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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再保险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再保险至少具有如下功能:其一,大规模侵权责任再保险能够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满足保险经营者所追求的平均法则,以此提高保险经营者的财政稳定性。其二,大规模侵权责任再保险能实现特定区域内的风险有效分散。其三,大规模侵权责任再保险能对特定期间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对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来说,再保险公司为与其类似的大规模侵权风险就提供了很大程度上的风险分散作用。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再保险优化方案

保险制度,也称为分保制度,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办理保险,即保险的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行为。我国 《保险法》 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对于直接面对社会各界各业投保人,承担各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其承揽的业务称原保险。原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一些保险责任通过投保其他保险公司的方式分流出去,就形成了再保险。保险市场上之所以出现再保险制度是因为每个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是受其资本金和公积金数量限制的,为求得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的稳定,增强竞争能力和提高经济效益,保险公司还必须将其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合理安排。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业务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保险金额不高,但出险概率却较高;而有的保险金额相当高,且出险的概率也不低,各个险种的业务量也参差不齐。这些情况都说明保险公司在确定了自留限额之后,就必须按业务的性质和不同类别向其他保险人转嫁一定风险,以控制自身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由此可见,再保险制度被设计出来即是为了满足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目的。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再保险至少具有如下功能:其一,大规模侵权责任再保险能够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满足保险经营者所追求的平均法则,以此提高保险经营者的财政稳定性。其二,大规模侵权责任再保险能实现特定区域内的风险有效分散。大规模侵权具有累积性的特点,有些风险责任常因积累而逐渐增大,而单个标的保险金额并不巨大。表面上看,这类保险业务符合 “大数定律” 和 “平均法则”,但当这些标的同处于某一特定区域时,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从而具有 “风险责任集中化” 的特点。大规模侵权责任再保险能够从地域调剂角度来分散这些潜在的集中风险。其三,大规模侵权责任再保险能对特定期间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再保险能够使保险业务充分满足 “大数定律” 和 “平均法则” 的要求,确保保险人财务的稳定。某一类保险承担的风险可能在特定的期间比较集中,因而其财务的稳定可能具有时间性,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通过再保险将其所承担的特定时间段内的风险从时间和标的数量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其四,再保险有助于通过相互分保来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其特点是保险人既能将过分巨大或集中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移出去,同时又能对其他保险人的业务予以分入。因此,某一特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虽然不变,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和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风险得到了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明显提高。再保险制度不仅由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受到了保险业相当程度的重视,无不将之视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责任分散方式加以运用,是现代保险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www.xing528.com)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借再保险制度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承保大规模侵权风险的保险机构可以衡量自身的资金实力,科学的估算所承保的风险责任,从而与开展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分担大规模侵权风险,进而达到控制风险责任,稳定业务经营的目的。具体来说,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再保险方式实现风险分散:一是再保险公司方式。再保险公司就是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我国 《保险法》 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分出保险、分入保险的再保险业务。我国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第 4条规定了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人寿再保险和非人寿再保险等业务。专营再保险公司是从直接保险公司演变而来的,一般都有雄厚的财力和良好的信誉,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强大的承保能力,足以承担巨额损失的赔偿责任。专营再保险公司之间也可互相分保、调剂业务,或者将本身分入的一部分再保险业务再次分出,从而建立了转分保关系。对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来说,再保险公司为与其类似的大规模侵权风险就提供了很大程度上的风险分散作用。这也证明了将其作为大规模侵权风险分散的方式是可行的。就我国目前来说,仅有中国再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专门的再保险公司,从公司数量和保险业务的发展角度来看,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以满足新型保险业务的开展。二是联营再保险的方式。联营再保险是由若干保险公司达成共同协议,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份额,共同分摊所承接的每一笔再保险业务的损失。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保险人之间的直接洽谈,也可以经过再保险经纪人的介绍。再保险业务可以在本国范围内实行分保,也可以有选择地在国际市场上分出或分入保险业务。总的原则是合理转嫁危险责任,求得良好的经营效果,保证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使经营纳入良性循环之中。在我国,有关联营再保险业务开展的实例甚少,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利用这样的再保险制度的保险公司则较多。在我国要将其应用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风险分散上,不仅需要政府的大力引导,还需要管理成熟、组织架构完善的保险从业机构等与之相关联的机构加以配合,借鉴和学习国际经验,积极开展联营再保险业务以分散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同时与世界保险业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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