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的任务无非是定罪和量刑,而本书意在写定罪——犯罪圈的划定问题,而就此问题而言,入罪化和出罪化是一体两面,入罪是指通过刑事立法手段或刑事法规的解释与适用,赋予行为刑罚的法律效果,使行为人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而另一方面就是非犯罪化,即将原本法律规范之犯罪行为,通过立法程序或法律解释,将其排除出犯罪圈。通常认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是依据行为是否符合某具体犯罪构成确定的,而现行《刑法》第3条前半段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也表明定罪过程是一种三段论式的逻辑推导过程。对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来看,严格依据制定法中犯罪构成为大前提,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为小前提,也能得出相对合理甚至很能体现公正性的判决。但是,由于法律大前提即规范含义不尽清晰,法官不得不在刑法原则指导下体系性考察具体条文的现实含义,进而不得不对规范进行实质解释,这实际上确有创法的意味,它本身突破了司法三段论论证框架。近年来,在一些疑难案件司法裁判过程中部分法官还逐步意识到,要想从规范与事实无法一一对应的现实中实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司法目标,仅仅依靠从犯罪构成认定犯罪然后才实现量刑——“以罪定刑”的司法思维,似乎多少显得有些力不从心。部分法官有意识地培养“以刑定罪”的逆向定罪逻辑,以缓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貌合神离”,重接规范文本与社会情理的裂变。
由此可见,在刑事指导性案例生成过程中,刑法适用活动离不开对犯罪构成的理解,同样,我们不能忽视“以刑定罪”这种隐形的司法技能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鉴于它们代表不同的刑事司法生产逻辑,本书就以下方面进行探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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