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文的介绍可知,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目前在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即于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是典型代表;二是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即于1990年成立的,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三是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其环境责任保险由已经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
诚然,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质就是利用经济手段分担大规模侵权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不论是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还是利用国家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甚至是联保集团,其关键的因素都是要求承保机构要有较强的承担风险的能力,一旦发生巨大的侵权事故,能够让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赔偿。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来承保我国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在承保能力上来看,国家作为后盾当然是具有雄厚的实力。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大规模侵权有时有明显的地域性,如果成立新的专门承保的机构,不但在机构建设上要大费周章,而且其职能单一,既不经济又在工作上与地方的保险机构难以融合。所以,在现阶段,我国还无法像美国一样,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来承保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而且,根据我国当下的经济状况,要求国家组织人力、物力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也是不太现实的。
为充分利用现有的保险公司资源,节约政府行政成本,利用现有的中央和地方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大规模侵权相关责任保险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应由现有的保险公司承保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由于大部分的侵权责任保险具有非营利属性,而保险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是其经营目的之一。为调和两者的矛盾,本书主张由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承保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由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也应体现这一职责。在经营保险业务时,不但应追求合法利益,而且还应发挥社会作用。因此,由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承保大规模侵权责任险较为适合,既不会引起保险公司的抵触,又可利用保险公司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和经验,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www.xing528.com)
同时,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是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由作为经济实体的保险公司承保,能将这一保险产品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另外,虽然单个的保险公司面对巨大的侵权事故时,难以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但这个难题可以通过再保险制度和多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方式来解决。目前江苏省实施的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2008年~2009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的。故而,根据我国现行的经济和保险行业发展的现状,以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或联合的保险集团来承保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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