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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形式的历时性演变与发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分析契约书写用语规律的方法是建立数据表,从各种用语历时性的数量变化中观察可能存在的演变规律。《千年徽州契约文书》中则几乎没有收录清代的田面权交易契约。这也就意味着,文书数量分布的历时性规律,更有可能反映人群经济活动的规律,从而降低人为选择造成的偏差。《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汇编》《千年徽州契约文书》均为馆藏文书的选件,因此其时间、类型分布可能受到编辑者选择的影响,不能反映地权交易的原始状态。

契约形式的历时性演变与发展

17至19世纪,歙县的田面权买卖形成了5种主要的契约用语,即转佃、退、顶、交业、卖小买。那么,这些词语在当地的契约书写中是如何应用的?具有显著的规律,还是完全散乱的?检验这个问题,将有可能进一步验证:歙县的社会观念与经济秩序中,田面权交易是否经历了被认可,进而特异、独立发展的过程。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地土地市场中的权利观念与经济秩序。

本文分析契约书写用语规律的方法是建立数据表,从各种用语历时性的数量变化中观察可能存在的演变规律。徽州文书是迄今发现数量最多的民间文书群,已经公开出版的大型徽州文书资料集也有数种,本文选择《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收录的歙县契约作为资料统计的来源。

《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是基于上海交通大学馆藏民间文书制作的数据库,[26]之所以选择该数据库作为资料来源,首先因为它提供了足够多的样本来源。迄今公开出版的几种徽州文书资料集中,《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汇编》将田面权交易契约单列为一类收录(卖田皮契),但总计68件,相较而言,《数据库》中收录的歙县田面权交易契约即有800余件。《千年徽州契约文书》中则几乎没有收录清代的田面权交易契约。《中国徽州文书》目前仅出版了民国部分,无法用于长时段分析。刘伯山编《徽州文书》虽然包含了大量的田面权交易契约,但因为使用归户编目,并且仅有纸质出版,目前笔者尚无能力将全部契约编制为数据库并统计其中的田面权交易契约。新近出版的《安徽师范大学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也因为同样原因未能进行统计。《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则可以通过交叉检索限定文书的时间、地域、类型,从而较快地得到所需统计数据。

其次,《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提供了“全样本”资料,使得统计分析可能避免“选精”“集萃”的陷阱。[27]统计学中,使用统计对象的全部数据通常比随机采样的分析效果要好,这也就是所谓“大数据”的理念。[28]该数据库虽然并未收录全部徽州文书,但是它使用“归户”方式收录、编制资料,也即以家户为单位,收录其全部留存资料。通过这样的编辑方式,数据库中收录的每一个文书群都最大可能地代表了一个经济活动单位的全部留存资料。这也就意味着,文书数量分布的历时性规律,更有可能反映人群经济活动的规律,从而降低人为选择造成的偏差。《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中收录了上百组这样的归户文书,最有可能呈现出地权交易的时间、类型分布的原始状态。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汇编》《千年徽州契约文书》均为馆藏文书的选件,因此其时间、类型分布可能受到编辑者选择的影响,不能反映地权交易的原始状态。例如《千年徽州契约文书》清代民国卷中几乎没有“退批”类契约,这显然是后人编辑选件的结果。刘伯山编《徽州文书》及《安徽师范大学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是按照归户编目,同样具有“全样本”的优点,但是如前文所述,笔者目前尚无能力将其全部编目,如果有人能将这两笔资料的全部编目数据库化,将可进一步检验本文的统计结果。

本文使用关键词的全样本分析以检验提出的假设。确定关键词的方法,是在数据库中检索“小买”“田皮”两个表示田面权交易的用词,从而获得表示田面权交易的动词。从这些动词中排除“典”“当”“抵”三类抵押借贷型的交易,这类交易本文暂不讨论。经过检索后得到以下10个关键词:“退批”“退业”“退小买”“杜退”“退大小买”“顶首”“顶头”“顶约”“交业”“卖小买”。我认为这基本涵括了清代歙县的田面权买卖用语。前文述及的“转佃”在检索中并未出现,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中收录的明代契约较少,但也可由此推断清代歙县的田面权买卖几乎不适用“转佃”的形式。但是,邻近的婺源在清代则主要使用“转佃”作为田面权交易的契约用语,这种地域性差异也值得注意。

