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明正德五年(1510),王阳明就已经在江西庐陵县推行乡约与保甲相结合的治理模式。万历元年(1573)在全国推行的保甲乡约法具有“保甲与乡约合一、借助里甲、里社的一般性特点”[37]。而保甲与里社结合,有助于乡约扎根基层社会,实现地域化。[38]就婺源而言,隆庆五年(1571),知县吴琯有过“设保甲,置乡约”之举。他“遍访善恶,得其实,躬巡村落中,弗率者系于约所,同众面诘,置之法,不少贷,四境肃然”[39]。从中很难看出乡约与保甲的关系,似乎两者各自编排推行。万历年间的《沱川余氏乡约》则指出,乡约与保甲互为表里,编排保甲有助于乡约的推行,但实际上编排情形是“计吾邑之各都,其广者,如吾都例,可编十保,其次者可编八九保,其狭者可编六七保,每保十甲,每甲十家”[40]。这是以“都”为单位编排保甲,其所谓的乡约保甲结合并不明显,或许只是功能运作上的互相配合。明清易代之后,知县蒋国祚于康熙四十二年整顿重编保甲,其缘由与具体编排方式未见载于地方志等文献,而在《叙记》中得以被抄录、保存。
近见尔婺民纤微细事辄诉县控。本县每批约保理明,约保竟不为理明,揆厥所由,皆系每村自联一乡,自号一保,名虽公报,实则私举。每每徇情匿弊,欺异啖远,其害不可枚数。今本县另编保甲,必要照例而行,十家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十保为一乡约长,公举保甲甲长编着当之,零星居住者必要附在两邻,每约每保,均挨编定,不许缺少一户。
蒋国祚在处理地方诉讼官司时,发现约保并不得力。究其本质,是因为各村自立保甲,“名虽公报,实则私举”,互相隐瞒,阻碍案件审理。可见,随着时代变迁,明代中后期编成的保甲已经演变为与各个村落相对应,为地方宗族等势力所把持,难以实现官府要求各村各姓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秩序的需求。有鉴于此,蒋知县下定决心整顿并重编保甲。他要求打破村落界限,以家为单位,以十进制编立保甲,十保为一乡约,将保甲与乡约合并为同一体系。在编制过程中,对于零星民户,采取“以近附近”的原则和操作方式。这一要求为晓起约一、二、三甲所利用,他们在《连名呈词》中声称:
生等晓起地方,原注四甲,一约一保。惟第四甲孙、叶、洪、戴,人烟繁杂,又兼龙尾胡姓,东西岸及半山、低文、程周路、水底擂等处,踞距晓起二十余里,仅注二户附入第四甲册内,其余隐漏不报,一以烟繁涣散,一以难查约束,波累情弊,致本乡舆情不服。今儿奉实行保甲,原为附近就便,俾乡约保长不时盘察。今生等一二三甲士民集议,编造人户清册,另报一约一保,至于四甲孙、叶、洪、胡、戴,听各附近另编,任其从便,则彼此相安,公私两利。……
晓起约的一、二、三甲认为,第四甲各姓居住于东岸、龙尾一带,距离晓起路程颇远,分布较广,难以清查烟户,进行约束。因此他们希望趁着重编保甲之机,利用“以近附近”的理由,将第四甲排除在外,自立约保。[41]东岸胡姓对此愤愤不平,认为这是“一二三甲恃衣衿之势,将本家胡姓原编二户烟灶,与一二三甲瓜分,意图欺剥苛敛”。因此,他们订立合同,即《本家议墨抄白》,准备付诸官司,“倘日后启颂之时,无论呈告本家何人名字,一并出发各项公私费用,俱系照本家锅头均敷,不致累及出身之人”。不过,双方似乎并没有展开诉讼,第四甲也转而投入清源约。九月初十日订立的《入清源约合同抄白》称:“清源约原编保甲册只有三甲,送官轮充约务。今奉县主蒋老爷清编保甲,必使以近附近,毋许遗漏,以十甲为一约保,诚属盛举。”他们同样打着“以近附近”、增补清远约力量的旗号,转而投之。因此,清源约也进行了重编:“今将原编三甲与半山、东西岸胡姓附近共编为十甲,举报约保甲长应官。”也规定了应对差役的方式:“倘日后如有飞差费用,仍照十甲敷出烟灶,不得执拗。其命盗各事,各管各甲。”
保甲的十甲之间既有协作,也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康熙四十四年十甲订立新约,明确轮役规则,作为前一合约的补充文件。
这一轮役规定记录了清源约编定保甲的十甲构成和地域分布。从地域相连的三甲到按照烟户数量排定的十甲,民间社会创造出报官的十个完整之“甲”,以及实际上的“半甲”和搭配轮充等规定。如名义上的第十甲胡先户,在实际承役时算作1.5个甲,而这里出现的两处半甲又为后续的调整提供了契机。胡、洪二姓在全体合同之后,还于十月自行约定,进行协调:“其丙年原阄定清石滩与城口执年,其壬年清石滩与半山东西岸共役。今三处议定,丙年清石滩独任一年,壬年以近附近,半山与城口独当一载,俱属情愿。”这里,“以近附近”原则又有了新的应用方式,即便全体抓阄完毕后,各方仍可私下凭借“以近附近”的理由,更换轮充次序和方式。清石滩因此得以完整承担一年的保甲事务,而城口与半山胡姓因为地域临近而编为同一轮。
