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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田面权买卖:契约形式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认为,田面权分化后,乡村社会中形成稳定的契约形式需要一个历史过程。一种新的契约形式被广泛使用,也即意味着新的经济秩序被接受了。18世纪之后,“退批”才成为歙县田面权交易最主要的契约形式,“顶首”“交业”的说法也仍然存在,但占比较少,且在19世纪之后有逐渐降低的趋势。清代歙县田面权交易契约中,几乎很少使用“转佃”“出佃”等说法,继之出现的田面权交易用语是“顶首”“顶头”。

歙县田面权买卖:契约形式优化

一般认为,徽州的地权分化出现于明代晚期,[10]从现有明代遗留下来的契约来看,明确的田面权交易契约最早出现于16世纪末,也即万历初年。如以下契约中,吴元镃将自己佃种的部分土地“转佃”与其侄吴应乔,转佃后,吴应乔仍应当向汪春交租。显然,这里的转佃就是将土地的全部耕种权利与部分收益权转让,符合田面权交易的性质。所以万历时期出现的这种转佃契约,实即田面权交易契约。

十一都吴元镃,原佃到寺口汪春门前佃种十王院田一丘,计田三亩,内取三秤零五斤,计佃价一两二钱伍分与子静,仍存佃租四秤零五斤,计佃价银一两五钱八分整,自情愿凭中转佃与侄吴应乔名下,与汪春取租无词。今恐无凭,立此转佃约为照。

日后有银听自取赎无词。

万历十年正月十五日立转佃约人 吴元镃

中见人 吴元鉴[11]

他们进而认为,徽州所流行的田面权交易形式“退批”起源于“退佃还银”的意思,即以补偿佃耕者工本的名义支付田面价格。[12]“退批”似乎是伴随着租佃权利转让出现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本文认为,田面权分化后,乡村社会中形成稳定的契约形式需要一个历史过程。16世纪末田面权交易出现后,直到18世纪初才形成稳定而独立的田面权交易契约形式,在歙县,其代表是“退批”。一种新的契约形式被广泛使用,也即意味着新的经济秩序被接受了。

整个17世纪,徽州存在“转佃”“出佃”“顶首”“出退”“交业”多种说法来表示田面权交易,或者将田面权价格称为“粪草银”。这些说法可能都来源于赵冈等人所认为的“退佃还银”,也即从租佃权利转化为田面权。这其中“出退”“退批”等说法要到17世纪的最后一年才出现,此时田面权交易已经在徽州出现了至少1个世纪。可见,“退批”这种契约形式也许来自“退佃”这一说法,但是其形成与租佃权利转让、田面权分化并非同步。18世纪之后,“退批”才成为歙县田面权交易最主要的契约形式,“顶首”“交业”的说法也仍然存在,但占比较少,且在19世纪之后有逐渐降低的趋势。

清初徽州乡村的田面交易远比明末活跃,这类交易在早期是以“转佃田皮”的形式出现的,笔者所见最早一件转佃田皮契出现于弘治九年,契约中约定:“其兑佃之后,听自永远输纳耕种,未佃之先,即无重复交易,税粮造册之日照数推割无词。”[13]清代之后,这样的转佃田皮契出现得更为频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收录的最早的一份清代转佃田皮契写立于康熙三十三年,其中约定:“其田皮自今出佃之后,一听佃人随即耕种无阻,未佃之先,与内外人等并无重复不明交易,如有自理,不干佃人之事。”这里明确使用了“田皮”一词,而非弘治九年时较为模糊的“田土”。

清代歙县田面权交易契约中,几乎很少使用“转佃”“出佃”等说法,继之出现的田面权交易用语是“顶首”“顶头”。这种说法的本来意思是佃户之间耕种权利的顶让,后来衍生出田面权转让的含义。民国时期的法学家认为“顶首”是押租的意思。[14]但就徽州来看,顶首契中,既不约定回赎或租佃期限,也不写明是否可以按照原价退佃,已经将其视作一种独立的业权交易。至少到乾隆时期,顶约、顶首在歙县已经比较常见。

立顶约人胡观迪今因欠少使用,自情愿将小买山壹业,土名平台山上段三号,自愿出顶与本家堂叔名下,前去下东锄种,三面言定,顶首九五色银叁两陆钱正,其银当即收足,其地随即过割,从前并无重复交易,倘有内外人等异言,係身承当,不干受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顶约存照。

乾隆三年三月 日立顶约人 胡观迪

中见代笔 胡言玉

同弟 胡元璧[15]