分析用词演变,方法是将每个关键词的检索结果都按照时间排序,然后以30年为1个时间单位,统计自1650至1949年各个时间段的契约数。之所以从1650年开始统计,是因为整个数据库中未见到早于1650年的包含上述关键词的契约,以30年为一个时间单位则恰好能将统计的时间范围分为10段。并且,整个数据库中,19世纪之前的契约数偏少,如果时间单位分割太细,19世纪之前的时间段很难得到显著的统计结果。

获得检索结果后,还需要合并部分数据。笔者将“退批”“退业”“退小买”的检索结果合并,称之为“退型契约”;“顶约”“顶首”“顶头”的检索结果合并,称之为“顶型契约”。这是因为,以上两组词内部虽然有差异,但是所表达的含义基本相同,书写契约的格式也相同,可以视作同类型的契约用语。此外用“退”表达地权交易的还有“杜退”“退大小买”两个词,单独统计。这是因为,通常“退”用于田面权交易,并非转让完整地权,而“杜”在徽州契约书写中通常的含义是断绝、完全转让的意思,因而“杜退”这种说法的出现有必要单独统计。同理,本来表示田面权转让的“退”用于完整地权,即“大小买”的交易,也需要单独统计。

如前文所述,清代徽州题名为“交业”的契约实际有3种不同类型,我仅统计其中的第一种类型。还有一些徽州契约书写中同时使用“顶首”“退批”“交业”等说法,如有的契约中立契人称为“立交业退小买青苗顶头人”[29],《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中也收录了不少这样的契约,统计中我对它们作了重复计数,这样统计,强调的是不同观念的变化趋势。

表1是按照以上检索方法得到的统计结果。从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符合条件的田面权买卖契约805件,数据库中收录歙县契约7 280件,也就是说田面权买卖契约占到11%。契约的总体时间段分布是,越早的时期保留下来的契约越少,这符合古文书留存的一般规律。1830年之后保留下来的契约占比为80.87%,这是由于文书保留情况造成的,还是说明19世纪上半叶是土地市场的一个转折期?这需要下文进一步验证。(www.xing528.com)

表1 1650—1949年歙县田面权买卖契约用语时间分布

(续表)

图1 1650—1949年歙县土地契约数量分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契约留存数量随着时间上溯而递减,但并未随时段下移而递增,1830至1859年期间保留下来的契约最多。这种现象似乎并不能用文书保留情况解释。笔者统计《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中歙县的土地绝卖契约后发现,绝卖契约的分布是随时间递增的。也就是说,田面买卖契约的分布特征不是由文书保留情况造成的,而是由土地市场的某些因素造成的。目前的研究还不能解释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的情况,笔者的猜测是,道光萧条迫使人们为了生计出让地权。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为了进一步分析不同契约格式在当地的演变,我进而统计每种契约格式在该时段所占的比例,从比例的升降中,可以观察到契约格式的演变。从图2可见,退型契约在各个时段中的比例都比较稳定,大致在50%上下,这无疑证明退型契约是歙县田面权买卖最主要的形式。1739年之前,退型契约的占比波动很大,从表1可知,这是因为1739年之前的留存契约太少,不能说明契约格式演变的规律。

图2 清代以来歙县田面权买卖契约格式占比时间分布

图2还可以证明,“杜退”“退大小买”等契约形式晚于其他退型契约出现,而且总体占比很低。整个统计时段内,杜退契约占比为4.10%,退大小买契占比约为2.86%,也就是说,这在歙县并不是常见的做法。由此可以进而推论,“退”在契约中代表田面权交易,这种观念在歙县的乡村社会中始终是比较强大的。但1860年之后,“杜退”“退大小买”契约的占比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这似乎意味着将田面权视作完整产权的观点在当地得到了一定的认可。

1739至1829年间,退型契约之外,占比最大的是顶型契约,尤其在1770至1799年间,占比为44.19%,1800至1829年间占比为41.11%;此后则逐渐下降,到20世纪上半叶已经降至15%左右。“顶首”本来的意思是佃户之间的顶替,这种说法包含着田面权交易来源于租佃关系的意味。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卖小买契约在1860年之前占比大致维持在10%以下,此后则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到1920至1949年期间,已经提高至21.36%。目前并无直接证据说明以上两种相反的趋势是否具有内在关系,或者与某种制度或社会结构变化有关,但这种现象本身已反映出乡村社会应用不同的契约形式具有可依循的趋势。

此外,交业契约在各个时段的占比波动较小,始终维持在10%左右。如前文所述,交业在清代歙县契约中有3种含义,这一特点使其在约定契约内容时似乎更为灵活,但也相应更缺乏契约观念的稳定性,因而使用频率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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