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所避循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只能按其实际所受的损害请求保险人赔偿,而保险人以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方式填补其所受的损害,使其财产或利益得以在金钱价值上恢复到发生损害前的状态,被保险人不得因此获取超过损害的额外利益。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种类,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这很显然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适用于财产保险的损害赔偿原则,对责任保险也同样适用。首先,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将以此为限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补偿。2009年我国 《保险法》 对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赔偿作出了新的规定,增加了第三者保险赔偿保险金代位请求权。《保险法》 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从 《保险法》 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责任保险的损害赔偿原则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被保险人未实际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金额时,因其尚未发生损害,故为保护第三者利益,保险公司不得赔偿。但是,其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又有特殊性,其保险金的请求权不限于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时,作为实际遭受损害应得赔偿的第三者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求偿,该条法律规定更好地表现了保险的损害赔偿功能和损害补偿的原则。(www.xing528.com)
其次,损害赔偿原则还包括两项派生原则,其一是代位求偿原则。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已经填补被保险人因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所发生的损害,可以代位被保险人向造成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负责的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或者请求第三人补偿或分担损失。责任保险人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起连带性的赔偿责任时,该代位求偿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业务。如按照我国的 《侵权责任法》 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当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人向大规模侵权损害的被侵权人提供赔偿后,对承担责任的过错方第三人即可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利益。其二是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由于我国 《保险法》 对重复保险的内涵作了更进一步的限定,明确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作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之一,由此该原则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适用与否则存在争议。因为责任保险中的责任限额只是保险人用来控制自身风险的一种措施,不存在与保险人责任限额相对应的保险价值。投保人就同一责任险种向不同保险公司投保,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规避保险人个体偿付能力、理赔诚信及同类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差异等因素带来的求偿风险,其意在通过提高保障限额、分散投保的方式获得更大保障。而根据 《保险法》 的规定,因其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可能,所以责任保险很难被认为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如果投保人重复购买责任保险,当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存在2个或2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负保险赔偿责任,此时并不构成“重复保险”,而只是存在保险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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