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 传统的定义是指在风险与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风险或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近因所导致的损害给予赔偿。
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较大的间隔性,并且多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大规模侵权损害事件又大量存在,加之当时的科学检测技术和医疗水平的限制,求证科学严密的直接结果关系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所以侵权法律中大量适用严格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此时,如果严格按照保险理论的近因原则进行保险理赔,在实践中将有巨大挑战,与被保险人的纠纷争议在所难免,对投保人而言也有失公平。例如,在某一大规模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提出索赔,而大规模侵权人无法证明大规模侵权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由于大规模侵权人的举证不能,则大规模侵权人依法须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在大规模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后,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若主张严格按照近因原则理赔,那么大规模侵权人很可能得不到赔偿,而这与开办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初衷相背离。[2]因而,在众多学者和研究人员提出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一点则认为传统的近因原则不应适用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但本书认为,相比较完全否认近因原则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中的适用而完全颠覆传统近因原则的适用,考虑对近因原则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中作出一定的修正可能更加合理,从而可以保持保险传统理论的稳定性和继受性,并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理赔起到基本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所以,近因原则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中可以适用,但这一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其严格性可以作出一定的放宽。同时考虑到该业务的特殊性,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中,可以承认推定因果关系的效力,即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大规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推定两者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从而应对大规模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同时,对近因原则的适用进行适当限制也能更好地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理赔的业务进行指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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