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历史沿革
作为拥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度,中国是最早适用先前判决作为判案依据的国家之一。不同朝代,这类先前判决有不同称谓,也有不同的作用和地位。秦律谓之“廷行事”,“廷行事”乃法廷成例,类似于我们现在所称的判例,秦律《法律答问》里有七处允许以“廷行事”为断狱依据。汉时所称“决事比”,该名称出自汉代法律形式中律、令、科、比中之比,即以类似案件断狱结果为比较从而作为裁判的依据。当时,死罪“决事比”就已经有14372条,这是经过皇帝、廷尉同意而在司法中可以援引的案例,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最早的判例法。唐时之“法例”,宋时之“断例”源自于“法所不载,然后用例”的规定,其理由在于“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28]。以及明之“诰”、清之“成例”等等。典型的就是《明大诰》,该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而出台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是朱元璋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类似于裁判要旨),所形成的一种训诫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处罚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前者效力在后者之上。到了这个时期,案例的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曾一度达到顶峰。在清朝,其法律就是直接以律、例合体的混合法体例,1974年颁布的《大清律例》条文436条,而例则为1409条。其后,尽管该法典多次修改,但律文变动不大,而所附例则不断增多,导致“以例废律”“以例代律”恶名远播。
1904年到1912年晚清之辛亥革命期间,内忧外困,清政府迫于压力而修改法律,史称“清末修律”。晚清政府从日本请来数十位法学博士,编写教材,开学讲课,培育年轻贵族和新式法官,试图通过学习日本,仿效欧洲的成文法,建立类似欧洲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尽管其间制定了很多法律,但是不同的国情与文化差异,导致了适用的障碍。于是,1912年至1928年,晚清大理院创制了大量判例,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判例法再次获得无上荣宠。清朝灭亡后,国民党全面实行成文立法,“六法全书”意味着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建立,然而,该“六法全书”中也并非全然是成文法条,它还包含了很多案例。20世纪40年代后,我国自晚清开始的向大陆法系一边倒的局面开始扭转,转而向英美法系靠拢,当时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成立案例委员会,就如何选择案例、公布案例、案例更新等问题规定了一系列制度。
(二)当代嬗变中的案例指导实践(www.xing528.com)
新中国成立后,碍于当时条件,法院审判的主要依据是政策,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还没有颁布,总结案例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就通过选编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适用。最著名的莫过于《一九五五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57年4月30日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这一时期,由于刑事法典的缺失,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定罪量刑存在极大的不一致,据统计,1217件故意杀人案件中,竟然有217个罪名。[29]为了改变这种混乱局面,1955年10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同志提出要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进行总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在各级法院审结的19200件刑事案件中,筛选出5500个案件作为研究问题的基础材料,在借鉴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最终拟定了当时刑事审判工作通用的9类罪、92个罪名和10个刑种。经过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给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附了7个案例,判处徒刑10年以上的附了4个案例,另外还有两个补充案例。[30]
改革开放以后,大量成文法涌现,全国人大颁布了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基本法,有计划地逐步建成我国特殊的法律体系。其中,成文法的大量出台并非意味着案例的消失。20世纪70年代末至1985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内部文件形式下发刑事案例。比较典型的如“刘殿清案反革命”案件,1983年三批选编了75个刑事案例,1985年又选编了“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罪”等4个案例。1985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一号)》正式出版。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规性公开文件,公报定期刊登的是国家颁布的重要法律、法令和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解答各类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讨论通过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重要会议的报道和需要公开发布的文件以及有关法院的设立、撤销等内容。公报的首期就发布了15个案例,其中刑事案例8个,民商事案例7个。将案例定期在公报上发布,表明我国的案例指导工作已经朝着常态化方向发展。其后的199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人民法院案例选》(分刑事、民事、经济、海事、行政五类),旨在“及时反映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状况和执法水平,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审判业务,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1992年12月,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国家法官学院前身)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始联合编写《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四类)。自199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相继编写系列审判丛书,包括《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审判案例要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等等[31]。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发布,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表明指导性案例的态度,要求“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32]。经过五年对指导性案例的合理性论证和中央到地方的各类实践,在总结各方面成败得失的基础上,在各级法院的努力下,2010年11月26日,法院系统案例指导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导性案例相关规定的最新进展。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公布首批四个指导性案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6个,包括两个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例,两个贪污、贿赂案例,一个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犯罪的案例还有一个关于“禁止令”执行的案例,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后文会有所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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