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的兴起与特殊预防论中的教育矫正理念的流行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社区矫正作为行刑方式本身肇始于朴素的特殊预防和教育矫正理念,其制度流行也基于特殊预防论的时代需求。
(一)基于朴素特殊预防观的社区矫正缘起
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意义上的社区行刑方式,社区矫正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十四世纪英国判例法中的承诺缓刑制度。英国法院通过判例允许在犯罪人选择宣誓遵守不再触犯法律的诺言时,就对其予以有条件释放。在释放后,当地的牧师基于挽救犯罪人的朴素矫正观念,志愿承担了对犯罪人的监督和矫正工作,这成为社区矫正的最早雏形。[22]而近代社区矫正首次出现于美国波士顿法院的附条件释放判例。1841年,被誉为“美国缓刑之父”的鞋商约翰·奥古塔斯(John Augustus)向波士顿地方法庭请求通过志愿对一名醉酒暴力犯罪人进行监督教育,以换取这名犯罪人不再被监禁,这一做法体现了朴素的通过教育矫正救助犯罪人的特殊预防理念。该法庭给了这名犯罪人三个月的改造宽限期,奥古塔斯给这名犯罪人提供工作,并教育其不要饮酒、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对这名犯罪人进行了良好的教育矫正。这名犯罪人在奥古塔斯的教育帮助下三个月后表现良好,法院决定不再予以监禁而是释放。此后如法炮制,到1859年奥古塔斯去世,他使用自己的居所共监督教育了1 956名犯罪人,其中包括大量的未成年犯罪人,但仅有一名犯罪人再犯,他也成为历史上最早的也是最成功的社区矫正官。奥古塔斯模式就是后来缓刑和社区矫正制度的雏形,波士顿所在的马萨诸塞州借鉴奥古塔斯的经验于1878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缓刑法,规定对缓刑对象的有条件释放和教育改造,社区矫正由此与缓刑同步制度化。[23]从缓刑制度的历史起源中可以发现,社区矫正措施起源于怀有朴素特殊预防理念的志愿缓刑服务,社区矫正与缓刑制度几乎相伴相生。
后来,假释制度自澳大利亚创制并逐步扩展,亚历山大·莫诺奇(Alexander Maconochie)作为英国驻澳大利亚的监狱长,自1840年开始在澳大利亚诺福克岛实施有条件提前释放,成为假释制度的萌芽。但这一做法一开始仅是为了缓解监狱负担,让受刑人自食其力,通过社会和受刑人自己分担受刑成本,几乎没有矫治的考虑,这一做法也并未能得到推广。1850年开始,沃特·克劳福顿(Walter Crofton)借鉴莫诺奇经验在爱尔兰监狱推广“释放券”制度,囚犯表现好可以得券有条件提前释放,进一步完善了假释制度,并开始要求得到有条件释放的受刑人接受管理,其监狱外教育改造情况受到监督。而假释中真正有制度化的教育矫治措施则是1876年在美国密歇根州开始的由则布隆·布洛克维(Zebulon Brockway)适用的有条件提前释放,其释放制度中明确要附加监管和矫正,这就正式确立了假释中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24]相比缓刑与社区矫正在起源上的相伴相生,假释制度明显并非社区矫正原生制度,是随着特殊预防理念的兴盛在行刑措施中后来逐渐形成的矫正机制。
而且一直到二战前,相对于监禁刑而言,实行社区矫正的缓刑和假释等非监禁刑一直处于绝对弱势和非主导地位,只能作为监禁刑的补充。[25](www.xing528.com)
(二)社区矫正依靠特殊预防理念勃兴
而社区矫正真正兴盛要到二战之后,当时,特殊预防刑罚理念的流行是社区矫正主导行刑的主要原因。虽然特殊预防论出现很早,但实践中以教育矫正为核心的特殊预防论替代一般预防和报应论成为行刑理念的主流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872年,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确立罪犯教育矫正和复归社会的理念,促进了刑罚目的由传统的“惩罚”向“矫正”的转变。但此后两种观念彼此交锋,特殊预防论缓慢发展一直到二战后才成为了行刑主导理念。而以特殊预防和教育矫正理念审视二战后世界的行刑态势可以发现,主要基于惩罚威慑而生的监禁处遇在实现特殊预防目的时困难重重:交叉感染、社会剥离和犯罪标签等问题导致犯罪人教育矫治效果低下、无法有效融入社会而再犯率高涨。[26]即便监狱部分采纳了新派强调的教育改造方法也无法缓解上述监禁刑的改造压力与矫治弊端,亟需新的行刑模式缓解监禁刑的问题、分流监禁刑的压力。而基于教育矫正和复归社会观念而生的社区矫正制度无疑成了这一替代行刑方式的最优选择。监禁刑的种种弊端在社区矫正制度中都得到了针对性克服:社区中相对自由的服刑降低了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在社区中服刑并不与社会隔绝从而不会产生剥离问题,而且社区服刑没有明显的犯罪人标签,所遭受到的社会排斥与压力较小。也即社区矫正制度首先个别性的考察具体犯罪人之人身危险性,再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从轻处遇、直接在社会中接受教育矫治,从而改善犯罪人处遇效果和复归社会能力。[27]所以说,“社区矫正是通过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者刑罚替代措施,使罪犯在社区改造,以规避监狱的弊端,让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矫正事业的罪犯处遇制度”。[28]
可以说从特殊预防论的角度,社区矫正较为充分地克服了监禁刑的矫治弊端,且契合了教育矫正和复归社会的特殊预防机制,从而与特殊矫正理念同步流行和快速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社区矫正更进一步顺应了当时提倡的刑罚轻缓化的人权保障需求,成为有效控制再犯、实现特殊预防目的最优监刑替代方案,在发达国家渐成勃兴趋势。这一趋势的重要标志是1973年在美国明尼苏达州,世界上第一部独立于其他行刑制度的专门《社区矫正法》诞生,该部法律的立法内容专门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准入和实施制度,体现了社区矫正在司法行刑中的主流地位。这部法律不仅规制了政府部门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同时明确了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为罪犯提供相应的帮助。此后,美国各州相继制定并通过了本州范围内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可见,社区矫正是专门为了达成有效矫正机能而采用的制度设计。1970年代社区矫正已经占据了世界行刑模式的主流地位[29],标志着矫治主义的刑罚论述形成从行刑思维、机制、结构到运作实践的话语霸权,而与矫治论述相背离的报应、威慑(或一般预防)等理念都被认为是落后的刑罚观而遭到蔑视与排斥,世界刑事司法处遇进入矫治至上时代。
从规范进路而言,社区矫正制度属于整个刑罚体系之一部,当然遵循作为刑罚规范之根基的刑罚正当性或刑罚目的理论。而对刑罚正当性理论的谱系学考察表明,在刑罚目的理念从简单到复杂、从一元到多元的进化历程中,秉承悠久历史传统的报应理论、近代兴起的一般预防理论以及折衷二者的二元论作为刑罚目的的前期理论,都只是对强调惩罚意义的传统实刑刑罚体系产生直接影响;而孕育社会矫正因子的特殊预防论是伴随着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之兴盛晚近方对刑罚目的理念产生重大影响,其催生的社区矫正制度更是直到二战后方才勃兴;因此相比于古老的刑罚制度,社区矫正可说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犯罪控制和社会治理之需要才兴起发达的新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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