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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亩制标准:部颁与实践的一致性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代部颁标准亩制比较清楚。或二百六十弓,或七百二十步为一亩。均未遵照部颁弓尺。除直隶、奉天等省原遵部颁弓尺,毋庸置议外,其山东、河南等省,弓尺不齐之州县,已据各该抚开明不齐缘由,报部存案,亦毋庸再议增减。[14]遵照部颁弓尺的省区约占一半。但在制度层面,不仅每亩240步的标准未变,“务遵部颁弓尺丈量”也是一贯的要求。可见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清代亩制240步为1亩的标准均无实质改变。

清代亩制标准:部颁与实践的一致性

清代部颁标准亩制比较清楚。《大清会典》载:“凡丈量,按部颁弓尺,广一步,纵二百四十步为亩(方广十五步,纵十六步)。有司于农隙时,亲率里甲,履亩丈勘,以定疆界、杜占争、均亩赋,有差委滋扰及徇私者,罪之。州县册籍原载丘段四至不清者,丈。”[13]从秦至清,240步1亩的标准未变,清廷要求切实执行,但实际上只有部分省区遵照“部颁弓尺”丈量,而不少省份的弓尺参差不齐,每亩步数亦大相径庭。史载:

顺治十二年部铸弓尺,颁行天下。康熙年间,复行严禁,如有盈缩,定以处分。迨后各省弓尺,多有不齐,参差无定。乾隆五年,行直省各将该地方旧用弓尺开明报部。惟直隶、奉天、江西、湖南、甘肃、四川、云南、贵州,并两淮、河东二盐场,仍遵部颁弓尺,并无参差不齐。至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浙江、湖北、西安等省,或以三尺二三寸,或以四尺五寸,或以六尺五寸,或以七尺五寸为一弓。或二百六十弓,或七百二十步为一亩。长芦盐场三尺八寸为一弓,三百六十弓,六百弓,六百九十弓为一亩。均未遵照部颁弓尺。今若令各省均以部定五尺之弓,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倘部颁弓尺大于各省旧用之弓,势必田多阙额,正赋有亏,小于旧用之弓,又须履亩加征,与民生未便。且经年久远,一时骤难更张。除直隶、奉天等省原遵部颁弓尺,毋庸置议外,其山东、河南等省,弓尺不齐之州县,已据各该抚开明不齐缘由,报部存案,亦毋庸再议增减。嗣后有新涨、新垦,升科之田,务遵部颁弓尺丈量,不得仍用本处大小不齐之弓。如有私自增减盈缩,照例处分。[14]

遵照部颁弓尺的省区约占一半。各地弓尺参差不齐已成习俗,彻底改变会劳师动众,影响民生,只得姑仍其旧。但在制度层面,不仅每亩240步的标准未变,“务遵部颁弓尺丈量”也是一贯的要求。

清初各地步弓不齐,亩步各异,乃至出现“大亩”“小亩”的问题,顾炎武对此有所关注:(www.xing528.com)

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自古以来未之有改也。由国初有奉旨开垦永不起科者,有因洿下硷薄而无粮者,今一概量出作数。是以元额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有司恐亩数增多取骇于上,而贻害于民,乃以大亩该小亩,取合元额之数。自是上行造报,则用大地以投黄册,下行征派,则用小亩以取均平。是以各县大地有以小地一亩八分折一亩,递增之至八亩以上折一亩,既因其地之高下而为之差等,又皆合一县之丈地,投一县之元额,以敷一县之粮科,而赋役由之以出。此后人一时之权宜尔。[15]

每亩240步的标准没有变动。各地为了完成中央政府的赋税份额,不愿将清丈增加的田土数字如实上报,以免增加税额,于是有了折亩。北方主要是以大亩折小亩,总的原则是以清丈后的全部土地承担原额赋税。

虽然北方特殊的例子有以8亩折1亩的“大亩”,但南方也有如徽州休宁县城“一等正地”以30步为1亩即1亩成8亩的“小亩”。苏州土地亩的步数普遍狭小。冯桂芬说:“今吴田一亩,多不敷二百四十步,甚有七折八折者。《林文忠公疏稿》所谓‘南方地亩狭于北方者’,此也。”[16]清代北方亩大,南方亩小,但每亩240的标准亩制从来没有改变,折亩只是各地为了符合赋税原额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清代长洲县鱼鳞册登记每亩的“步”数为240步,徽州虽有折亩,但也是围绕着每亩240步的标准上下波动。可见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清代亩制240步为1亩的标准均无实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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