不够准确,放纵仍然具有较强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过早复归社会。特殊预防理念要求在法官判定受刑人是否予以复归社会的矫正时机时,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自由裁量,而且这种裁量因为个体差异应尽量少受法规限制。而这恰恰可能导致法定标准不明和量刑不公,无法准确把握矫正过程中复归社会的罪犯之违法可能性[37],表现为社区矫正的行刑措施肆意问题非常严重,不仅再犯率无法有效遏制,更严重的是也造成了矫正公平性问题。实践中社区矫正的行刑措施肆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时限方面,不定期刑的采用导致社区矫正的时限出现严重不一致。根据特殊预防论矫正的期限应取决于个别化判断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这样就无法通过事先固定的刑期来决定矫正的期限,因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要看矫正中具体的评估情况,因而是无法固定的,这就要求采取相对灵活的不定期刑来给予矫正期限一定的判断幅度。这样虽然在理论上契合了特殊预防和教育矫正的需要,但由于当时评估本身并没有确定的标准,完全靠行刑委员会的个别化主观判断,所以,导致了同类犯罪的行刑期限出现巨大差异。据当时的统计,在美国实行不定期刑的州之行刑案件中,同类性质和程度的犯罪最短和最长的矫正刑期最高相差四倍[38],这就远远超过了犯罪人自身因素影响刑期的合理水平,出现了明显的行刑期限相对任意认定问题,因此备受社会诟病。

其次,矫正措施方面,社区矫正中对犯罪人的处遇措施在个案判断的原则下随意性大,同案不同矫问题比比皆是。由于特殊预防所依靠的教育矫正机制是个别化的,所以没有一致的矫治标准可以参照,只能针对每个被矫治对象的独特人身危险性情况定制个殊矫治方案,这种方案是否有效则完全依赖于矫正官的主观判断决定。在对矫正官的矫治效果缺乏有效的考评和监督机制的情形下,一方面矫正官的知识水平和矫治能力参差不齐无法保证矫治的科学有效,更难以保证矫治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矫治效果外的不当因素可能影响矫正官的方案择取,且由于缺乏规范约束和有效监督,这种不当影响并没有有效机制加以纠正,诸如矫正官为追求矫治数量过分缩短矫正期限、加快矫治流程等问题就难以避免。[39](www.xing528.com)

最后,监管措施方面,社区矫正同样存在着个别化判断所带来的任意性弊端,对矫正对象究竟是采用相对严格的监督手段,如每日报道的日居中心措施,还是相对宽松的准开放手段,如矫正外出批准措施,完全依赖于矫正官的个别判断。矫正官的行刑管理裁量权力较大,但又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这就导致个别化的处遇理论在实践中表现为矫正监管措施的任意性问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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