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探索找价现象:起因和影响分析

探索找价现象:起因和影响分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些变化中,最为显著和突出的应当数“找价”即“找不敷”的出现。因此,“找价”现象的凸现,反映了很多社会经济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从一个侧面透射了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的冲突。这样的结果,势必导致和助长了“找价”之风的蔓延。不过,由于缺乏统一的法令规定,卖地索找“不敷”现象仍蔓延不止。与此同时,围绕“找价”而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甚至命案也大量出现。

探索找价现象:起因和影响分析

明清时期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社会变迁的规模与速度加快。作为生产资料的主要构成,土地买卖活动极其活跃,田宅等不动产产权转移频繁,正如清康熙浙江天台知县戴兆佳所云:“天道有循环,人事有消长,贫富无定势,田地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2]“俗语云:‘百年田地转三家。’言百年之内,兴废无常,必有转售其田至于三家也。”[3]但因田宅价格的不断上涨,田宅交易中,产权转移也出现了诸多的变量。在这些变化中,最为显著和突出的应当数“找价”即“找不敷”的出现。

“找价”的出现还有另外一个因素,那就是明代所实行的土地买卖于大造黄册之年推收过割的制度。杨国桢指出:“土地交易的时间和推收过户的时间实际上存在的距离,难免有许多流弊。从契约关系而言,当时处理产税脱节的办法,是规定在土地成交到推收这段时间内,实际管业的买主必须津贴粮差,而由卖主输纳。这种变通,形式上可以避免税粮无着,但它又使出卖的田地变成一种‘活业’,卖主在推收之前,可以借口‘卖价不敷’要求加找田价,或借口‘无从办纳钱粮’要求加贴,或者由于经济情况好转要求赎回,而买主在推收之前,又可以把田地转卖给第三者等等。这样,实际发生过的买卖行为便蜕变为一种典当、抵押的关系。这样做,并不违背法律的精神,因此民间不能不用加找契约来加以补充。”[4]

事实上,“找价”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土地价格的持续性上涨是毋庸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江西省信丰县从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到乾隆六年(1741)短短不到五十年之内,“田价比往年贵了几倍”[5]。人多地少的矛盾不断突出,田地价格的持续上涨,对于田宅和土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而言,最终导致的结果有两个:一是原卖主要求以原价赎回自己已经卖出的产业;一是原卖主要求买主予以补贴,即“找价”。再加上杨国桢所言的制度因素,“找价”终于在明代中叶率先在山多地少、人众田寡的东南和江南地区爆发出来,而且一直延续到清初,最后被清雍正和乾隆年间的立法认可。因此,“找价”现象的凸现,反映了很多社会经济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从一个侧面透射了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的冲突。

明代中叶,伴随人口的急剧膨胀和土地价格涨升,“找价”现象和“找价”纠纷终于在人地矛盾最为突出、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江南和东南地区迅速爆发和蔓延开来。“找价”习俗在成化年间即已在江南一些地区产生。隆庆年间,“新郑当国,思甘心徐氏,凡卖过田产,准许回赎或加价。波及阖郡,刁沾成风,夜卧不得贴席”[6]。又据范濂云:“田产交易,昔年亦有‘卖价不敷’之说,自海公(瑞)以后,则加叹杜绝,遂为定例。有一产而加五六次者,初犹无赖小人为之,近则士类效尤,腆然不顾名义矣。稍不如意,辄架扛抢奸杀虚情,诬告纷纷,时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谣。”[7]谢肇淛在谈到“找价”现象时说:“俗卖产业与人,数年之后,辄求足其值,谓之‘尽价’,至再至三,形之词讼。此最恶薄之风,而闽中尤甚。官府不知,动以为卖者贫而买者富,每讼辄为断给。不知争讼之家,贫富不甚相远,若富室有势力者,岂能讼之乎?吾尝见百金之产,后来所足之价,反逾原直者。余一族兄,于余未生之时,鬻田于先大夫,至余当户,犹索尽不休。”[8]尽管明初徽州某县胡右建文四年(1402)卖田契中出现“又添加钞二贯”,汪思济正统二年(1437)卖田契中“面议添凑价谷四十石且”,[9]但这和因土地买卖价格上涨及土地活卖要求找价绝卖的添加价钱之“找价”还是不同的。据笔者所见因土地加价找绝使活卖转为绝卖的找价,崇祯七年(1634)的福建闽清县陈以海找价契是最早的一份福建闽清地区的“找价”契。该契契文如下:

