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预防论又称个别预防论,包含了特别威慑、隔离和教育矫正等理念。其基本观点是刑罚的目的除传统强调的报应和威慑(或一般预防)之外,还应该包括预防已经犯罪的受刑人将来再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理论提出时并不限于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理念,而是作为统摄整个刑罚制度的基本理论或正当化根据。但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和兴起却直接得益于这种理论,因此需要对其内涵作一明确梳理。
刑罚理论中,早期旧派预防目的论的代表人物,如边沁、贝卡里亚等人除了主张一般预防外,还都提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如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包括:“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6]但是,这些早期的预防目的论代表人物都将论述的重点放在一般预防上,强调一般预防的首要地位,即强调刑罚的目的首先是通过刑罚的实施实现对社会一般人的有效威慑,普遍性的防范社会中的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这同一般预防更符合当时传统的功利理论有关,早起的预防论者也同时都是功利主义的支持者,他们认为,一般预防的威慑是通过功利的机制,将刑罚作为一种痛苦展现于公众面前,潜在犯罪人因为避苦求乐的功利本性而为了回避遭受刑罚的痛苦不去犯罪。但与一般预防理论相对单一的原理不同,特殊预防论实际上包含了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的观点甚至源自不同的基础理论,并不能简单的为功利主义所涵盖:特殊预防论中的特殊威慑论强调了对罪犯的心理强制的功利原理,而另一派教育矫正论要求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隔离,其理论来源是生物和社会决定论的实证科学思想。个别预防论真正得到勃兴,是晚近20世纪的事情,“在现代,个别预防论不但风卷残云般地摧毁了报应论与一般预防论的理论阵地,而且独领刑罚根据论之风骚,并且迅即统帅了整个刑事实践”。[7]尽管其极端的理论运用到实践造成的问题层出不穷并广受争议、引起了报应论和一般预防论的回潮,但特殊预防论还是对现存的刑罚制度产生了空前的影响。对特殊预防论的组成观点分述如下。
(一)特殊威慑论
最早出现的特殊预防理论是特殊威慑论。以往在谈到特殊预防论时,往往只谈教育矫正论或者将教育矫正论同这里所说的特殊威慑论混为一谈。不可否认,特殊预防理论主要的内容是教育矫正,这点尤其为大陆法系所认可,但是,英美刑罚理论上的特殊威慑论却有其独立的意义。特殊威慑理论的概念同教育矫正论预防方向一样,旨在排除罪犯的未来再犯可能。但与教育矫正观不同,其强调的是外在消极的威慑犯罪人,而非积极的教育矫正之。特殊威慑的理论基础是一种心理学的自我体验观:“一个人自身经验所造成的心理影响要比他人经验(即从理性上吸取教训)所造成的印象深刻得多。所以,刑罚特殊威慑作用比普通威慑作用更为明显。”[8]基于这种心理上的自我体验,罪犯往往对刑罚有更深刻的心理印象,对刑罚之恶大于犯罪之利这一点有更直接的体悟,这种更加深刻的体悟进一步威慑犯罪者未来不敢犯罪。其与教育矫正的区别进一步由此可得:教育矫正是以将罪犯本质上从坏人改造成好人为目的,而特殊威慑不关心这种改造,施加更加强烈的外在威胁是其目的。将监狱改造的更加阴森恐怖可以加强特殊威慑的效果,但是,却明显不利于教育矫正,“让监狱最大限度的留下负面印象可以挫败造访者的再次光临(即再犯),但却起不到教育矫正的目的”[9]。特殊威慑理论在刑罚上一个直接的体现是对累犯的加重处罚。
(二)隔离论
特殊预防论还包括隔离论,又称丧失能力论,或者剥夺再犯能力论。这种理论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将罪犯强制与社会相隔离,剥夺犯罪分子危害社会的能力,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这种理论主要由新派学者提出,随着近代自由刑的勃兴而产生,体现了自由刑除一般预防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独立价值。新派学者都认为隔离具备除威慑目的之外的独立地位。对那些需要长期训练作案技巧的罪犯以及发泄性罪犯来说,隔离是最好的降低此类犯罪的方法。因为前者的犯罪需要长期训练,所以很难为新的潜在犯罪者所补充,犯罪人数相对固定而非弹性,隔离一个少一个;后者在犯罪时并不考虑成本收益问题,会不计成本的犯罪,所以,最好的控制此类再犯的方法就是隔离。[10](www.xing528.com)
