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再保险人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再保险对一些巨型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散也是具有局限性的,为了缓解再保险压力,探寻新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机制,保险人开始将目光转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以期寻找到传统再保险的替代品或补充方式,达到扩大保险资金来源、转移和分散大规模侵权风险的目的。这种新的风险配置方式,即保险风险证券化,就是指运用证券化的原理,将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通过证券产品的形式直接转移到资本市场,从而达到在资本市场投资者之间分散风险的目的。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在资产证券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技术含量更高和更为复杂的衍生金融产品,是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是保险公司为提高承保能力、分散风险而在资本市场上推出的一种创新工具。保险风险证券化最初被研究的目的在于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或者保险衍生产品,将保险公司承保的再保险业务的风险转移部分于资本市场,以解决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然而近些年来,在风险的相关性日益增强、大规模侵权损失不断扩大以及可保风险逐渐泛化的条件下,一方面,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所要求的资本量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或再保险的供给量相对减少。作为风险转移形式之一的保险风险证券化应运而生。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上风险的再分割和出售过程,如同再保险一样,也是一种风险出售的交易行为。保险风险证券化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技术,通过构造和在资本市场发行保险支持证券(保险支持证券是指以基础资产为保险风险的金融证券),使得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得以被分割和证券化,从而将承保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
随着保险机构的不断创新,在当前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寿险车辆损失险、巨灾险等的风险证券化的创新尝试。大规模侵权损害与巨灾损害有着相似之处,均具有损失不确定、波及范围广、影响深远的特点,所以保险公司无论是承保大规模侵权风险还是巨灾风险均面临着风险分散的问题。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巨灾证券、巨灾期权等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的途径将承担的风险转移于资本市场之中,由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以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共同承担达到了很好的风险分散的效果,这种方式为大规模侵权风险分散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选择。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实践,作为其应用典型的巨灾保险也是一片空白,这种国际市场上的创新型的制度应用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以下障碍:一是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低、监管措施不完善,与保险市场的融合条件不成熟;二是从制度上来看,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有序进行离不开严格规范制度的支撑,这是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在制度上尚未有完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调整。三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我国没有专门的保险证券化法律,对保险风险证券化缺乏法律层面上的规制。
在我国,保险业和金融业都正处于起步阶段,虽然蓬勃发展的势头明显,但在资金实力、监督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水平还较低,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有限。虽然现在我国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发展还不够成熟,但却是当今社会保险风险分散途径发展的方向,理应列为重要的研究对象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划。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使得保险风险的转移不再仅仅限于保险市场,还可以向资本市场转移,这对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改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福利、增加投资者的收益、淡化政府作为 “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改善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本结构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只有在奠定了保险风险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基础,才能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散提供优良的途径,提升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实际的运用效果。
将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大规模侵权损害风险分散的途径,有利于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在承担大规模侵权风险中的作用,提升责任保险制度应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实际操作性。通过运用保险风险证券化技术,保险公司可以将超出承保能力的风险业务出售给资本市场的机构成个人投资者。这在客观上扩大了商业保险覆盖的范围,是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市场替代政府服务于社会的又一体现。当前应该利用国际上已有的巨灾证券化的实践,充分进行对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本土化研究;完善相应配套法律、会计、税收等制度,加强侵权责任保险、证券的协调监管,促进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协调,重点培育保险中介服务机构、资信评估公司,提供公允的巨灾损失指数和可靠的资信评估服务,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和道德风险以推进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进程。
[1] 樊启荣:《责任保险与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2] 陆新峰:“责任保险适用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探讨——兼评保险法条款适法修订”,载www.chinarm.cn/Insurance/2017/1104/21037.html,访问日期:2015年9月9日。
[3] 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0页。(www.xing528.com)
[4] [美] 所罗门·许布纳等:《财产和责任保险》 (第4版),陈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5] 陈立琴:“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载 《浙江林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第22页。
[6]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7] 周国僧、万里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及相关问题探析保险研究”,载 《保险研究》 2009年第5期,第96页。
[8] 赵正堂:《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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