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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发鱼鳞册的理由及其与《归户亲供册》的关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对《得字丈量保簿》与《归户亲供册》的关系作一考察。如前所述,《归户亲供册》这一鱼鳞册相关文书,记载了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所属各户名下所有土地的情况,其中也包括二十七都五图以外的情况,所以二十七都五图的鱼鳞册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都图的鱼鳞册,都是编制《归户亲供册》的依据,因此,《得字丈量保簿》与《归户亲供册》的记载内容应该一致。

《刊发鱼鳞册的理由及其与《归户亲供册》的关系》

休宁县万历九年土地清丈时攒造的鱼鳞册之所以被印刷出版,与当时主持清丈的知县曾乾亨有着很大的关系。万历《休宁县志》卷3《食货志·公赋》中有当年曾乾亨为刊发鱼鳞册而写的一份布告,其文如下:

休宁县为酌定刊刷保簿,以便稽查,以垂永久事。照得国初丈量,原设保簿,便民经业,立法甚善。今奉明旨清丈,民业更新,若照先时保簿,画图填写,费用浩繁,致势家则有,弱民则无,后世疆界纷更,稽查实难。为此欲垂永久,酌定画一之规,行令总书等,骎[锓]梓印刷,广布流行,以遗佥业人民,使有凭据,后世本本相同,不致滋生异议。为尔诸民亦世悠远之计,所愿世世相承,人人共守,不踏去籍之害,而增让畔之风。岂非本县与地方所深幸哉。

知休宁县事吉水曾乾亨书

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如果由当事人自己抄写鱼鳞册,费用较高,这会造成“势家则有,弱民则无”的不公平现象,为以后处理土地纠纷埋下隐患。所以曾乾亨统一了鱼鳞册的规格并命令“总书等”将之印刷刊发下去,其目的是为了让各户都留有一份相同的证据,以免以后“滋生异议”。

活字印刷的鱼鳞册得以保留下来来看,曾乾亨一定实现了他的构想。那么,曾乾亨的构想是如何实现的呢?上海图书馆收藏的《明万历九年休宁县二十五都八图男字丈量保簿》(以下简称为《男字丈量保簿》)与《得字丈量保簿》一样也是活字印刷本,其卷首刊登了二十五都八图里役们(包括图正1名、里长10名、量画2名、书算2名)纂写的文章,对自曾乾亨颁发布告到《男字丈量保簿》刊发的过程作了专门记述。文章写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十月,全文稍长,引用于下:

县主思虑休民产土,分法繁琐,基墓价重,强弱似难归一。立设保簿之规,印发序文,责令锓梓装刷,形迹相同,弊奸难施,是非可辨,无所容私。板料备成,预造数里,诸人称赞古今初起美事。嗣因税粮未清,概县查对,父故停业,退役归农。复思清丈千载奇遇,同板保簿传流永世,乃民业更新之本,实黄册契税之源,佥业世守为凭,续置推收有处,人户无惰虚粮,县总派征有维,止奸猾之强并,定奕世之根源,实为便民。公务委任,不得克终。秉心预承府县,千里赴告抚道,俱蒙批县示谕各乡准造。俯思当道无人提调,焉能概县通行。据凭图正原丈,查对册底,将本都八图男字保簿造完,售散该图拾排业户,诸人得见,豪弊难生,公正一乡之美望,经造永远之流传。非惟首业宜办,贤能善事,省费可备利益。后人置产胜如积金,遗裔如思卞和泣玉,流传古今之宝。愚立兹簿,难终概邑之功。特书簿首之后,愿乡都俊杰诸贤士同心而立赤帜云。

万历二十四年孟冬月

图正    汪惟忱

排年  汪本仁 程兴

程显继  汪继志

汪铣   程时通

程文明  巴高隆(www.xing528.com)

程万里  王璘

量画  巴付隆  程廷嵩

书算  程积肆  王同仁

给予   都 图   收执

通过该文的记载,可以看出当初鱼鳞册的发行只限于“数里”的范围,里役们也认识到印发的鱼鳞册可以成为财产证明,有抑制不法行为的作用,所以他们向府、县,进而向巡抚、分守道请愿,得到县的许可后,于万历二十四年十月在二十五都八图重新印刷刊发了鱼鳞册。由此可见,鱼鳞册的印刷和发行是由里负责完成的,它不仅得力于曾乾亨的构想,也和里役们的支持与实际运作是分不开的。

