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杨纳的研究,朱元璋早在龙凤四年(1358)仍未建号洪武之时,便已占据徽州,当时徽州已是一个早与南宋和元朝王朝建立联系并发展出固有传统的地方。所以朱元璋早期管治徽州的方法,并不是推行重大的地方改革,而是依循旧有传统政策来征取徽州地方大族的兵源和粮食,以支持其军队在其他地方的战事。[23]到了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登上帝位,建号洪武后,便意图推行多项例如里甲户籍的全国性政令。但不要误会这些新王朝政令会将地方社会改头换面,事实上,这些政令必须配合旧有的祖先观念,才能在地方社会实际运作。
朱元璋起初占据徽州时,以“自实田”为其征税办法,由居民自报占田数额,再由官府查勘登记。徽州在癸卯(1363)、甲辰(1364)和乙巳(1365)年都有登记土地,编造册籍。[24]这些册籍与后来朱元璋定都南京后推行的里甲户籍非常不同,前者纯粹是土地登记,科徭是根据拥有土地多少而定;后者是以户为主体,官府根据登记者所属户内的人丁和田地两项数据,将登记者编入不同等级的里甲户,登记者是因应其户的等级大小而承担相应的赋役。因此,刘志伟的研究认为,里甲户籍制度除了是土地登记外,更是一种户口登记,具有“编户齐民”的意味,只要百姓被编入户籍内,则属国家一员,所以里甲制是将地方社会纳入国家体制的重要措施。[25]里甲制度是国家政策,但在徽州实际运作时,是以什么作为登记入里甲的资格的呢?撰于洪武四年(1371)的《真应庙宗支合同》提供了一些线索:
圣旨命韩国公李为严查天下百姓,军民匠户人等知悉:各姓供报,官给民由,始终本末,某处来历,某处为官,以分良贱事。韩府查得,“方姓之族……今验方姓支图,历朝所遗,迁居甚明,果是世家大族也”。韩府验过吾氏宗支图,并伟、储、干公等容像,赐印供报,官给民由可据。今为子姓繁衍,分派迁居散住,昭穆难以齿序,因而立有支图,流传后代。日后子孙照各迁居祖宗之名,相接流传,以为宗亲之验。立此支图,一样十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26]
这篇文章指出,替方氏验证祖先来历的人,便是鼎鼎大名的韩国公李善长,这点反而使人对文章的真实性提出疑问,但这并不表示我们不能利用这些资料作历史研究。[27]《真应庙宗支合同》所反映的,并不单是明初中央王朝在徽州推广里甲户籍制度的情形,还说明了登记入里甲的资格。
“民由”即是“民由户帖”的简称,是登记入里甲户籍的证明。方氏能够成功取得“民由”,先决条件是方氏能够提供祖先谱系和官历,以此证明“某处来历”。但本章的重点不是要考据这点,而是要指出当时人认同祖先谱系与户籍登记的关系,而且两者都是“以分良贱”,即成为王朝子民资格的关键。
根据引文,李善长查验过方姓祖先方伟、方储和方干的容像和方氏“支图”,方伟和方储是汉朝官员,方储更是真应庙内受祀的主神,方干则是唐朝诗人。“支图”的内容明显不是将这几位远祖联系至明朝族人的谱系,因为正如《真应庙宗支合同》的内容所记载的,他们的世系已是“昭穆难以齿序”,所以只能将各地方氏各自的谱系以合同的方式并合起来,称之为“支图”。“支图”一式十份,分给十“派”,即十个住在不同地方村落的方氏,并在合同之后列出这十派方氏的名称和居住地。郑振满的研究指出,宗族是可以透过合同方式建立起来的。[28]《真应庙宗支合同》的内容,正是十派方氏以合同方式建立起来的。
根据《方氏统谱》,在16世纪之先,参与柳山真应庙的只有方氏苏磻派[29],根据朴元熇的研究,苏磻派方氏居于徽州苏村和磻溪,与柳山真应庙地缘最近。[30]但自16世纪开始,各地方氏开始参与柳山真应庙的运作。一份著于正德八年(1513)的《方氏族谱请户部钤印部牒》提到,在弘治年间,方氏为了柳亭方储庙的拥有权与僧侣打官司:
