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张忠培同志在《考古学报》发表了《齐家文化研究》[107](以下简称《齐研》)一文。该文对大何庄等几处齐家文化重要遗址进行了详细的分段,并以此为基础对齐家文化的分期、源流以及社会发展阶段等问题展开了系列性的研究。
《齐研》关于大何庄等遗址的分段研究有的见解是颇有见地而使人受到启发,不过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大何庄的分段研究中,问题最为突出。现在我们将大何庄分段的问题提出来与张忠培同志商榷,也希望得到关心这个问题的同志们的指正。
《齐研》将大何庄遗址分为四段:
一段 以F7为代表;
二段 为M66组,包括M1、M4、M7、M13、M17、M18、M20、M22、M35、M43、M47、M58、M61、M62、M66、M70、M74、M75、M76、M79、M81、M86、M90等23座墓葬;
三段 为入M89组,包括有M6、M24、M27、M34、M36、M39、M53、M54、M55、M57、M63、M87、M88、M89等14座墓;
四段 为M40组,包括有M16、M37、M40、M42、M48、M56、M60、M69等8座墓。
遗存的层位关系是遗址分期研究的基础。《齐研》的分段研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首先要看它的分段结果与大何庄遗址的文化堆积状况是否符合。因此,我们有必要将《齐研》的分段结果与大何庄遗址的文化堆积状况加以对照。
根据大何庄遗址发掘报告[108],大何庄遗址的地层堆积共为三层:第一层为耕土;第二、三层为齐家文化堆积。从报告的TA西壁及T57、T58南壁两幅剖面图来看,第二、三层又可分别分为若干小层。第二层可分为黄褐土(TA:2A,T57、T58:2A)、灰褐土(TA:2B)和红褐土(TA:2C,T57、T58:2B)三个小层;第三层可分为深灰土(T57、T58:3A)、黄土(T57、T58:3B)、浅灰土(T57、T58:3C,TA:3)和黄褐土(T57、T58:3D)四个小层。有的墓葬处在第二层黄褐土下,如M37、M38,报告称为第二层上部墓葬;有的墓葬处在第二层灰褐土下,如M41、M42、M43,报告称为第二层下部墓葬;有的墓葬处在第二层红褐土下及第三层黄土下,如M75、M77、M72、M68、M78、M89、M90,报告称为第三层墓葬。在报告的墓葬登记表上,第二层上部与第二层下部的墓葬均称为第二层墓。为了便于理解不同探方地层的对应关系,我们将TA西壁及T57、T58南壁剖面图附录于下。
对照大何庄遗址的地层情况,《齐研》所分的第一段遗存是与其所处层位相符的。从TA西壁剖面图上看(图一),作为第一段代表的F7处于第三层浅灰土之下,被M77、M72等第三层墓葬叠压或打破,它的年代当早于第三层墓葬,是TA西壁剖面图中最早的遗存。因此,《齐研》把它划归第一段是合理的。
图一 大何庄TA西部剖面图
对照大何庄遗址的地层情况,《齐研》所分的第二、三、四段则有相当多的遗存与其所处层位发生矛盾。
从TA及T57、T58剖面图来看(图二),TA第二层的红褐土小层(2C)应与T57、T58第二层的红褐土小层(2B)对应。M43打破了TA的红褐土,M89间接被T57、T58的红褐土所压。层位关系表明,M43应当晚于M89。可是,《齐研》却把M43分到第二段,把M89分到第三段。这样,经过《齐研》分段之后,M43反而变为早于M89。
图二 大河庄T57、T58南壁剖面图
倘若我们将《齐研》所分的二、三、四段情况与诸遗存所处层位做一全面对照,那么问题就更明显。下面可将《齐研》的分段结果与诸遗存所处层位列表加以对照(表一)。
表一 分段结果与诸遗存所处层位对照表