另外,还应注意的是鱼鳞册的印刷品卖给了二十五都八图的人户。除此之外,据黄忠鑫先生考察,徽州文书里亦有关于民间买卖、收藏鱼鳞册的记载。上海图书馆藏《槐溪张氏茂荆堂田契册》(1册,编号:线普563598)中就收有崇祯十四年(1641)九月十五日的一份契约文书,记载了张尚涌、张之遵、张之问三人决定共同购买并收存休宁县七都一图鱼鳞册(“夜字号册”)1册和七都三图鱼鳞册(“果字号册”)2册一事,购买3本鱼鳞册共花去4两5钱(包括购买鱼鳞册时花去的其他经费,3本鱼鳞册本身的价钱为3两6钱)。[18]从契约文书的日期来看,张尚涌三人购买的鱼鳞册应该是万历九年清丈时攒造的。可见,正如曾乾亨和二十五都八图的里役们当初所企盼的那样,万历九年清丈时攒造的鱼鳞册在休宁县已成为人们证明自身资产来源的一个重要凭证。

综上所述,休宁县万历九年清丈时攒造的鱼鳞册中,之所以有一些被刊发,其缘由已经很清楚了。正如二十五都八图的里役们当初所希望的那样,这些印刷出版的鱼鳞册代代相传,流传至今。下面再来看看《得字丈量保簿》所载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用来比对的是上海图书馆所藏的《著存文卷集》(全1册)[19],该文书对明代的裁判过程有详细的描述,高桥芳郎先生曾指出其史料的珍贵性。《著存文卷集》是万历十年前后休宁县金氏与陈氏两个家族争夺名为著存观的祠庙的诉讼文书,争讼以金氏胜诉而告终,金氏一族把得到的诉讼卷宗刊刻成册。金氏和陈氏家族的家分别在十一都三图和二十七都一图,而两家争夺的著存观则位于二十七都五图,观产分布于二十七都各处。该文书与《得字丈量保簿》所记载的时间、地点一样,诉讼的中心人物如金氏一族的金革孙、陈氏的陈富,还有其他一些相关人士以及二十七都的图正、里长,因为在二十七都五图拥有地产,所以我们都能在《得字丈量保簿》中找到他们的名字。[20]另外,在诉讼过程中,休宁县和徽州府都以鱼鳞册为调查核实的重要凭证;[21]金氏和陈氏家族也以鱼鳞册为证据来证明自身主张的正确性。结案后的万历十二年三月十六日,金革孙要求对休宁县的土地册籍进行修改,为此他向徽州府提供了“新册”所载的字号数、土名、实际面积等,[22]此“新册”正是万历九年清丈攒造的鱼鳞册(即《得字丈量保簿》),金革孙提供的内容与《得字丈量保簿》中记载的内容一致,可见《得字丈量保簿》的内容具有极高的真实性。

下面对《得字丈量保簿》与《归户亲供册》的关系作一考察。如前所述,《归户亲供册》这一鱼鳞册相关文书,记载了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所属各户名下所有土地的情况,其中也包括二十七都五图以外的情况,所以二十七都五图的鱼鳞册(即《得字丈量保簿》)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都图的鱼鳞册,都是编制《归户亲供册》的依据,因此,《得字丈量保簿》与《归户亲供册》的记载内容应该一致。但是实际上,两者的记载却存在少数不相符的地方,比如8户人家共计34号28.556 0税亩的事产在《得字丈量保簿》中有记载,而在《归户亲供册》中却无记载,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得字丈量保簿》与《归户亲供册》记载不一致的事产

(续表)

注:圆括号内的数字为事产的号数。

通过比对《万历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万历十年册中开除、转除项(到下一次大造黄册时10年间损失的人口、事产记录)可知,这8户人家都在万历九年、十年卖出了田土。比如,编号为16号的土地,记载出入最多,为17.146 0税亩。该业主是第一甲的谢社,他于万历九年分别卖给二十七都五图三甲朱清以及五都十图汪世荣、吴世隆共计26.983 0税亩的田和地,该数字远远大于17.146 0税亩,这可能是因为其中还包括了万历九年八月至十二月清丈之前卖掉的田土数额。由此看来,造成《得字丈量保簿》与《归户亲供册》记载出入的原因在于攒造《得字丈量保簿》后,土地买卖还在继续,故而《归户亲供册》不等同于《得字丈量保簿》,它还反映了清丈后土地买卖的情况。可见,《归户亲供册》不是万历九年清丈后马上编制的,其编制时间[23]应在万历九年清丈之后到万历十年黄册攒造完成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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