根据实际进行调整,灵活运用官府条款的情况,还可以从康熙四十九年正月《胡先与城口洪芳生两半甲甲长名洪岸共充一年合同抄白》体现出来:
胡姓与城口洪姓共同编为一甲,各占半甲,是为了满足十甲的编制规定。而呈报官府的甲长名为“洪岸”,显然是拟制姓名,绝非实在人名。轮充顺序也是由民间自行抓阄而定,这都说明此时保甲依旧保持着“名虽公报,实则私举”的特征,民间社会原有秩序和运作方式并没有因为官府的重编保甲而被打破。
关于依附乡约保甲各姓的详细情形,《叙记》语焉不详。道光二十八年八月婺源鸿源村吴、江两姓重新订立的合约,却有更多的细节展示:(www.xing528.com)
立复议合墨人鸿源吴凤华仝江法新,祖葬吴村土名施姑坞东西两培,凤、莫二号山场,锄种扦苗,以供国课,来有六十余载。所是官差临查门牌烟户,均系吴姓约内照应。又恐偷窃花利之徒,概行严禁。江姓递年规例□于天贶节日请神之期,是以备席以感乡约业主照应之劳。今因吴姓业主众多,尤恐照应不到,及为照□,只得两相嘀酌,江姓办足钱四千五百文,付入乡约会内。此项以为永远折席之仪,无得异说。其于吴姓新年演戏,照依家头。日后兴旺,均照多寡,江姓不得推躲。其门牌讲约之费,每家原照老规,递年付与乡约收领。(后略)[42]
从合约可知,江姓依附吴姓,并非身份卑微,而是在祖茔周边从事山场经营并缴纳税粮。但是在保甲乡约的编排上,依据就近原则,附入鸿源吴姓,缴纳印制门牌、讲约的费用。所有官府清查保甲户口,全部交由吴姓处理。作为回报,江姓每年定期筹备酒席。但由于吴姓人口增多,江姓难以承受,双方重新约定报酬方式,即江姓交4 500文至吴姓乡约会内,作为酒席费用的折算,但新年演戏仍按照人户多寡摊派。可见,保甲乡约之下的族姓依附关系极为普遍。而所谓依附,实际上是江姓将保甲乡约事务交由吴姓承办,以一定的钱款和仪式作为交换。那么,在这样的依附关系之下编造的保甲登记是否能够如实反映出各姓的实际构成呢?
康熙四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官府颁给的保甲门牌与自行订立的《清源约议本家轮充乡约议约抄白》附件《康熙四十二年十月初五日通族均点烟灶单》也有一定出入,现将两者分别归纳如以下两表。
表1 保甲门牌中的户名构成与人户数量
表2 烟灶数量与族姓、地域构成
①据胡伭让称,胡姓共有73灶,算上依附的胡姓(1灶)及詹、曹二姓后通约82灶。但根据清单加总后,胡姓为72灶,似乎需要将宗族外的胡姓一并算在内才能得出73灶的总数。但是,西岸共有11灶,其中“茂秀”灶无妻,但该名又不见载于11灶之中,因而笔者推论西岸应为12灶,实际均派灶数是11灶。这样总数便能吻合。
对照上列两表可以发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胡姓呈报官府的男妇人口总数为96口,而族内与依附其下的詹、曹等姓统计的烟灶总数是82灶。从表面上看,两者数字较为相近,考虑到时间上差距几个月,发生人口变动也符合常理。但是,“灶”所登录的姓名皆为男性,还标出无妻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家庭的含义。换言之,即便扣除无妻的11灶,按照每灶5口计算,胡姓及依附各姓人口总数应在420人以上,而不仅仅是呈报的96口。另一方面,保甲户名中,既有实在人名,如胡伭让等,也有一些姓名不见于烟灶清单者,如胡华树等,有可能是杜撰的姓名。另外,第一甲还有一户胡姓缺载,据小字说明为“其门牌显其担去未上”,说明此人已脱离保甲编制。更重要的是,保甲门牌的姓名皆为胡姓,根本没有詹、曹等依附各姓。这些细节都表明保甲门牌登记是存在很大漏洞的,仅依据保甲户名信息,是无法发现背后的复杂构成的。官府将这样的保甲统计数字作为依据,是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的;而对于民间而言,具有实际意义的不是门牌数字,而是烟灶清点的实际数额,且该数额成为轮役运作的基本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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