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时,除了借鉴国外通用的做法外,还要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即根据责任保险理论,责任保险最显著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即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所受到的积极损失与被保险人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但不是被保险人一切侵权后果都应由保险人承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免责: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引起的损失
保险是对由于不可预料的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提供补偿,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设的要件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主观上是不愿意保险事故发生的。由于大规模侵权事故负面影响巨大,为避免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放松防范的注意,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失扩大则属于道德危险,保险人不应予以承保,从而可以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前的防范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的减损义务。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被保险人故意引起的事故先行赔付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大规模侵权事故的发生极大程度是由人为引起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防损、减损的义务对其技术水平、注意程度等方面的要求极高。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轻微过失引起的侵权事故,保险人也拒绝承保,则会极大地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负担,可能会导致其为避免巨额赔偿而不敢发展生产。同时,如果承保范围过窄将会极大地挫伤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发展。因此,对于因被保险人轻微过失引起的侵权事故,保险人应承保。
(二) 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受害人自身责任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过错导致大规模侵权事故的发生,并使其人身、则产等权益受到损害。按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将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三种。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权事故的发生,而仍然从事该行为。由于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大规模侵权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被保险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保险人亦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指受害人极端疏忽或极端轻率的心理状态,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而引起的侵权事故,不属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防止大规模侵权事故的发生不单单是侵权企业的责任,也是社会各成员的责任。将因受害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大规模侵权事故排除在保险范围外,能够促使社会成员尽自己最大的注意义务,防止大规模侵权事故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环境。如 《水污染防治法》 第5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三) 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故被保险人无须承担责任,因此,保险人也无须对此承担保险责任。如 《环境保护法》 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通常也是任何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但也要提醒保险人注意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对何为不可抗力向投保人加以解释说明,以明示的方式将这一免责事项告知投保人。
(四) 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之外,由法院判令具有严重过错的被告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一笔额外的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行为人的惩罚。我国《侵权责任法》 中规定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对于惩罚性赔偿是否可以将其列入免责的事项之列,绝大多数学者们认为将其排除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外符合责任保险设置的目的。具体原因如下:①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首要目的是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受害人众多,损害后果严重,在实际损失难获完全补偿的情况之下,承保惩罚性赔偿责任缺乏物质基础;②惩罚性赔偿的目的重在惩罚恶意侵权行为人,如果责任保险承保惩罚性赔偿,将导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目标落空。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犯有的不可接受的行为后果分散给购买保险的社会大众,将被保险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由没有实施该恶意不法行为的他人来承担,违背了公平原则,不符合法律价值和道德要求。故而,将惩罚性赔偿责任列为免责事由之一是法律追求正义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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