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如何选择适合的保险模式

如何选择适合的保险模式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自愿保险是商业保险的最基本形式,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意志为其根本特征。如此,受害人就能够获得保险的保障。这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的目的,而保险公司也可通过调整保费的方式来平衡自身的风险。再次,强制责任保险可以避免逆选择的发生。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 “区别对待” 和 “双轨制”,在大规模侵权经常发生的行业,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的 “综合危险系数” 来确定采用何种保险模式。

如何选择适合的保险模式

当在理论和理念上确立了以责任保险为大规模侵权救济的主导模式后,我们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便是技术性问题。而其中首先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究竟是采取强制保险还是任意保险?以法律是否规定必须投保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强制性保险和任意性保险。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一定范围的民事主体或标的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投保。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以及法律的强制性为其根本特征。通常,在推行第三方保险的责任保险制度时,为了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利益,强制要求潜在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是各国通常采用的方法,如各国保险实务中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医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以及环境责任保险等领域内,都有国家设立强制性保险的大量先例。

而自愿保险是商业保险的最基本形式,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意志为其根本特征。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在对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力度上明显弱于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但是,相较于强制责任保险来说,这种模式比较自由和宽松,对国家的依靠力也比较小,可以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的情况自由决定一些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率,体现了市场化运作。如果操作得好,也可以开发出新的保险业务增长点。

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与任意责任保险模式相比较,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可以保障受害人利益及时受偿。通过强制责任保险,使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害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必通过复杂的程序或诉讼就能得到迅速的填补,借此达到保障受害人利益的目的。这是强制责任保险最大的优势,也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主要精神所在。其次,强制责任保险可以有效避免保险公司任意拒保。任意保险具有营利性的特点,而保险人在承保时也会考虑风险和利润问题,在任意保险和契约自由两个前提下,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若被拒绝的投保人造成大规模损害,那受害人必然无法通过保险程序获得赔偿。而对于强制责任保险来说,则不论风险和利润如何,保险公司都不能拒绝投保人 (潜在侵权人) 的投保。如此,受害人就能够获得保险的保障。这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的目的,而保险公司也可通过调整保费的方式来平衡自身的风险。再次,强制责任保险可以避免逆选择的发生。保险具有转嫁风险的功能,对于那些大规模损害发生概率高的投保人 (潜在侵权人),要维持风险平衡,又会导致保费的提高。因此,如在采用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就可能会出现逆选择的情形,即损害发生概率大的投保人 (潜在侵权人) 会选择投保责任保险,而发生概率小的投保人 (潜在侵权人) 会因为自身风险较小反而不愿投保,导致可能被其侵权的人会成为高危险群体,出险率变高。如果采取强制责任保险,则不论损害发生概率的大小都必须投保,只是各自的保费不同而已,这可以有效地避免逆选择的发生。

决定一种保险类型究竟是属于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要根据实施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可实施性、社会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根据我国 《保险法》 第11条的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强制保险。目前我国现存的强制保险有以下几种: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设立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 设立的强制油污民事责任保险;依据《煤炭法》 设立的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依据 《建筑法》设立的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2002年通过的台湾地区 “食品卫生管理法” 第21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其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后定之。”

当前,我国大规模侵权形势并不良好,食品安全、高危作业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的负面报道不断,民众对社会安全的信心受到影响。以食品安全为例,国家在最高行政机关的层面上成立了专门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由此可见,食品安全问题已是极为严峻的问题。企业责任保险意识淡薄且很多企业受经济效益的限制,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基础。我国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需要政府强制力的介入,针对这一点笔者建议可以借鉴美国和瑞典的模式,采取以强制保险为主,以政府指导与企业自愿参保相结合的任意保险为辅,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二者并存的制度模式。[3]当依照法律强制规定应当投保责任险的企业拒不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而对于投保任意性责任险的企业则应按一般程序予以承保。保险公司有权在投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由于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在国家强制保险公司承保的同时,应对保险公司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推动其承保。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保险费率设定、污染损失估价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合理提高保险赔付率,以激发投保的积极性。(www.xing528.com)

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 “区别对待” 和 “双轨制”,在大规模侵权经常发生的行业,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的 “综合危险系数” 来确定采用何种保险模式。而如何判断“综合危险系数”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行业属性。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属于危害较大的行业;二是地域属性。以环境污染为例,如建立在村庄、农田附近的排污企业,比建立在荒山附近的排污企业对环境构成的威胁要大得多;三是企业、产品的发展水平。曾经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生产企业三鹿集团可谓是我国奶粉行业的龙头企业,产品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及分销世界,企业规模大,产品影响的范围广,这势必导致造成的危害也将相应增加。企业发展的水平和规模越大,造成的损害也将范围越广、程度越深。所以,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共同确定了一个企业的 “综合危险系数”,而这一危险系数的评估通常可以由该行业的安全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对于危险系数较高的企业,一旦发生大规模侵权事故,可能要对人身造成严重的伤害、损失巨额财产,而囿于其财力有限,往往显得手足无措,导致无法独立承担损害后果,所以建议采用纯强制性责任保险;危险系数适中的企业,建议以强制性责任保险为主、任意性责任保险为辅;危险系数较低的企业,建议适用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当然,在评估阶段,数据的统计和积累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这一评估体系的完成还有赖于日后相关数据的积累和分析,而这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当依照法律强制规定应当投保责任险的企业拒不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而对于投保任意性责任险的企业则应按一般程序予以承保。保险公司有权在投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由于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在国家强制保险公司承保的同时,应对保险公司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推动其承保。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保险费率设定、污染损失估价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合理提高保险赔付率,以激发投保的积极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