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对社区矫正实践种种质疑中诟病最重的就是社区矫正的特殊预防效果比预期出现较大倒退。依据特殊预防理论应强调对矫正对象的个体化行刑处遇、个别因材施刑,导致决定处遇措施的矫正执行者所受之规范限制较少,从而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矫正质量往往因人而异,难以控制和把握,因此,矫正效果往往比预期的理想状态要大打折扣。如在美国1970年代社区矫正后的罪犯的再犯率相对较高,表明社区矫正的预防效果不尽如人意。[32]
1974年,美国学者罗伯特·马丁森(Robert Martinson)根据其长期对犯罪人矫正效果情况的实证跟踪研究,发表了《什么有效?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回答》[33]一文,代表性地提出了特殊预防和教育矫正论在行刑领域一统天下之后,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各种矫正措施在实际运行中并不尽如人意。他甚至悲观地得出结论认为,除了极少数和个别的例外情形,迄今所成立的矫正活动都没有对累犯有明显的作用。社区矫正远没有所设想的那样相对于监禁矫正存在超越性的特殊预防效果,而是一样的效果不佳甚至效果更差,出现对比负效。后来,马丁森与利普顿、威尔合作发表了根据其在纽约州的实证调查而全面研究矫正效果的专著《矫治的有效性:处遇评估研究的调查》[34],更进一步阐述了其对社区矫正矫治效果的悲观立场,认为社区矫正并未形成真正证明有效的具体矫正模式,从效果来看,社区矫正仍然是有待确证的处遇措施。马丁森的实证研究在美国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践界都产生了极大反响,对当时鼓励支持社区矫正并将社区矫正作为替代监禁刑之重大进步的刑事司法实践而言,产生了爆炸性反响和争论,因此,马丁森研究成果也被称为“马丁森炸弹”。“马丁森炸弹”引发了从理论到实践对矫正效果的进一步争论,有人质疑马丁森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实证统计法过于粗糙也不够科学,也有人认为,马丁森本身立场有反教育矫正的偏向性预设。[35]而更多的研究者则是亲身实证,进一步从自己的研究结果对社区矫正进行了深入反思。此后的许多研究虽然并未一味附和支持马丁森的观点,但也有相当多的研究表明社区矫正效果远未达到预期,社区矫正的理论理想与司法实践尚有一定的距离。[36]这表明这一时期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皆值得进一步反思。(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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