弘治间,被叛僧褔清等杂以他神,混处庙中,将产盗卖,图泯改寺,庙业几覆。族众方达、方原等鸣公具奏,蒙恩命抚按断勘,庙业复旧。远宜等诚恐将来支庶散处,虑庙食沦亡,将愈久而愈失其传也。为此,告投通状,前赴本部,请给部印,钤盖谱牒。……准此,移文所属有司查验,勘方氏族众,与告词相同,合给全印,共计壹百伍拾叁颗,钤盖谱牒壹册,付远宜等收执,遗传来世,永守弗替。[31]
这份《方氏族谱请户部钤印部牒》是由“磻溪里举监儒生方远宜、方纪达、方明育、方元滢”呈上地方政府的。在整件事件中有两批方氏族人参与。一批是在弘治十五、十八年的官司中出钱出力的参与者,例如方达(即方彦达)和方原,方达更一度被官府拘禁,而千余缗官司费用,则由方墀一人支出。如参考族谱,方达、方原和方墀都属于苏磻派,族谱没有记载他们取得任何功名。另一批则没有参与官司,而是在官司后呈请官府的方远宜等人,他们希望官府在方氏族谱上盖印,承认他们所宣称的方氏历史和真应庙的拥有权。他们名义上是以“磻溪里举监儒生”与官府打交道的,但根据族谱,他们并不属于苏磻派,而是属于其他派别。我们还须注意最后的结果:官府答应在方氏族谱一册上盖上一百五十三颗印。而这份盖满官印的族谱,是由方远宜等人,而不是苏磻派族人保管。这个安排显示出各派族人各取所需,苏磻派寻找到了有力的方姓盟友。而且在以后的日子,官府承认了方氏十派、他们的共同祖先方储和共同拥有柳山真应庙等说法。(www.xing528.com)
对于明初时期的方氏,祖先故事非常重要,因为他们是透过悠长的祖先谱系或显赫的祖先传说,成功登记入里甲户籍,成为明朝子民的。对于那些没有登记入户籍的人来说,祖先同样重要,因为他们只要能透过通谱,与那些已登记入户籍的人建立共同祖先的谱系,他们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同样可以受政府承认。
到后来,自然繁衍的人丁数字没有更新在户口登记内,百姓甚至为了逃避赋役,以“相冒合户”来隐瞒原来的人丁事产,这些最终都会导致严重的失实。当时的徽州官府亦明白其中问题所在,嘉靖《徽州府志》的编者便提及:“夫按计书观户口,信蕃庶矣,而著籍岂尽实!往余少尝属役于里中,睹编户流移,十常三四,其著籍者亦赤立无物业,每遇征需,卒不能取之下户,即里长破产以偿,苟处苛责,官府不知也。”[32]府志编者指出,如果只看册籍的户口登记记录,便会以为人丁增加、地方繁荣,但登记入户籍的数据,又岂会完全真实?编者指出,他年少时曾在里甲中服役,目睹所登记的户口,十之三四都因时间流逝而导致内容失实,有的登记入户口者,更是全无资产;每当官府征需,不能从下户取足需要,便将矛头指向里长,由里长补偿所不足的,最后导致里长亦破产,官府不知就里,便处处苛责。在此户籍登记严重失实的情况下,地方衙门之所以能够继续运作,是因其各寻自救的方法,改革赋役制度,所以早在正统年间,便有地方政府推行“均徭法”“均平法”。各地政府在不同时间有各自的改革,但大体上,改革的整体趋向是赋役折银和定额化,最后集大成的便是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33]
刘志伟和科大卫都指出,广东地方政府赋役制度的改变是如何影响了地方社会的发展。[34]同样,徽州也经历过这段赋役改革。明朝徽州府出版过两次府志,其内容非常具体地反映出徽州赋役改革的整个过程。《徽州府志》第一次出版于弘治年间,序于弘治十五年(1502);第二次编修府志,志序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两者相差约六十年。如果比较两本《徽州府志》,则会发现在嘉靖年间,徽州府已将力役折银,将户籍由户口登记变为纳税的户口。[35]当中的改变,单看两本地方志都是用“户”这个词是很难明白的,但如果用英文,赋役改革前的“户”是household,改革后的“户”即是account,这样更能明白改革的重要变化。
