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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研究内容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这一逻辑顺序,本书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论述了传统基于特殊预防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制度实践存在的种种危机。第一节内容介绍了传统社区矫正监督管控理念缺失体现了其对当下存在的社会侵害风险的忽视。特殊预防应适应风险社会的需求,向风险管控的需求进行转换。第四章在第三章论证的矫正哲学转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更广义的风险管控的视角论述了社区矫正理论的具体展开。

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研究内容

从根本意义上解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盘根错节问题出发,本书力求从理论和制度实践两个方面全面梳理和阐释社区矫正的理念根基和机制形塑问题。本书首先回溯源头,从传统基于特殊预防一元论的社区矫正制度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危机切入,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视角分析探究出这种危机的根源在于同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之脱节及因此导致的对矫正风险因素的忽视。其次,进一步要解决社区矫正的难题就必须借鉴成熟社区矫正适应时代发展的前沿理论,转换其矫正视角和矫正逻辑,以风险管控为基础,重新整合社区矫正的多元目标和功能,形成基于风险管控的多元复合理论。再次,基于这一风控理论,发达社区矫正实践已经经历了四代模式演变,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三维风险需求响应模式,值得我国过于陈旧单一的模式进行借鉴。最后,以风险管控理论和风险需求响应模式为参照,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在风险评估、禁止令依据、被害人参与、分类重点矫正等方面需要全面反思和梳理,形成科学的矫正理念和制度实践,并基于风险管控的需要借鉴发达社区矫正实践行之有效的中间刑制度,填补劳教废止后的矫治真空,可以通过多元制裁手段保证风险管控的效率和科学,以及与其他社会风险管控方式的一致性。按照这一逻辑顺序,本书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首先论述了传统基于特殊预防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制度实践存在的种种危机。第一节进行制度溯源,研究了我国社区矫正理论长期以来坚持的特殊预防一元预设,即以特殊预防目的和教育矫治模式为制度立基点。这种观点有发生学意义的合理性。二战后正是社区矫正契合教育刑进路缓解了监禁交叉感染、社会剥离等弊端,使社区矫正成为主流行刑方案,同时,矫治主义形成话语霸权。第二节介绍了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单以特殊预防理念支撑的社区矫正实践问题层出不穷,代表性的表现为矫正改造效果有限、处刑相对随意与行刑不够公平、社会安全感不足、报应需求大增。第三节更进一步研究发现在这一实践问题表象背后是更为严重的价值难题,矫正的随意性带来了社会处遇的公平性问题,入矫标准相对随意和宽严不一的矫正措施更进一步造成了对个体权利的威胁。最后,第四节研究认为造成上述实践和价值难题背后的理论原因是传统社区矫正医疗模式的个别化逻辑困境:这种模式因为信奉特殊预防原教旨主义,相信矫正绝对差异而难以规范化,只能过度信任和依赖司法专家并不可靠且良莠不齐的个人能力,从而导致矫正与法律普适性逻辑的难以自洽,走向个别化的逻辑死角。

