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优化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刑事案例的不断生成会促进刑事指导性案例制度化。而指导性案例来源于个案裁判,就个案而言,刑事司法判决是否能够成为具有事实拘束力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取决于判决本身的公正,取决于法官释明裁判理由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刑事指导性案例来源于刑事判决,但并非所有的刑事判决都能成为指导性案例。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优化

就现阶段而言,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只是一个蓝图,即现在所谓的“案例指导制度”无非是制度“雏形”或者说初始阶段。但制度化必须要有目标设定,即制度化进程既要拟定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还要有进程的具体方案。反之,任其“信马由缰”或者彻底沦为以前发布的案例汇编的翻版,也远非司法改革的初衷。因此,虽然现阶段论及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为时尚早,但生成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工作还应该进行。因为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与刑事指导性案例关系密切,二者的关联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从逻辑上来看,刑事指导性案例是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物,也可以说刑事指导性案例是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容或组成部分;从静态层面来看,现阶段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是我们的努力方向,但在制度还没有完全定型的情形下,那些裁判要旨精确、论证过程充分的刑事案例仍有可能被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编纂、确认效力后进而成为刑事指导性案例。可见,刑事案例的不断生成会促进刑事指导性案例制度化。

那么,既然我们现在要不断生成刑事指导性案例,而如何生成案例就是需要进一步严谨思考的问题。而指导性案例来源于个案裁判,就个案而言,刑事司法判决是否能够成为具有事实拘束力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取决于判决本身的公正,取决于法官释明裁判理由的充分性和合理性。[51]此话看似清晰明了但做起来可不那么简单。自《规定》出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先后发布了六个刑事指导性案例,但反响并不大,甚至有法官发出“绝大多数案例指导性并不强”[52]的说辞。当然,指导性不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抛开部分法官传统审判思维方式影响下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主动性不足,提炼、选择和运用裁判规则的能力不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性案例本身存在的问题才是“指导性不强”的实质原因。因为案例生成与适用本是良性循环过程,只有具有指导性的案例,法官才可能逐渐认同并加以适用;而当法官逐渐适用并习惯指导性案例的实质存在,才能进一步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六个刑事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个值得赞扬,后文会论及)得到“指导性并不强”的评价还没来得及牵涉适用主体的问题,其并不尽如人意是在生成环节出现障碍,进而导致最高人民法院煞费苦心所推出的案例让社会不太买账。因此,话题又回到指导性案例生成角度,现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生成有“指导性”的刑事指导性案例。(www.xing528.com)

就刑事司法领域来看,大体来说,指导性案例的生成包括生成根据、生成的具体内容以及生成的现实路径等。生成根据无非是论及刑事指导性案例生成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刑事指导性案例来源于刑事判决,但并非所有的刑事判决都能成为指导性案例。从形式要件来看,要成为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必须是判决本身公正且裁判理由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事实上,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刑事判决都需要符合这样的标准)。但这仅仅是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因而仅存于形式层面。而就实质层面来说,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根据必须与刑事责任根据同质,且二者同质于犯罪本质——法益侵害(本书在下一章会详细论证)。在这里不得不提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几个指导性案例,尽管社会反响不大,但“瑕不掩瑜”,其中有一个案例还是值得赞扬的,那就是指导案例第13号“王某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该案例是对《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的解释。裁判理由认为:“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53]从而将“危险物质”的范畴从实务中通常认为的“禁用剧毒化学品”扩大到了“限用剧毒化学品”,清晰了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中“毒害性”物质的概念。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重在保护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至于“危险物质”的范畴刑法没有详细列明,实务中由于法条中“危险物质”文字含义通常容易使人想当然地联系到各种禁用剧毒危险品,而忽略限用剧毒危险品。而且,非专业人士更有可能如此这般,导致司法实务中处理起来结果各异。但是,本罪打击的就是各种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自身的危险性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不管是“禁用剧毒化学品”还是“限用剧毒化学品”,只要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法益的,就有得到刑法评价的可能性。因此,这个案例的生成是与刑事责任的根据同质的,同质于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因而是合适的。而就刑事指导性案例生成的内容和现实路径来说,涉及刑法教义学的内容以及案例生成的外在基础条件,通过论证证实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不是来源于权威机构的效力预设,也不是人为理性建构的产物或法律的正式安排,而是法律人综合运用逻辑、伦理和智识的结果。而这些内容本书会在后几章里详细论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