徽州的赋役改革,是征税不再以里甲户籍内的“户等”[36]为标准,改变为根据丁粮多寡来征收,但并不是完全取消里甲制。原因是,在旧有制度下,官府征役找里长,征粮则找粮长,如果里甲完全解体,官府马上面对的问题就是不知找谁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里长、粮长的帮助,单靠衙门差役,实在难以征取幅员广阔、参差零散的丁田赋税,所以官府便需要想办法,将百姓以里甲的名义编众在一起,便于征取赋税。而新的编众方法,已不是朱元璋当初的设计。嘉靖《徽州府志》便有一段记录,表达了编排里甲的变化:
……下户慨多无赖流移,而上户富民又皆自窜于中下之间,以相影射,多者一人数户,或数十户,故今之受害者偏在中家,中家小有田业,无余赀,一更重役,无不折而入于贫,此诚可悯也。分户之弊,亦难尽罪民,以避粮长收头重差耳,然户多分而粮长收头重差益苦矣,乃若签粮长收头,使富民不得巧免,编均徭,使轻重不至偏注,则今守令良法,补偏救敝。……大抵朝廷之科派愈繁,则齐民之规避愈巧,则有司之权制愈密。总之一切之法,莫如令民归并迩者(按:迩者,解作近人、亲近的人,可以是地缘上或血缘上),有司逐年归并,但能行于本甲。或有同姓非族、下户,误而并入,犹为害耳。今欲讲其法,惟不限本甲,通籍十年,……欺隐之弊可尽抉也,使九等之户,各自占籍,黄册之外别为一书,著之令甲,班之编民,家晓户习,吏不得缘为奸利,则赋可平,役可均,而善政举矣。[37]
根据嘉靖《徽州府志》的记录,在过往的赋役制度下,因为下户经常流移,官府难以追寻;上户亦利用分拆户口办法[38],来冒充中、下户,最严重是一人可分拆为数户或数十户。所以最受害的是中户,因为中户有少量田业,想分拆也无法分拆,一旦担任重役,便无法不落入贫困境况。府志编修者以同情的语调指出,“分户”问题亦很难怪罪百姓,他们只不过想避免担任“粮长”“收头”这些重差,但不断地“分户”却又造成恶性循环,导致更难找到人担任该差役,令“粮长”“收头”的工作越来越沉重。而解救办法,便是“签粮长收头”和“编均徭”。“签粮长收头”本文已解释过,意思是特定指派富户担任力役,不再轮佥,“编均徭”即是将力役折银,平均分派给各户。这是当时知府何东序解救时弊的办法。我们要特别注意府志编者最后的几句话,他认为朝廷越多繁琐的科派,百姓越会想更多法子避免承担,而地方衙门便更需要严密的权宜之制来应付,而最好的应付方法就是要百姓“归并”入与自己的血缘(同姓)或地缘(本甲)相近的人。引文没有太多解释“归并”的意思,但可以肯定,“归并”是针对之前提及“分户”的权宜之制,故可以理解为不同的子户根据地缘或血缘合并共编为里甲。
府志编修者特别警告,“归并”时不要误将同姓不同族“归并”在一起,或“归并”了下户。我们要留意“或有同姓非族、下户,误而并入,犹为害耳”一句,“归并”的标准,是不可以“同姓非族”。换句话说,官府是鼓励“同姓同族”的“归并”的,这套政策,在社会的实际运作,便是宗族的发展,因为决定“非族”或“同族”的,不是官府,而是民间编修的族谱和共同祭祀。他们只要建立共同的祠堂和族产,再创立一个虚构的户口来为祠堂缴税,便成了宗族。
所以整个赋役改革并不等于完全取消里甲制度,而是官府保留里甲的“外貌”,但实际上以“族”的观念作为其中一项编排里甲的重要原则。这点非常影响祖先的观念,因为人们编修谱系、决定谁是祖先时,要同时考虑王朝制度上的编户齐民和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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