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传统社区矫正危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其过分局限于个别化逻辑的危机之具体原因和抽象根源,并落脚于与风险社会的背景脱节与对风险因素的忽视。第一节内容介绍了传统社区矫正监督管控理念缺失体现了其对当下存在的社会侵害风险的忽视。第二节研究认为传统社区矫正对矫治基准的认识混乱和模糊体现了其对矫正效果的难以把握,从而诱发未来再犯可能性风险。第三节研究了传统社区矫正对受到伤害的被害人和社区的轻视导致了其无法修复预防社会撕裂的风险。第四节总结研究发现对上述风险因素的忽视体现了传统社区矫正对社会风险控制的需求缺乏关注与回应,与风险社会的时代特征和要求脱节。风险社会的风险高发情境要求行刑矫正必须重视风险控制,强调对犯罪风险的监督和管理,由此导致包括行刑对策在内的刑事政策理念基于风险控制转向形成三方面的内涵,即受管理主义决定之风险控制的即时预防内涵、受效益主义决定之风险控制的精算司法内涵以及受修复主义决定之风险控制的秩序恢复内涵。这三方面内涵决定了风险控制的丰富内容和复杂逻辑,对未来受其决定的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第三章在第二章的原因分析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传统社区矫正应首先在理论上切换矫正哲学的视角,并实现矫正哲学向风险管控的转型。首先,第一节回顾了特殊预防出现理论与实践危机后,国外社区矫正实践期望重新采用综合预防理念缓解特殊预防不足但亦不成功,其原因在于综合预防论内部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存在理论冲突,根本上体现了个别化逻辑与法律一般化逻辑的冲突。综合论下的特殊预防仍有扩展视角以及理论与实践上转型的迫切性。所以,第二节研究认为,首先理论上存在内部逻辑转型的可能性,可以以人身危险向风险转换的方式实现理论上的转型。特殊预防应适应风险社会的需求,向风险管控的需求进行转换。作为特殊预防核心的人身危险性因素,可以通过类型化和抽象化组成一般性人身风险性因素,在适应法律逻辑的同时,可以实现从人身危险向风险的转换,由此,特殊预防论可以通过相对抽象化人身危险内涵的方式实现向风险管控内涵的转变。第三节着眼于实践转型,通过风险预防理念的兴起与作用机制体现了风险管控对行刑实践转型的具体影响。风险社会背景下的风险预防理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在惩罚主义难以满足需求时,产生并超越惩罚主义的弊端而兴起。风险预防要求以风险管控作为新生的独立处遇要求,其机能以对处遇对象社会风险性的精算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控为实践运作逻辑。由此,第四节研究发现社区矫正运作实践跟随行刑实践的发展同步转向,惩治主义向矫治主义发展也无法解决实践难题,因此,社区矫正开始着重风险的评估与直接管控,处遇技术逻辑从个人责任追究与人身危险矫治转变为犯罪人风险标定与分级监管。这标志着集体主义和管理主义的新刑罚学的诞生。社区矫正形成一套以风险治理和剥夺风险制造能力为导向的管理主义制度体系。

第四章在第三章论证的矫正哲学转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更广义的风险管控的视角论述了社区矫正理论的具体展开。首先,第一节研究了作为风险管控理论基础的他者犯罪学与风险刑罚学的具体影响。一方面,风险社会条件下他者犯罪学(Criminology of Others)兴起,认为犯罪人不是“孺子可教”的矫正对象,而是需监控防范的异己分子,处遇重点不应是信任式的人身危险性评估与改造,而是防范式的依风险程度的分流转处和密集监控,风险管控自然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这就为社区矫正的风险管控理论提供了一般立论基础。而另一方面,基于风险预防理念下风险管控的需要,风险刑罚学逐步发展,犯罪行为变为可以根据日常生活中的输入变量进行风险与效益计算的输出结果,因此,犯罪不再是反常的、偶然的,犯罪风险成为可以理性分析和预测的对象,包括刑罚处遇在内的犯罪治理重点不应再是道德报应、公平正义或罪犯矫正,而是犯罪风险的管理控制。因此,风险刑罚学就进一步为风险管控理论提供了具体展开语境。当他者犯罪学和风险刑罚学通过风险这一因素嫁接,就形成了以风险精算为内核的风险管控理论。当然,传统风险管控进路下的风险概念具有集合性、即时性、定量性特质过于狭窄,不能满足根本性风险管控的要求。因此,风险概念需进行广义化扩展,将长远风险和社会撕裂风险等背后的、定性的不确定风险要素也纳入考量,延展风险外延,形成科学风险管控机制。第二节在第一节基础上阐释了情境理性和风险刑罚学语境下的犯罪风险管控有双重层面的含义:一方面就狭义而言,风险管控是基于风险犯罪学的独立处遇要求,在社区矫正中,其机能是通过对处遇对象密集监督和自由的恰当限制来过滤处遇对象的危险面以防范犯罪风险。然而另一方面,随着风险犯罪学逻辑在刑罚处遇领域的不断扩张,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愈加丰富,越来越多的处遇机能通过风险管控概念的涵摄被纳入这套“犯罪人—风险”话语体系中得以整合,应报、矫正等各种早期社区矫正职能都具备了广义的风险管控意义,广义的风险管控成为真正的刑罚处遇一般原理。在广义风险管控语境下,作为社区矫正机能的监督管控、规范矫治和正义修复都只是在不同风险层次上的对社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一是监督管控作为最典型的风险管控机制,所要预防的是犯罪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现实风险;二是规范矫治要控制的风险性质是矫正后的再犯风险,即保证经过处遇的犯罪人不再具备危害社会的直接风险;三是正义修复所预防的风险相对更为间接和遥远,可以防范犯罪行为带来的因为社会秩序和被害人利益受损而造成的社会撕裂风险。第三节进一步研究了三种机能基于风险的内部逻辑结构。上述三种机能的风险内涵决定了三种机能之间具有互补关系,而在相互冲突时可以区分出先后顺序,表明不同机能冲突时应有优先择序,监督管控所预防的矫正现实风险最为急迫应作优先考量,规范矫治所管控的矫正后再犯风险时限略晚可作为次优选择,而正义修复所防范的社会风险相对最为遥远和间接而作为最后考量。