这份契约的交易对象是小买山,说明交易双方都明确其地权田面权的性质;交易价格被称为“顶首九五色银”,说明顶约即顶首权利的交易。这一语境下,顶首与小买具有相同的含义。18世纪歙县所见契约中,“出顶”“顶约”“顶头”等用语还与“出退”等连用,这可能是因为这些词语在契约中本就具有相近的含义,也可能是因为在当地的经济生活中,这些用词之间具有着关联。

直到19世纪末,这种契约形式仍然存在,契约中所说的“顶约”或“顶首”是指田面权,而非转让田面权。如:“立典小顶约人姚观福,今将土名社田小顶麦田壹亩计包程姓大买租谷柒斤,麦分贰大斗,自愿凭中将小顶田并柜子树叁棵,出典与张顺名下为业。”[16]19世纪的这些“顶首”“顶约”契约中,也已经将交易的对象称为“业”,可见田面权是一种独立产权的观念已经相当牢固。

明末歙县契约中出现了“交业”的说法,清代题名为“交业”的契约格式有3种不同类型。第1种表示买卖地权,这种交业契既应用于田面权交易,也应用于田底权及完整地权交易。以“交业”形式进行的田面权交易似乎约定内容更为灵活。如下文所引的这份契约中,交易的标的物是小买田,约定“其田听凭随即过割耕种”,说明这是田面权买卖。其交易的价格被称为“交业钱”,立契人自称小买交业人,可见“交业”可以作为表示田面权买卖的用语。

立小买交业人姚灶顺,今因欠少使用,自愿将承祖分受土名古盈墓口石桥头,田一丘,并田内青苗,尽行交与张名下为业,三面言定,估值价交业钱计七折钱拾壹两正,其钱比日收足,其田听凭随即过割耕种,在先并无重复交易,亦毋[无]威逼等情,倘有内外人等异言,係身承当,不干受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交业存照。

再批,其大买谷租与姚成昭对半均分无异,此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 日立交业 姚灶顺

中见 姚成昭、姚子昌、姚正佳

代书 姚子如[17]

交业在清代徽州契约中表示买卖时,并不仅限于田面权买卖,田底权以及完整的地权买卖,都有使用“交业”的情况。从《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中检索所见,完整地权及田底权交易中使用“交业”晚于田面权买卖,最早一份写于嘉庆十八年。契约中标明交易标的是“大小买熟地”说明是完整产权的交易,但是契约中未说明税粮是否过割,似乎又与一般的绝卖契约不同。

立交业人吴仲敏同弟吴佐廷,侄吴以道、吴松万等,今将土名官田大小买熟地山壹业,上至江全佩地,下至平凹横路,里至坑直上,外至吴喜贵、江全盛地,四至明白,凭中立据出交与张名下,前去管业作种,并吴玦昭、吴上有二人豆租在内,得受交业价足钱拾壹千文正,其钱当即收足,其熟地豆租随即交与张边管业作种无异,恐口无凭,立此交业为据。(下略)[18]

第2种是“卖契并交业”,这种契约书写格式主要见于民国时期。如下引契约中的交易是买卖完整地权(大小买),写明交易价格后,说明“其业比即交明经管”,这句话的含义和徽州契约中常见的“随即过割管业”的说法应该是一样的。因而这种契约格式就交易性质来说仍是地权买卖。但是书写格式中,契约将地权的买卖和使用权的转让分为两个部分,即“卖契”和“交业”。

立卖契并交业人汪吉炳,今因正用字,情愿将祖己业听字四仟壹佰八十九号,计地税叁厘贰毫正,土名瓦窑垂,大小买熟地一业,四至照依原形,今身凭中立契出卖与堂侄孙汪明德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价洋陆元正,其洋当即收足,其业比即交明经管。先前至今并无重复交易,无为[威]副[逼]等情,倘有内外人等亦[异]言,係身承当,不干受业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卖契并交业为用。

民国十六年十二月日立卖契并交业人汪吉炳

亲房 汪梅善

亲笔[19]

第3种是“交业票”,用于宗族或家庭内部的财产转让。交业票的特点是契约中并没有交易金额,也就是说,立契双方转移地权时不形成价格,这似乎是一种用于亲族内部的财产转移契约。因而同时有亲房与中见两类中人。

立交业票人姜灶德,今将土名竹林坞山地两业,出交与本家堂伯名下为业,三面言定,无得阻执,係事两相情愿,并毋[无]威逼等情,倘有内外人等异说,自身承当,恐口无凭,立此交业票存照。