立当契陈以海六官,原有民田数号,坐产闽清县四都地方,于前年凭中宋云门兄,卖与郑旌迁原佃为业,得价银及苗米石数,俱载原契明白。□□被水崩流,系是旌迁作垾。今遇大造,仍凭原中向旌迁尽出银□拾伍两正。其银即日交足,其苗即往过割郑田进户,六官当永无言尽取赎之理。今欲有凭,立字付照。

崇祯柒年正月初九日    立尽契 陈六官(押)(www.xing528.com)

中 见 宋云门(押)[10]

从这张崇祯七年(1634)闽清陈六官“找价”契的内容来看,其“找价”的原因显然属于杨国桢所认为的“土地交易的时间和推收过户的时间实际上存在的距离”[11]。可见,作为一种补偿,“找价”是田宅的买主给予卖主的一种价值补偿。它在最初产生之时,仅仅属个别现象。卖主为了免于纠纷,一般也会根据市场田宅价格的变化,给卖主适当的经济补偿。所谓“得业者怜失业者之贫,而求济出银,名‘不敷’。原属额外通情,为厚俗之一,相沿已久,视为分内之财”[12],一旦诉诸词讼,由于一些地区的地方官员也抱着如谢肇淛所说的“官府不知,动以为卖者贫而买者富”的心态,“每讼辄为断给”。如此以来,这种“找价”习俗竟然演变成一种地方的“乡例”,以致发生纠纷和诉讼时,尽管国家制订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当地地方官员总是予以认同。这样的结果,势必导致和助长了“找价”之风的蔓延。

明代中叶以来,田宅买卖中“找价”之风一经产生,便迅速蔓延和发展,以致在江南、浙江和福建等地区形成了所谓的“乡例”和“俗例”。更为严重的是,“找价”也由最初的一次性找断发展成无数次,最后形成找而不断、断而不绝的现象。在清初康熙时期的江西安远县,民间“卖田一契,必找价几番,名曰‘不敷’。再则曰‘绝契’,或曰‘挖根’,或曰‘辞老’,或曰‘探田’,或曰‘洗笔’。甚至有祖父卖产,事经几代,业更几主,而子孙复出索画字者。纷纷控告”[13]。雩都县甚至有“九找十不敷”[14]的民谣。对此,安远县几任县令多次出示严禁,但收效甚微。不得已,人们只好在卖契上注明“绝卖”字样以避免卖主的屡屡索找。不过,由于缺乏统一的法令规定,卖地索找“不敷”现象仍蔓延不止。

与此同时,围绕“找价”而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甚至命案也大量出现。还是在江西,面对“找价”之风愈演愈烈之势,康熙二十一年(1682)九月,安远知县于作霖亲自文移上司,敦请江西省和赣州府上宪禁绝“找价”恶俗,但收效了了。甚至发展到后来,不仅田宅“找价”之风不能得到革除,反而连其他买卖也有掀起“找价”之风者。乾隆年间,江西按察使凌焘甚至发布“禁卖妻找价”[15]的告示。由此可知,在江西地区,田宅交易中的“找价”已经渗透到其他领域,也就是说,只要是卖出的东西,不管是不动产的田宅,还是法律禁止买卖的人口,江西个别地区都敢在卖后要求“找不敷”。在浙江天台,康熙末年时的知县戴兆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准许民间找价一次。他说:“天台陋例,一正必有一找,又有了根方为卖绝,相沿成习。所以,从前田产买卖,价值原多未足。今当编审大造,自宜心平气和,率由往日陋例,凭中议处,清找了根,两不相亏,安居乐业。”但是,戴兆佳根据当地民俗陋例的变通举措并没有消除“找价”之风。相反,戴兆佳默许“找价”一次的行为反而助长了人们找而不休的心理和行为,“奈何买者故意掯勒,勒而不与;卖者争夺论少,溪壑难填。每日本县升堂理事时,环庭抱牍,告找纷纷”[16]。在江西,当“找价”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一些地区的卖产者便诉诸词讼。词讼得不到满足时,则起而诉诸武力,“(找价)原属额外通情,为厚俗之一。相沿已久,视为分内之财,至累索不休,且有‘九找十不敷’之云。恃强横取,竟于除夕碎器毁房,使守业者不予之而不得,最为恶俗”,以致“贫者以找不敷为能”。[1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