第五章在第四章明确了风险管控理论内涵的基础上,将其运用于社区矫正实践模式研究,分析了发达社区矫正实践基于风险管控理论的模式演变。首先,第一节介绍了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实践早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兴起的一股因循特殊预防个别化逻辑的所谓“诊断式处遇”(Clinical Treatment)模式之热潮,虽然,未能区分危险与风险之根本差异从而落入了“缘心”处遇的主观专断式窠臼,但“诊断式处遇”毕竟首次强调了人身风险性之存在及其在社区矫正中的核心作用,所以,西方的风险管控论者都将这种机制视为是第一代风险管控模式。其次,第二节介绍了第二代风险静态量化模式,即从犯罪人过去的生活史和行为史因子来可靠预测评估其当下人身风险性程度并采取相对的处遇措施。由于其强调人身风险性的稳定不变和历史预测,所以是静态模式,但无法考察人身风险性因素随时间维度动态进展而具有局限性。再次,第三节研究了第三代动态量化模式,综合了影响人身风险性的历史性常量因子和现时性的变量因子,力求建构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分类管控体系。由于强调犯罪人人身风险的变量因子追踪与评价,所以,特别注重社区矫正实践中犯罪人与社区矫正处遇措施的互动性变化,要求对人身风险性相关之现时动态信息进行敏感性监控。第四节介绍了最新的风险需求响应模式,其将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与处遇机制细化成以实现最大程度降低再犯率目标的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一是风险指标(Risk Index)维度,其意涵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前犯罪人之犯因性历史的回顾性调查和评断来量化犯罪人身风险性基本指数区间;二是需求指标(Needs Index)维度,其意旨是考察现时犯罪人之动态犯因性需求的变化,及时修正和补充风险指标所厘定的处遇措施;三是响应性指标(Responsivity Index)维度,这个指标用来表征犯罪人之风险水平对矫正措施的响应效果,其基本目标是通过提高矫正处遇措施之有效性,以求达到矫正处遇机制的效益最大化。第五节对上述模式演进进行了评价:风险需求响应模式以风险水平的评估与监控为核心,较全面地平衡和整合了影响风险水平的犯罪史因素、现时变化因素和处遇措施有效性因素,以求最大程度提升社区矫正制度的科学有效性,是目前最有效的风险分类管控进路下的社区矫正模式理论。目前,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社区矫正实践模式如加拿大罪犯矫正量化评估指标(OIA)等,都是在风险需求响应理论指导下的逻辑展开,这一模式最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三维风险管控机制,避免逐代演进的覆辙,且需要根据我国实际需要确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刑事司法特点的风险评估处遇和风险响应机制。

