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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的科学评估与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责任限额的确定并不是保险公司任意为之,需要进行科学评估。责任保险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对受害人的给付,仅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受害人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应由加害人即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低限额。在设计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单时,应按照其他责任险的做法,在保单中约定一个责任限额代替保险金额,作为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的科学评估与优化

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度,在责任限额之内保险人支付实际损害赔偿额,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处理,一般情况下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根据民法理论,加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这称为全部赔偿原则。在发生大规模侵权的损害时,受害者并不一定能够通过责任保险完全、充分地受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付仅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最高限额,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由侵权行为人自己承担。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之所以要规定责任限额,是因为:第一,大规模侵权行为受害人众多,损害赔偿额巨大,且难以确切预测,如果不对责任限额进行规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将面临难以预知的风险;第二,损失保险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赔偿限额,而责任风险具有自身特殊属性,“无法对潜在风险作出充分精确的衡量”。[4]责任限额的确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稳定,预防可能出现的保险危机,另一方面可以落实被保险人的个人责任,从而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风险防范义务的履行。责任限额的确定并不是保险公司任意为之,需要进行科学评估。责任限额过高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负担,同时投保人因此支付的保险费也会水涨船高。责任限额过低又不能起到有效救济受害人的作用,因此责任限额的大小需要对大规模侵权风险进行精确的预测和评估,让责任保险充分发挥救济受害人和被保险人的目的。

责任保险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对受害人的给付,仅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受害人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应由加害人即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低限额。责任限额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期间内累计的责任限额,另一种是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一般来讲,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后,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导致的修复费用和大规模侵权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都相当巨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这种风险完全地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不可能的。因为毕竟我国现阶段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总体上还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即便能承保,也势必大大提高保险费率,使投保企业增加运营成本。如果实行全额的赔偿制度,其最终的结果,要么使一部分保险机构不愿承保,要么使部分保险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产。显然,这种结果不利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开展。同时,如果投保人造成的侵权损失的金额都由保险公司赔偿,那么投保人难免在大规模侵权事故的事后补救上出现惰性。而实施限额赔偿,投保人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投保人将会积极地防止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及扩大,从而也有利于减少大规模侵权的危害性。基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就业的考虑,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进行了有限额的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践。(www.xing528.com)

本书建议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中适用第二种,即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理由在于:保险期间内发生大规模侵权的频率难以预知,损害结果也难以预计,且累计责任限额越高,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将越高,这对投保人将不利,同时累计责任限额对受害人有效救济也难以保障;相对而言,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可以通过保险学专业知识来确定,这使得发生大规模侵权行为后的理赔更迅速、有效,更能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投保人的负担也将减轻。被保险人必须承担起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金额,受害人对这部分赔偿请求权依然存在,仍然可以通过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全部赔偿。所以,贯彻责任限额原则,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因无过错所致的损害赔偿负担,又能给侵权受害者充分、合理的赔偿,还能督促企业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大规模侵权损害的发生。所以我国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应当实行限额责任制。在设计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单时,应按照其他责任险的做法,在保单中约定一个责任限额代替保险金额,作为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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