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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清源约出晓起约叙记》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入清源约出晓起约叙记》,抄本一册,收藏于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主要内容是婺源县东北部以胡氏族人为首的几个村落,从先前的乡约组织转投到另外一个乡约的过程。依此断定,《叙记》系婺源县东岸胡姓的民间文书汇编。胡姓为第十甲,户名“胡先”,编入晓起约。转入清源约后,各方就共同承担约保职役时的经费补贴等事项重新订立合同。

关于《入清源约出晓起约叙记》的优化方法

《入清源约出晓起约叙记》(以下简称《叙记》),抄本一册,收藏于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主要内容是婺源县东北部以胡氏族人为首的几个村落,从先前的乡约组织转投到另外一个乡约的过程。除了对既有事件经过的叙述之外,《叙记》也照抄了若干相关文书,最早的一份是明天启六年(1626)的《晓起约议单抄白》。开篇的《四图约记》称,该簿册是在康熙四十三年(1704)进行誊抄和汇编的。不过,末尾又抄录了四份合同文书,最晚的是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可知此后十余年间,该簿册仍有陆续补录。

全书由“伭让草集”,而末尾补抄的数份合同签署人皆有胡伭让,可以推断该簿册为胡伭让所抄录保存。至于《叙记》的地域归属,书中收录的文书《因石镇源私卖祖坟畔地,六派共立合同戒后抄白》标注胡伭让所属村落为龙尾东段。该书题名的“清源”和“晓起”以及书中提到的“城口”“龙池”等村落名称,都见于《婺源县志》的记载,[14]且皆属于十都。而《四图约记》也有明确记录,“盖自十都四图升于大明万历十九年始,既升四图,即立四图乡约”。可见,该文书反映的地域是婺源县东北部十都。《兆兴公远售公支下子孙等合同》自称胡氏宗族自明初即“卜居龙尾东岸,历今三百有年”。查1985年《婺源县地名志》,龙尾于元初建村,主要姓氏为陈、江两姓,而东岸村为胡姓所建,已28代。[15]该村自称为龙尾东岸(段),主要原因在于龙尾上社在周遭村落中颇为著名,[16]而东岸等村亦将其视为“本家万年香火”,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文化认同。村落的地域范围(参见图1)、族姓构成均与簿册所记吻合。依此断定,《叙记》系婺源县东岸胡姓的民间文书汇编。现将其基本构成简要介绍如下。

首先是具有导言性质的《四图约记》,其内容描述了十都四图设立之后又编为两个乡约(清源约、晓起约)的情况。胡姓为第十甲,户名“胡先”,编入晓起约。全约又分为四甲七姓。由于乡约二甲的下村汪姓后入,被江公展“嘲其原非本图约共立,永不得为约正”,双方一度交恶。而“及至公展物故,后辈不识升图立约之本义,肆欲妄行,而有一甲孙锡元、三甲江自汉等,倒戈助焰,左袒二甲汪征等,一二三甲,连名出呈,呈摒四甲,另报一约,不与共编保甲”。因而东岸胡氏宗族决定退出晓起约,加入清源约,时间为康熙四十二年。次年,胡伭让认为“升图立约,至今岁远年深,墨迹遗忘,口传失真,皆莫知升图立约之大义,故有横逆之频加,以致两相矛盾,故力采前由,潜心后议,略叙而识之,以俟后之来者有鉴焉”,故编定此书。

图1 婺源县十都村落地名示意图[17]

紧接其后的《本家约记》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胡氏宗族在加入晓起约之初,“惟有巨鸟垓廖姓、杨梅山曹姓与石镇源迁居程垓路胡姓者,原附本家约属”。转入清源约后,各方就共同承担约保职役时的经费补贴等事项重新订立合同。编辑者认为,“此皆共见共闻之事,故会其说而录之”。(www.xing528.com)

此后主要是文书原件的抄录汇集:(1)天启六年的《晓起约议单抄白》,为全约共同订立,旨在明确应役原则;(2)康熙四十二年八月《本甲晓起约议约抄白》,是胡姓退出晓起约前最后一次与同甲的洪、孙、叶等姓承充约务的合同;(3)康熙四十二年《本家议墨抄白》,是胡姓宗族遭到晓起约排挤后,准备联合呈告官府,要求本族务必同心协力,按照锅头均摊费用的合约;(4)《晓起一二三甲连名呈词》和官府批文,也为我们了解晓起约其他三甲的立场以及官府编立保甲等具体细节提供了一定帮助;(5)康熙四十二年九月《入清源约合同抄白》、康熙四十四年四月和十一月新编保甲的合同以及康熙四十九年正月《胡先与城口洪芳生两半甲甲长名洪岸共充一年合同抄白》,是为胡姓加入清源约以及编立保甲的具体合约,后两份合约为入约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6)康熙四十三年二月《清源约议本家轮充乡约议约抄白》和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本家入清源约合同抄白》,是胡姓内部应对加入新乡约、保甲组织的约定,前者将《康熙四十二年十月初五日通族均点烟灶单》作为附录抄入,后者详细叙述了胡姓出入新旧乡约的经过,较之卷首的《四图约记》更为细致;(7)《保甲牌文录》,将康熙四十二年九月登记的保甲门牌按照原件样式誊录,其中,第十甲第一户即为胡伭让,胡伭让时年六十,职业为“训蒙生理”,由此可以知晓《叙记》编者生平的大体情况;(8)叙说本图册书由万历二十年以来历次承充和订约的情况,但并没有抄录合同;(9)《里长总记》,主要记录康熙十年至五十年胡姓内部历次抓阄承充里长的情况;(10)康熙四十九年《辛卯岁四图合同抄白》为图甲设立“甲催”的文书,第四图各姓共同约定轮充顺序。

附于簿册末尾的四份文书分别是:康熙五十四年六月《因石镇源私卖祖坟畔地,六派共立合同戒后抄白》,是婺源东北乡胡姓六派为保存全族坟产的合约。康熙五十年和康熙五十四年合族关于确定龙尾上社请佛轮次的两份合同。康熙十三年《兆兴公远售公支下子孙等合同》,制订了不许招留异姓及应保持坟产等规定。这些文书提供了胡姓宗族活动和地域构成等重要社会背景信息。

通观《叙记》全书,基本达到了编者胡伭让所谓的“力采前由,潜心后议”之目的。他通过小字补注等形式,记录了各文书原件的保存人和保存形态。如康熙四十二年的《入清源约合同抄白》的旁注说明称:“此正合同,本甲原领有二张。因在低源众屋内抄写,不见了一张,只有正合同一张,系大杞边收执存照。其后复又寻出一张,系仁先手收执。”由此可见,胡伭让在宗族内部多方搜罗、汇编,较为真实地抄录了文书信息。不仅如此,他还不时加入自身的叙说,将一些条理复杂的事件简明扼要地记录其中,如承充乡约、册书的多次变动等。尽管没有一一抄写文书原文,却也尽可能地将乡约、保甲和图甲等乡村行政组织在当地的推行状况作了全面的记录,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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