第六章在第五章论述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实践模式这一基本实践问题之后,进一步研究了风险管控理论视野下作为社区矫正制度展开核心的风险评估之二元机制问题。第一节详细阐明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应明确区分双重属性。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监督管控与规范矫治机能都以风险的精确评估作为前提。然而,由于矫治和监控两种机能的理论来源和保护目的差异,风险评估在评估出发点、风险性质和评估目的等基础问题上在不同机能视野中呈现出差别性的面向,决定了风险评估的双重属性。第二节进一步论述这种风险评估的二元机制内涵。一方面,监督管控机能决定下的风险评估应成为防控型风险评估。这种评估出发点是集体主义视野下的社会风险标定需求。风险评估的任务就是用不同的风险级差标定过滤出不同风险性的犯罪倾向者,加以监督控制。监督管控所要控制的风险是矫正时的当下社会侵害风险,这种风险标准应基于“实施大多数犯罪的少数人”的社会学精算统计,风险的可矫性在所不论。另一方面,规范矫正机能决定下的风险评估应为矫治型风险评估。这种评估出发点是个体视角下的人格可矫性判断。其所要依据的风险是未来的个体再犯风险,这种风险需依靠行为认知规律和犯罪心理学机理确定。需评估的风险实际上具备社会学宏观属性和行为认知心理学微观属性的双重意义。规范矫治和监督防控两种功能的必要性意味着实现这两种功能的两种风险评估都是不可或缺的,矫治型风险评估和防控型风险评估都是社区矫正过程中保证其功能完整性的必要风险评估的内容,在两者在逻辑上不能整合的情形下,应保持风险评估的二元机制,分别评估人身可矫性和社会危险性,并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矫治和监督防控措施。第三节将这种二元风险评估对照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实践进行了启示性分析,认为应设置完善的矫前风险二元评估机制、矫正中风险二元评估机制和出矫风险二元评估机制,并配套相应的处分举措。

第七章在第六章检视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基础上对下一步的处遇制度实践进行了研究。基于风险管控的机能多元化需求,我国社区矫正处遇实践应借鉴国外多元、体系性的中间刑制度加以制度化完善。第一节明确了社区矫正中引入中间刑的必要性。我国在全开放式社区矫正行刑与监禁刑之间没有中间适应性刑罚措施,造成了社区矫正手段单一易脱逃等问题。这是对不同矫正对象的风险表征缺乏多元对应手段造成的,中间刑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由于不同的处遇对象及同一处遇对象的不同阶段其风险表征都有所差别,因此,对多元机能的需求组合也动态变化,在此影响下强调不同属性社区矫正措施也需实现多样化和动态化,社区矫正必须通过丰富多样的举措类型来满足变动中的多种机能需求。第二节介绍并评价了先进的社区矫正制度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能满足不同机能需求且可动态调整的、有效且节约资源的多元中间刑制度,在处遇制度设置上提供了社区矫正领域内适应不同机能需求的多种中间刑方案。即在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刑与相对彻底开放式处遇的定期报到制之间,分布了各有侧重的各种中间处遇措施:既有倾向于隔离性和满足监督管控需要的居家处遇、中途之家和电子监控;也有倾向于矫正性和满足教育矫正的社会服务和日间报告所;还有倾向于惩罚性和满足正义修复的改造营和被害人定向服务等。因此,第三节研究了应在我国设置较为正式的中间刑制度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处遇机制:一方面,明确设置侧重于满足各自机能需要的中间刑方案,通过规则明确中间刑基于机能的适用标准和适用程序,配备中间刑的制度设置。而基于当下应对监督管控和正义修复机能的重点强调,注重隔离性和修复性的中间刑制度如电子监控、被害人定向服务等应优先加以引进借鉴。另一方面,明确与定期风险评估和社会需求满足相结合的动态中间刑实施制度,根据定期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社区和被害人需求所体现的机能重点,动态确定实施相适用的中间刑方案。

