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十多年的发展过程[1]中,理论上坚持以防范再犯的特殊预防理念及受其决定的教育矫正论作为制度展开的基础。然而,这样看似准确清晰的理论预设却在社区矫正具体实践中面临了许多诸如社会排斥、脱逃再犯、矫正无效等难以应对和回答的复杂问题。这些复杂问题涉及外部社会环境和内部矫正机制诸多因素的交错影响,关联理论的深度和广度都远远超过了单纯的刑罚目的和行刑机能理论的范围,而与整个社会认识特征、时代发展逻辑以及刑事政策走向紧紧联系在一起,从而暗含了一种科际整合的方法论进路和问题解决取向的必要性。因此,研究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所要关注的绝不仅仅是行刑论内部的简单逻辑演化,而必须以行刑的社会背景为线索,在梳理刑罚哲学、刑事政策和社会认识论的复杂联系的基础上,回应刑事司法需求和实践经验教训,才能对此问题作出系统、科学的有效性回答。
而从这种复合方法论进路出发,社区矫正现有的特殊预防一元论就存在值得反思的严重问题。将定型于20世纪中叶的特殊预防论放在当下我国社区矫正的社会背景和刑事司法环境中检视,会发现当下作为社会和法律背景特征的风险社会境况、他者犯罪刑事政策、恢复性司法发展等具备鲜明时代特色的行刑决定要素都没有得到必要的考量和关注,特殊预防论仍停留在20世纪中叶矫治至上时代产生的医疗式思维逻辑之中,因此,受其指导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就不可能解决风险时代社会风险管控所产生的种种需求和任务,从而产生前述的种种实践难题难以妥解。(www.xing528.com)
当然,之所以造成社区矫正理论上特殊预防论固化的现状,也是由我国社区矫正的独特发展机制所决定的。与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一体化演进、处刑与行刑认识同步发展的模式不同,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具有处刑与行刑分阶发展的独特性,是在已有缓刑、假释等监外处刑制度的基础上,基于对监禁刑的过度适用和惩罚性的纠偏以及对监外处刑适用和改造效果的扩展,而将社区矫正作为监外行刑方式引入的。[2]然而,这一特点从两方面造成了对社区矫正机能认识的狭窄化,我国社区矫正机能研究因此形成强调特殊预防的一元论:一方面,分阶发展将处刑机能和行刑机能相对区隔,社区矫正作为行刑制度处于对缓刑、假释等处刑制度的机能补足角色,在缓刑、假释已有惩罚报应等机能内涵的情形下,社区矫正仅应关注原有处刑中相对不足的矫治预防机能;另一方面,就行刑模式内部而言也出现机能分离,社区矫正是作为与监禁行刑相区隔的纠偏制度出现,在机能上便自觉与监禁行刑所强调的惩罚性与监管性保持泾渭分明,以凸显其制度的独立意义,由此造成了对特殊预防的绝对强调。然而,如前所述这种特殊预防一元论的影响使我国社区矫正理论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在解决实践中的各种现实问题时捉襟见肘,缺乏与时代特征和刑事政策发展的整合。放眼世界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其制度理念早在风险社会时代特征和风险控制刑事政策新趋向的影响下,走向了风险管控统摄下兼顾救济、矫治和管理的多元架构。这表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理念需紧跟世界发展趋势和最新前沿发展,在紧扣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和风险管理的刑事政策基础上,面向风险管控理论进行必要的更新,如此才能满足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时代要求,在社区矫正的起步阶段即能正本清源,通过理论指导下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机制形塑,真正面对和解决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各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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