隔离论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龙勃罗梭前期的观点认为,人之所以犯罪在于其生物学的基础,是遗传基因造成的,所以有“天生犯罪人”的观点,即便在后期,龙勃罗梭仍然认为除了后天因素的决定外,天生犯罪人占到了三分之一的比例。对天生犯罪人来说,隔离是最好的方法。从其犯罪自然决定论和社会决定论的角度出发,龙勃罗梭提出了保安处分、生理治疗和流放监禁处死的三元刑罚观,其中,保安处分和流放监禁其实都起到了隔离的效果,因为龙勃罗梭相信对于无法治疗的犯罪人以及潜在犯罪人(他观点中的绝大多数犯罪人),唯一能做的就是将之于社会相隔离,剥夺其犯罪能力,消灭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来保护社会。[11]其后继者加罗法洛亦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正如讲究的家庭通过客人的言辞或举动发现客人缺乏社会教养而拒绝他做客一样,……同样地,从总体上看,社会也应该把那些个别行为足以清楚地说明他们缺乏适应能力的犯罪人驱逐出去”[12]。加罗法洛这种将犯罪者“排斥出社会圈”的看法为隔离理论提供了直接正当性。从自然犯的角度讲,犯罪是由生物原因决定的,无法予以教育矫正,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最好的方法就是将之隔离,剥夺其再犯能力。问题只是在于这种无法矫正、需要隔离的自然犯占整个罪犯的比例之大小及如何确定,广存争议。
(三)教育矫正论
特殊预防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教育矫正论,又称教育论、教育改造论或矫治论,这一理论是特殊预防论的核心。教育矫正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矫正犯罪者,通过刑罚的教育矫正,使得犯罪者改恶向善,人身危险性消失,从而不致再危害社会。教育矫正论的立论前提是所谓的实证主义“一般决定论”:即人的意志并非自由,而是由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罪犯就是由生物原因和(或)社会原因造成的病态人格,如李斯特所言“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13]。正是由于犯罪并非是由罪犯自身的意志使然,而是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单独或结合而导致的一种病态人格反映,所以,社会有义务对这种病态人格者进行治疗、教育和改造,使之以正常的人格复归社会。
主张教育矫正论的学者主要是刑法学新派的理论家们,他们从实证分析的结论入手,在批判意志自由论为基础的报复刑主义的基础上,将刑罚导向了教育矫正的温和目的。如刑法学新派代表人物菲利所言:“当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武装起来的近代心理学否认了意志自由的存在,并证明人的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的相互作用的结果时,你还怎么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呢?”[14]而如前所述,自由意志及其基础上的理性责任论正是报应主义刑罚存在的基础。所以,教育矫正论从根基上否定了报应主义的基础理念,并与之明显区隔。也正是在这种不同理念的基础之上,教育矫正论的代表人物李斯特才提出了目的刑与报应刑之划分,明确了刑罚的特殊预防(主要是教育矫正)目的。此外,作为特殊预防理论,教育矫正论也同时反对一般预防理论,因为这种理论把人视为可以功利计算的“正常人”,而这与矫正论把人看成有危险人格“病人”的前提根本不符。新派思想家批评一般预防论过于狭隘,认为很多犯罪如激情犯的产生,并非基于功利计算,犯罪人有时犯罪并不理性的计算苦乐,只是一种受生物和环境决定的变态人格反应。所以可以看出,教育矫正论采用了与报应和一般预防较不一样的决定论和变态人格理论预设,因此对刑罚的要求也不一样,更强调对罪犯思想的改造,而非仅仅惩罚或者威慑,其视野中的刑罚正是福柯意义上的从肉体的惩戒转换到精神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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