第八章从风险管控的理论出发,反思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中的具体实践问题。第一节研究明确了禁止令依据问题。从特定意义而言,禁止令就是司法判决的可选择的特定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所要满足的三重风险预防机能也同时应该是禁止令所要满足的机能,因此目的论意义上,判定禁止令是否实施及实施内容的依据可从其机能出发得以确定。第一,“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来自教育矫治机能需求。第二,从监督管控机能出发,禁止令依据也可以是预防犯罪风险的现实需要。第三,禁止令最容易被忽视的依据是社会秩序的修复和被害人保护机能。受机能复杂性影响,禁止令的决定根据应该是择一或复合的。除了少量的择一性考量之外,应在复合机能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多元适用根据,扩展适用范围。第二节研究了恢复性司法和被害人保护在社区矫正中的体现。对社会撕裂风险的预防最终决定了社区矫正应满足应报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修复和被害人保护机能,这一机能表明社区矫正措施应定向满足社区和被害人的正义心理需求及物理性需求,以合理修复社会秩序。在此机能的决定下,社区与被害人在社区矫正中居于不可或缺的独立地位,对适合的社区矫正措施具有重要决定权,并作为矫正服务的必然对象和矫正评估的关键主体面貌出现。此外,成熟的社区矫正实践逐步重视矫正的回报社会效果和被害人补偿机制,确定社区服务令既需考虑社区的受益情况和公众效应,以满足公众正义期待心理;又需考虑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物理补偿,对被害人定向的悔罪式交流和补偿性劳务成为社区矫正处遇中不可忽视的必要措施。第三节研究认为,作为科学管控风险的良好经验做法,循证式矫正特别强调根据矫正时空背景动态总结归纳适应性矫正方法,采用循证手段,进行经验归纳式矫正。这点对确立我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九章从立法论和政策论的视角,以劳教制度废止后的空白填补制度设计为例,阐释了社区矫正基于风险管控的机能,对我国完整处遇制度未来发展所起的积极意义。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有效平衡权利保障和风险管控两大基本目标,既消除原劳教制度的弊端,又能填补原劳教制度废止后的不足,值得从行刑制度向行政处遇扩张。第一节研究了社区矫正作为替代方案的必要性。原劳教废止后的诸种替代方案都存在重重弊端,要么突破刑法谦抑性、要么牵一发动全身的动摇整体刑事制度,因此,难以解决劳教废止后的矫治真空问题。社区矫正制度从原理上能够实现权利保障和风险管控这两大矫治基本要求,可以成为劳教废止后的有效替代方案。第二节研究了从制度设计和衔接的层次应该采取双轨制,在社区矫正制度之外另行设计对原劳教对象的社会矫正制度,与我国现行犯罪与治安违法行为的二元治理机制相协调。第三节研究了社会矫正需要完整制度设计,从执行机关到执行程序方面都必须形成严格的提请、决定到执行的规范程序,并坚持司法认定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研究了作为社会矫正重要补足组成部分的社会矫正救助制度。社会矫正救助制度从复归社会、防范再犯风险意义上具有必要机能,故需为补充社会矫正制度而设立,该制度着眼于福利性社会回归支持和帮助,通过过渡安置、职业培训、生活保障和完善福利等措施帮助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因此,需设立单独的机制、程序和责任主体加以落实,与社会矫正改造措施相互衔接和配合,依靠社会化力量实现有效的体系性帮扶。

最后,结语部分进行了全书的引申总结。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行刑,其实是矫正中防范与矫正后复归的综合机能应用,基于防范与矫正作用于风险管控的不同层次,两者不仅不会冲突,更起到互为补充的积极作用:社会防范是社会复归机能实现的基础,社会复归是社会防范的目的。要想无缝实现刑罚的风险管控目标,就必须将社会复归和社会防范两种功能紧密结合,以最终保证刑罚社会化实施的最佳效果。这也是风险管控下社区矫正能够优越于监禁刑和全开放行刑的制度优势。风险社会情形下,复归与防范相互配合共同实现了社区矫正的圆满实施,也是刑罚社会化的必经之路。

【注释】

[1]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年轻”的行刑制度。最早在2000年左右,北京、上海等地开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探索。以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试点起算不过14年的时间,而被《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为正式行刑制度更不过6年时间(截止到2017年)。(www.xing528.com)

[2]参见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41页。

[3]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0页。

[4][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李惠斌、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5][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6]See,Garland D.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State:Strategies of Crime Control in Contemporary Society.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1996(36),pp.461-462.

[7]See,O'Malley P.Crime and Risk.London:Sage,2000,pp.12-16.

[8]See,Feeley M.Simon J..The New Penology:Notes on the Emerging Strategy of Corrections and Its Implications.Criminology,1987(2),pp.457-460.

[9]See,Joan Petersilia.Community Corrections:Probation,Parole and Intermediate Sanc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56.

[10]参见[英]皮特·雷诺:《解读社区刑罚——缓刑、政策和社会变化》,刘强、王贵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113页。

[11]截止到2016年10月,通过中国知网(www.cnki.net)搜索含“社区矫正”为篇名得出的论文数量为6 400多篇。而从国家图书馆检索的以“社区矫正”为篇名的图书为580多本。

[12]See,American Bar Association.Standard Relating to Probation.Chicago:ABA Documents,1981,pp.33-36.

[13]See,Bonta J..Risk-needs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in A.T.Harland.Choosing Correctional Options that Works:Defining the Demand and Evaluating the Supply.Thousand Oaks,CA:SAGE Publishing,1996,pp.1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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