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所载以及同其他文书的比对,可以断定该赤契为一份伪契,其理由如下。
字迹迥异。该赤契载明为李仲积“依口代书”。在李务本数份田地买卖契约中,除该契外,《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乙)》《明永乐八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地山场白契》和《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其依口代书人也为李仲积。遗憾的是,《明永乐五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白契(乙)》和《明永乐八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地山场白契》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原文一时难以检阅,无法与该赤契进行比对。所幸的是,《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可以检阅。通过两契(图1、图2)的比勘可见,该赤契的字迹与永乐八年赤契明显不一样。永乐八年赤契字迹工整、流畅,而该赤契字迹粗糙、生硬,模仿痕迹十分明显,尤其是,该赤契中李仲积的画押模仿痕迹极为明显。一般而言,同一人笔迹应该相同,如《明永乐二年七月十三日祁门谢曙光卖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五年三月初八祁门谢曙光卖山地契约(赤)》和《明永乐六年十月初十日祁门谢志中卖山田契约(赤)》等3份契约[7],依口代书人皆为谢能政。通过比对,这3份契约的笔迹一致,明显出自一人之手。
图1 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
图2 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
叙事抵牾。该赤契所叙之事多与其他文书所载抵牾。(www.xing528.com)
一是李务本的年龄。该赤契载:“今务本方年一十四岁,忽感病患甚危,恐难全命。”按此所载,永乐四年(1406)李务本为14岁。前引《明永乐八年祁门县李务本卖田地山场白契》载:“今务本年一十四岁。”按此记载,永乐八年(1410)李务本14岁,则永乐四年李务本应为10岁,而非14岁。又前引《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载:“今务本年一十八岁。”按此记载,永乐四年李务本应14岁,这与永乐四年赤契所载相符。两份永乐八年契约所载李务本年龄互为抵牾,因此从这两份文书中还无法断定李务本年龄。不过,据《永乐元年、十年、二十年、宣德七年祁门李舒户黄册抄底及该户田土清单》(下文分别称《李舒户黄册抄底》和《李舒户田土清单》)[8]载,李务本“系洪武二十七年生”。即洪武二十七年(1394),李务本1岁。按此推算,永乐四年时,李务本应为13岁,而非14岁,这与永乐四年赤契所载年龄也不符。又据《宣德八年祁门李阿谢供状》[9]载:“阿谢思得男李务本,永乐元年册内年壹拾岁,承故父李舒户,永乐拾年壹拾玖岁病故。再继义父不幸殒身。”按此所载,永乐元年李务本10岁,则李务本1岁时当为洪武二十七年,这与黄册抄底记载相一致。由此推知,永乐四年李务本应为13岁而非14岁,也与该赤契所载年龄不符。综合而言,永乐四年李务本应为13岁而非14岁,该赤契所载应属错讹。
二是胡为(一作“惟”)善去世年份。该赤契载:“十西都李务本自叹吾生于世,幼丧父亲,惟与母谢氏孤苦艰辛,再继义父不幸殒身。今务本方年一十四岁,忽感病患甚危,恐难全命,思知二父俱亡,全无追修斋七。”其中的“义父”即胡为善。据此可知,该赤契立契时,胡为善已经去世,即胡为善在永乐四年十二月廿七日前业已去世。而据《李舒户黄册抄底》载:“正除男子成丁二口:义父胡为善,永乐九年病故。”可知胡为善死于永乐九年而非永乐四年。该黄册抄底又载,永乐十年,“正收妇女小二口:姐贞奴,永乐四年生。姐贞常,永乐六年生”;“姐贞奴,年七岁。姐贞常,年五岁”。贞奴和贞常系胡为善和谢荣娘所生之女,由此可知胡为善不但永乐四年健在,而且永乐六年(或五年)仍然健在。故而,该赤契所言胡为善去世年份也属错误。尤为重要的是,既然该赤契明言李务本出卖田地是在“再继义父不幸殒身”之后,就是说,该契立契时间是在胡为善去世之后,而胡为善永乐六年(或五年)仍然健在,这就说明该契立契时间不会早于永乐六年(或五年)。若《李舒户黄册抄底》所载胡为善去世于永乐九年属实,则该赤契立契时间不会早于永乐九年。不管怎么说,该契不可能为永乐四年十二月廿七日所立,立契时间应该在永乐六年(或五年)或以后。
三是所卖田地。前文已述,该赤契中所卖田地在其后又多次立契出卖,此情有悖常理。所幸的是,《宣德十年祁门县谢能静供状》[10]明确载道:“永乐八年,务本久患,思借本家财谷无还”,随“将户内田产,凭族叔李仲积评价,卖与谢能静”。按此记载,李务本将家内田地卖给谢能静是在永乐八年而非永乐四年。又《宣德八年祁门李阿谢供状》也载:“及将田地准还亲弟谢能静一节,彼时夫亡子幼,应用、丧葬、日用等项,节借父弟家财谷应用,事系务本存日,主将前项田土,凭族叔李仲积评价,立契明白,准还能静及备贰妹装具。永乐拾年册内,能静将准还产土及比先诡寄田亩,改收过户输纳,又非阿谢因男故后破荡李氏家业。”据其所载,李务本出卖田地为备两妹装具,是在义父胡为善去世之后,而非胡为善健在的永乐四年。同样,《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卖田地的时间也不正确。又,若胡为善去世于永乐八年属实的话,则据上所述,《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立契时间不会早于永乐八年,就是说,该赤契不可能为永乐四年所立。
虽然胡为善去世时间一说是永乐九年,一说是永乐八年,但不管怎么说,《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明言李务本出卖田地是在“再继义父不幸殒身”之后,则该赤契立契时间是在胡为善去世之后,不可能为永乐四年。退一步说,即使胡为善去世时间既不是永乐九年,也不是永乐八年,但据上所述,一定不会早于永乐六年(或五年),所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立契时间也不可能为永乐四年,最早也在永乐六年(或五年)。由此推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为永乐六年(或五年)或之后所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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