从表一中我们看到,《齐研》所分的二、三、四段的任何一个段别中,都是包含有第二、第三这两个不同层位墓葬的;反之,第二、第三层的任何一个层位的墓葬,也都可见于《齐研》所分的二、三、四段中的任何一个段别。由此可见,《齐研》的分段结果与大何庄墓葬所处层位基本上是不符合的。从层位学的角度来看,处于二层的墓葬理应较处于三层的墓葬为晚,处于三层的墓葬理应较处于二层的墓葬为早。可是,在《齐研》的分段结果中,大量处于第二层的墓葬的段别反而较处于第三层的墓葬的段别为早。处于第二层的M1、M7、M13、M17、M18、M35、M43、M61、M70、M81等墓的段别理应较之处于第三层的M6、M24、M27、M63、M89等墓的段别为晚,可是,前者被划为第二段,后者被划为第三段;处于第二层的M34、M36、M39、M53、M54、M55、M57、M87、M88等墓的段别理应较之处于第三层的M56的段别为晚,可是,前者被划为第三段,后者被划为第四段。这样,经过《齐研》的分段之后,本来层位较晚的许多墓,反而变得早于层位较早的墓了。
在整个遗址范围之内,文化层堆积一般不是呈水平状态存在的。各探方的堆积情况有些差异是常见现象。要把不同探方墓葬之间的层位完全对应起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不同探方墓葬之间层位编号相同而实际层位并不完全对应的情况也偶然会有的。假如真的遇到这种情况,在分期研究中出现个别墓葬层位与期别发生矛盾也是可以谅解的。但是,不应大量出现这种情形。尤其是对同一探方墓葬来说,当不存在墓葬层位编号与实际层位不对应的问题,不同层位的墓葬在年代上具有早晚的区别当无可置疑。因此,在正确的分期研究中,是绝对不应出现分期结果与同一探方墓葬的层位早晚情况发生矛盾的。(www.xing528.com)
然而,我们发现,在《齐研》的分段结果中,也有把同一探方内层位早的墓葬划到晚的段别里又把层位晚的墓葬划到早的段别里的情况。例如,根据大何庄发掘报告图四:“遗址东西部发掘区遗迹分布图”,M13与M27同处于T49内。M13为第二层墓,M27为第三层墓。从层位关系来说,M27早于M13当可无疑。可是,在《齐研》的分段结果中,M13属于第二段,M27属于第三段。这样,M27反而变得比M13还要晚。
层位关系所反映的遗存之间年代相对早晚关系是客观的、可靠的。层位关系的证据,在遗存的年代学研究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器物类型学的分析必须以层位关系为依据,同时,其分析结果还须接受层位关系的验证,这个道理已经成为考古年代学研究公认的准则。因此,正确的类型学研究结果是不应与层位关系产生矛盾的。但是,我们从前面的对照已经清楚地看到,《齐研》的分段结果与遗存的层位关系严重存在矛盾。因此,我们认为《齐研》的分段结果实难据信,其失误是明显的。
《齐研》分段研究的失误是与其抛弃了大何庄遗址大部分遗存的层位关系而仅以少数的、局部的遗存层位关系为依据来进行类型学分析密切相关的。
大何庄遗址共发掘了七条探沟、五十四个探方,发现房屋及居住面七处,窖穴十五个,石圆圈五处,墓葬八十二座。关于这些遗存的层位,发掘报告均做了具体交代。可是,《齐研》只选择了探沟A、E、F所见诸遗存之层位关系作为开展类型学排比的年代考察基础。就发掘面积来说,A、E、F三条探沟尚不足发掘总面积的十分之一。就遗存数量来说,三条探沟内只包括了二十一座墓和一座房址,探沟内墓葬数量仅占遗址内已发掘墓葬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探沟内房址只占遗址内房址总数的七分之一。就墓葬出土陶器的状况来说,三条探沟的二十一座墓只有九座出有陶器,这个数量仅占遗址中出陶器墓葬总数的五分之一。《齐研》就是以这么少量的、局限的层位关系为依据来展开类型学分析,将出有陶器的四十五座墓分别划为二、三、四段的。《齐研》的类型学分析建立于这样薄弱的层位关系基础之上,当然也就很难求得正确的结论。
《齐研》分段的失误还与其运用类型学分析方法时不够严谨合理也有一定关系。
下面我们且先看一下《齐研》的分段过程:
1.以大何庄发掘报告图三“探沟A、E、F遗迹分布图”所示的诸遗存单位及M79作为类型学分析的出发点。
2.以器物形式异同为标准,估定二层上部的M40、M37及二层下部的M42为同时的墓葬,组成M40墓组,认定AⅡ双大耳罐、AⅢ豆及BⅡ、BⅢ侈口罐为此组陶器的基本组合形式。
3.把二层下部的M43与三层的M66、M74、M75、M76、M79并为另一时期的墓葬,组成M66墓组,认定AⅠ双大耳罐、BⅠ和BⅣ侈口罐、AⅡ圜底罐、AⅢ单耳罐和BⅠ、BⅡ双耳罐为此组陶器的基本组合形式。
