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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风险社会的刑罚学再探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与这种聚焦于人为风险的风险社会之鲜明叙事相适应,为防范风险的连锁反应和社会的崩溃,就必然需要对作为人为风险极端形式的犯罪风险进行重点和提前的防范应对,从而也进一步要求犯罪控制和刑罚处遇理论对这种基于风险的社会需求作出积极回应。因此,近几十年来世界刑事政策和刑罚学领域兴起了与以往要么矫正修复、要么报应威慑完全相区别的对犯罪“风险管控”的新叙事。

风险管控:风险社会的刑罚学再探

风险社会理论是研究当前社会问题的一种新范式,这种范式从反思现代性开始,以风险为视角,图景式描绘了当代社会变迁所产生的关键特征与发展趋势。“风险社会”本身主要是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于1986年作为理解社会的关键概念而提出,他认为当前时代人类成为风险的主要生产者,造成了当下社会的风险更加难以捉摸且破坏力更加强大,风险出现了不同以往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全球性的风险对人类的生活造成了空前的威胁和危机,从而要求人们必须提前应对和管理。[3]而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将不确定或难以预测的人为风险视为不同以往风险形式的当下社会独特之处:“风险的客观特征以及对风险的主观判断是决定治理形式变迁的两个变量。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人为不确定的世界,其中的风险与现代制度发展的早期阶段的风险完全不同。”[4]而生活在今天这个风险重重的社会之中,就必须“去做更多的事情,而不是麻木不仁,更不是一定要去证明这样一种假设:现代性将会导向一种更幸福更安全的社会秩序”。[5]

与这种聚焦于人为风险的风险社会之鲜明叙事相适应,为防范风险的连锁反应和社会的崩溃,就必然需要对作为人为风险极端形式的犯罪风险进行重点和提前的防范应对,从而也进一步要求犯罪控制和刑罚处遇理论对这种基于风险的社会需求作出积极回应。因此,近几十年来世界刑事政策和刑罚学领域兴起了与以往要么矫正修复、要么报应威慑完全相区别的对犯罪“风险管控”的新叙事。这种“风险管控”的新刑罚理念要求从量刑到行刑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围绕着对犯罪人的风险管理为核心展开,对犯罪人不再如以往的矫治论述般相信犯罪人自我改善能力,而是对其采取处处设防、处处监督的质疑态度,通过对犯罪人的提前预防和严格管理控制不可预测的犯罪风险发生。[6]当然,这种风险的严格管控与以往直接高压严惩的惩罚主义犯罪控制理念不同,其强调对犯罪人风险的精确统计与精准计算,借鉴保险学“大数法则”作出精算管控,因此,行刑实践必然转向所谓的“精算司法”。[7]斐利(Feeley M.)和西蒙(Simon J.)进一步将这种基于精算司法行刑的“风险管控”新理念体系化发展为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新刑罚学,并对当代世界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行刑理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种风险管控刑罚学认为,刑罚并非如传统理论所认识的那样是针对个人的惩罚或改造,而是通过对犯罪风险的抽象评估归纳出依据犯罪风险类型和程度而采取的对危险人口的集中管理和控制措施。[8]这种集中管理控制措施在属性上既非强调惩戒也非强调教育,而是以最大程度的压制再犯风险为目标。这一理论预设的发展和流行在世界范围内对当下行刑制度、特别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形塑产生了深远的决定意义,成为当下社区矫正研究必须关注和深入探讨的核心原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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