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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时期的祖先祭祀与地方社会演变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了解徽州宗族,首先要明白宋明时期徽州祖先观念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谱系运用、户籍登记、控产方法和祭祀礼仪都带来重要影响。换句话说,吕氏声称参与营建和祭祀仪式的从来就只有吕氏族人,并以此证明该祠是吕氏祠堂。宗族是研究明清社会史重要的课题,而祠堂则是宗族的核心。

宋明时期的祖先祭祀与地方社会演变

郭锦洲

(香港浸会大学历史系)

摘 要:明中叶一宗发生在徽州的官司,争论如何分辨一所建筑物是祠堂还是庙宇。表面上这似乎是一般的产权案件,但其背后却意义深远,让我们对徽州宗族多了一个新理解:原来明朝徽州人对祠堂的理解,是需要多次官司才能弄清楚的。要了解徽州宗族,首先要明白宋明时期徽州祖先观念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谱系运用、户籍登记、控产方法和祭祀礼仪都带来重要影响。本文的目的,就是尝试解释这段过程的变化。

关键词:徽州宗族 祭祀 礼仪 控产

万历四十年(1612),徽州歙县知县刘伸[2]审理了一宗与祠堂有关的案件,案件中,县城吕氏宗族成员吕应松等人被控图谋霸占一所名为吕侍郎祠的神庙和斩伐神庙附近的林木,吕氏则声称吕侍郎是他们的祖先,吕侍郎祠是他们的祠堂,他们一直在祠内祭祖,而祠旁的山地林木都是属于他们的。最后知县刘伸判吕氏败诉,其判词如下:

审得吕应松贪利盗卖官物,……今将据为一姓之业,则凡海内崇报之祠,不少为其子孙者,皆亦得以己意而据之乎、伐之乎?……试问朱文公之祠在新安者多矣,文公之子孙,不闻一一而据之也。[3]

刘伸的判词显示出,在明朝徽州人的观念中,“血缘”的宣称并不足以表示该祭祀场所属某一宗族的祠堂,正如在徽州的朱熹祠,在祠内祭祀朱熹并不等于该祠为朱姓子孙所有。官司并未因刘知县的判词而完结,吕氏后来上诉至徽州府和都察院,他们的理据是“如曰公祠,必系众建,从来修葺何人?如曰官祠,必系官祭,从来对越者何宦?”[4]“对越”解作帝王祭祀天地神灵,在此则表示官府并无派代表于吕侍郎祠内祭祀。换句话说,吕氏声称参与营建和祭祀仪式的从来就只有吕氏族人,并以此证明该祠是吕氏祠堂。刘知县的判词和吕氏的辩解,其实都是在尝试解答一个问题:“什么才是祠堂?”从以上的例子可知,在明朝万历年间,要分辨哪一所建筑物是祠堂,是需要打多次官司才能弄清的问题。(www.xing528.com)

宗族是研究明清社会史重要的课题,而祠堂则是宗族的核心。近年,不少学者立足于华南,以历史人类学的角度研究中国各地的宗族历史,并透过比较各地不同的发展,尝试展示出一幅与传统史学有别的中国社会史。就以科大卫的珠江三角洲研究为例,他认为在华南地方社会,明朝嘉靖年间的礼仪改革是祠堂变化的其中一个关键:嘉靖年间礼仪改革之后,百姓模仿《明集礼》内家庙的形制,大量兴建“家庙式”祠堂(参考图1)。这类型的祠堂有特殊的型制,例如三进的格局、高出的台阶和外卷的屋檐。祠堂的意思与家庙等同起来,而在这些“家庙式”祠堂内,祭祖范围可以超越四代,拜祭始祖;但在嘉靖之先,这一类型的祠堂其实并不普遍。[5]

图1 家庙图[6]

如果我们借助华南研究的经验来看中国其他地方,则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在不同的地方社会,当地人所称为祠堂的建筑物,与华南的“家庙式”祠堂有很大分别。例如在湖北,祠堂内是有戏台的;在台湾,祠堂只是一间小小的三合院。以徽州为例,当地固然有大量的“家庙式”祠堂,而且其兴建时段同样不会早于明朝嘉靖年间,由此可知中央王朝的礼仪改革同样影响着徽州;但同时,徽州亦有非“家庙式”的祠堂,就以刚才提到的吕氏官司为例,吕氏声称属于他们的吕氏宗祠,便不是“家庙式”祠堂(参考图2)。

对于不同地方所存祠堂形式的差异,我们的问题不应在于“哪一种祠堂才是正确的形式?”因为不同地方的人对祠堂的理解,都存有一套“正统”的观念,即认为他们当地的祠堂是“正确”的形式,其他地方的祠堂形式才是“错误”。而这套“正统”观念,其实与王朝礼仪的推广息息相关,而不同的地方社会,亦会因应各自不同的历史,在不同时期和不同背景下,接受、融合、修改和实践这套王朝礼仪。正因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正统”观念,当中没有“正确”和“错误”,所以,我们问“祠堂的‘正确’形式是什么?”是没有意义的。相反,我们的问题应该是“当地人什么时候认为这个建筑物才是祠堂?”因为尽管各地对祠堂的“正统”观念不同,但各地总有一段时间去接受这套“正统”观念。另外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当地人确立祠堂观念之先,当地社会是以什么礼仪来与中央王朝建立关系的?”只有透过这两个问题,我们才可以了解地方社会与王朝的关系在不同的时段出现怎样的变化。本文的目的,就是尝试解释明朝中叶徽州的祠堂是建基于怎样的旧礼仪上演变而成的。

图2 太平兴国寺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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