4.扩充M40组。扩充的标准是:(1)出有两件以上陶器与M40组陶器基本组合形式相同的墓;(2)出有一件陶器与M40组陶器基本组合形式相同而其他同出陶器又不是M66组陶器基本组合形式的墓;(3)M40组每次扩充之后新出现的陶器形式便是再次扩充M40组的根据。例如,M56因随葬属于M40组陶器基本组合形式之一的BⅢ侈口罐和不是M66组陶器基本组合形式的AⅠ单耳罐,因而在第一轮被扩入M40组。扩充以后的M40组新出现了AⅠ单耳罐,于是AⅠ单耳罐便成为第二轮扩充M40组的根据,把出有这种器物的M48扩充进M40组。接着,由于M48还随葬有并非M66组陶器基本组合形式的BⅠ单耳罐,于是又把BⅠ单耳罐作为第三轮扩充M40组的根据,把出有这种器物形式的M16扩充进M40组……。经过这样一轮又一轮的扩充之后,最后认定了AⅠ单耳罐、BⅠ单耳罐、AⅠ圜底罐也是M40组的标准器物。
5.按照上述扩充墓组的原则扩充M66组,认定AⅢ圜底罐,AⅠ侈口罐,A高领深腹罐,AⅡ、BⅡ、BⅢ单耳罐,A高领双耳罐,AⅠ、AⅡ豆和B小口罐也是M66组的标准器物。
6.把既出有M40组陶器又出有M66组陶器的墓葬凑在一起,组成时代介于M40组与M66组之间的M89组墓葬。
从上述情况来看,《齐研》把每次扩充墓组以后新增加的陶器形式作为再次扩充墓组的根据,这种做法是不够严谨的。因为,新增加的陶器形式是否够得上为同时期标准器物尚未经过验证,它可能是标准器物,也可能不是。非标准的器物在不同时期都可以出现,不应成为扩充墓组的根据。按照《齐研》的扩充墓组及划分M89的组的原则,有的器物既可以成为某墓组的标准器物,同时也可以成为另一墓组的标准器物;有的墓既可划在某一段,也可以划到另一段。下面不妨举个例子:M87出有两件BⅡ侈口罐和一件AⅡ豆、一件长颈罐。BⅡ侈口罐是M40组的陶器基本组合形式,AⅡ豆和长颈罐并非M66组陶器基本组合形式。按照《齐研》扩充M40组的第(1)(2)两条原则,M87理应扩充到M40组去,扩充以后,AⅡ豆是M40组新增加的器形,于是便成为M40组的标准器物。可是,《齐研》又根据了扩充M66组的原则,把出有BⅠ侈口罐、AⅢ单耳罐这些被认为是M66组陶器基本组合形式器物,又同时出有AⅡ豆和A高领双耳罐这样既非M66组也不是M40组陶器基本组合形式器物的M17扩充到M66组,扩充以后,便把AⅡ豆和A高领双耳罐作为M66的新增加标准器物。这样,按照《齐研》扩充墓组的原则,AⅡ豆既可成为M40组标准器物,也可成为M66组标准器物。还有,《齐研》是把M87划归M89组的,可是,我们在前面也可按《齐研》扩充墓组的原则把M87划到M40组去。由此可见,《齐研》的扩充墓组原则的客观标准是不严格的,是具有较大随意性的。根据这样的原则去给墓葬分段,当然也就很难避免分段结果与墓葬层位发生矛盾了。
总括上述,我们认为《齐研》对大何庄遗址的分段之所以出现这样明显失误,主要是张忠培同志在运用类型学方法来进行年代学研究时,未能较全面地以遗存的层位关系为基础,也未能用遗存的层位关系为标尺来验证类型学分析的结论而造成的。张忠培同志前几年在论述类型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时说:“对考古学遗存进行类型学排比,要从地层出发;其结论又须经得起地层的检验。”[109]在论述大何庄分段研究时也说:“正确地断定遗存的年代关系,必须从诸遗存的层位关系出发,对不同单位出土的遗物进行类型学分析,才可能得出符合事实的认识。”这些论述无疑都是正确的。可惜的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在较大程度上背离了这些原则,在大何庄分段研究时,在较大范围内抛弃了层位关系这把衡定遗存年代早晚的标尺。所以,其类型学分析便不能不带有较大随意性了。
关于大何庄分期研究,过去有过一些讨论,不同见解大家都可以充分发表。但是,较为符合实际的见解,将产生于那些真正做到了以层位关系为年代考察基础的研究之中,而不会产生于脱离或较大程度上脱离了层位关系为年代考察基础的研究之中则是可以肯定的。
(本文原载于《考古》198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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