乾隆六十年四月日立交业票人 姜灶

亲房 姜进富、姜进文(www.xing528.com)

中见 姜天喜、姜三益、姜灶法

代字 姜景华[20]

“出退”“退批”是田面权交易契约中最流行的一种用语。目前所见最早的一份写于康熙三十八年:

立退批人朱寿先,今有分受小买田一丘,土名处岱段,三亩六(分),出退路边一半与项云先名下,前去耕种,三面义[议]定,小买银壹两捌钱正,其银当日收倩,其田言定三年满,听凭早晚取赎原价壹两捌钱,无异说,倘有内外人等言论,俱係退人承当,不涉讨田人之事。□退批存照。

康熙三十八年十月 日 立退批人 朱寿先(押)

中人 洪顺卿(押)

项君玉(押)[21]

同时还出现了“退业”的说法:

立退业人胡积女,今将土名禄豆坞阴阳二培小买热地一业,出退与吴名下,小买价纹银叁两正,其银当即收足,其地听凭讨人管业无异,以前从无重复交易,恐口无凭,立此退业为用。

康熙四十年十一月 日 立退业人 胡积女

中见人 方文昭

依口代笔 黄[22]

这件契约中,胡积女交易的是一块“小买业”,也即田面权,通过“出退”,胡积女获得纹银三两,而“讨人”吴氏则获得“管业”的权利。这样的交易,显然可以视作田面权买卖。并且,“业”在清代的法律术语中有表达完整权利的含义,[23]也就是说,田面权已经被当作一部分独立的地权被交易,而脱离了租佃权利转让的范畴

即,康熙四十年的这份退业契中,“退”已经不再表达“退还”的意思,而是表示田面权买卖。但是,18世纪初徽州契约中的“退”并非全部表达田面权转移,表示退还含义的退契仍然存在。

立契出卖人江积友今因侄媳方氏身故,其侄世隆求称,在外年多,竟无分文寄回,理论家务事。今身故,缺少衣衾,棺椁无措,自情愿央中将承祖分受到墨字肆千肆百叁拾玖号,土名后山脚,计地税贰厘捌毫叁丝;又将墨字肆千肆百叁拾号,土名塘山坞口,计地税壹分柒厘柒毫;又将悲字壹千柒百柒号,土名小子坑墓湾,计山税捌毫,共计叁号,四至照依鱼鳞清册为规,凭中立契出与本都本图族侄名下为业。三面议定,时值价纹银肆两整。其银当成契日一并收足,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倘有内外亲房人等争论,一概俱系卖人承当,不涉买人之事。恐无凭,立此卖契为照。

其税听凭买人随即过割,并无难异,有墨字四千四百叁拾玖号,厨屋一间,土名后山脚壹屋,上在青天,下在黄土,再批。

顺治九年拾月日立卖契人江积友

见人江积寿、□□□、江天发、郭元道

代笔江瑞金

立退契人江云举,今因寓居在外,所有前契内山地共三号,只因管业完粮不便,自愿退还原主,管业完粮,并无异说,其契内价银,一并收清,恐后无凭,立此为据。

康熙四拾七年正月日立退契人江云举

侄 江尚忠、江云卿、江坚佐

代笔中见 江圣余[24]

以上两份契约写于同一张契纸,显然康熙四十七年的退契是为顺治九年卖契追加订立的。退契中说明买主江云举因为旅居在外不方便管理产业,因而将土地退还原主。

田面权的买卖不是完整地权的交易,因而徽州的买卖契主要是指完整地权的买卖,但是也存在书写为“卖”或“杜卖”的田面权交易契约格式。以下契约中,小买田卖出后,约定八年取赎,这种契约格式与前述的退批基本相同。说明卖小买的交易内容也是田面权买卖。此外,这件契约中还有第二年的再批,加价之后卖断田面权。

立卖小买批人汪押吴,男长福,今将土名瑶田,计税贰亩四分,其田出卖与族伯名下为业耕种,三面言定,得受小买价银叁两陆钱正,其钱九五足色,其田租谷交纳岩镇程宅叁拾捌斗四升,其田板田,听凭族伯耕种,两无异说,捌年为满,之后卖人取原价不得外人取赎,恐后无凭,立此卖小买批存照。

再批,酒许银壹钱陆分

大清雍正六年八月日立卖小买人 汪押吴,男长福

中人 汪文俊

代笔中人 汪得云

雍正七年再批,加银壹两贰钱整,其田日后永远不得取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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