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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选择与保险责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强制责任保险模式随着大规模侵权事故的频繁发生,损失日趋严重化,侵权责任者往往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因而受害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英国的雇主责任保险虽然是强制保险,但政府并不负责具体的投保、理赔等责任,经营权依然在商业保险公司手里。这种模式以法国和英国为代表,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经营模式选择与保险责任

在大规模侵权领域推行责任保险时,为了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利益,强制性要求潜在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是各国通常采用的方法,如各国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以及环境责任保险领域内,都有国家设立强制性保险的大量先例。由于大规模侵权原因的复杂性和大规模侵权责任承担的特殊性,加上各个国家不同的国情,大规模侵权领域的责任保险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是强制性责任保险和自愿性责任保险,在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各国根据实际需要,也衍生出了一些新型模式,但基本上还属于这两种保险的范畴

(一) 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随着大规模侵权事故的频繁发生,损失日趋严重化,侵权责任者往往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因而受害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为了强化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赔偿功能,减少致害者的经济负担,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强制性责任保险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内得以使用,并逐步成了一种主流发展趋势。1991年德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所有的工商企业都要投保该险。随后美国、瑞士和芬兰等国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美国对其国内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设备等有限的领域采取强制保险,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就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13]1976年的 《资源保护和赔偿法》 授权国家环保局长在其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单约定之责任免除,依照美国的保险司法实务,适用从严解释的原则。故意行为是否成为责任免除的抗辩事由,实际上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有致人损害的意图或故意。对责任免除的严格解释,实际上也是在放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内;芬兰 《环境损害保险法》 于1998年颁布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定,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企业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环境保险,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的程度,保险金额从1000到30万芬兰马克不等。该法规定所有芬兰领土上发生的环境损害都必须得到赔偿,即使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无法确认,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来自特殊的环境保险公司。据此,即使受害者无法确定环境损害的来源,也可以从环境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这种做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14]

雇主责任保险是最早兴起的责任保险,也是最早成为强制保险的险种。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作为雇主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英国是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英国在雇主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健全,除了 《1969年雇主责任 (强制保险) 法》 之外,还有 《1971年雇主责任 (强制) 保险条例》 及其豁免条例,以及 《1975年雇主责任条例》,这些法律和条例对投保人、承保条件、投保规则以及理赔、索赔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英国的雇主责任保险虽然是强制保险,但政府并不负责具体的投保、理赔等责任,经营权依然在商业保险公司手里。(www.xing528.com)

(二) 自愿与强制责任保险相结合模式

同样以环境责任保险为例,法国、英国等国家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这样做不会造成有害实业界在经济措施与意愿上之反弹,危害公权力之行使。[15]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强制购买保险,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可以采取自愿的形式购买相应的保险。从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业务量来衡量,自愿性保险是主体,也是强制性保险的基础,许多国家都是在自愿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强制保险制度的。这种模式以法国和英国为代表,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了再保险联营,承保范围不再限于偶然性和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对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在这种保险条件下,法律和政府一般无权就企业是否投保作出强制要求,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保。而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如1965年英国发布的 《核装置法》 就要求安装者负责投保最低为500万英镑的责任保险,则表现为企业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随着大规模侵权风险的增加,损失结果日趋严重化,致害者单一实施自愿性责任保险的国家越来越少了,大多数国家采用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模式,更大程度地发挥了大规模侵权领域的责任保险的作用。

弄清哪些国家属于任意保险模式,哪些国家属于强制保险模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大规模侵权领域,采用责任保险的国家不会将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唯一的责任保险方式,正如有学者所云:“各国的责任保险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某些或某类企业必须参加责任保险。区别仅仅在于是以强制保险为主还是为辅……”[16]从目前发达国家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方面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的大规模侵权领域的责任保险一般都具有强制性,而且最有效的也莫过于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可以有效避免损害发生概率大的 “潜在侵权人”选择投保,而发生概率小的 “潜在侵权人” 因为自身风险较小而不愿投保的现象;同时也可避免保险公司拒保,保障受害人通过保险程序获得及时赔偿。但正由于其具有强制性,保险对象就会有非常严格的范围。如果强制保险的对象过于宽泛,势必会导致保险人不堪重负,责任保险市场就会因之萎缩。所以,即便在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强制保险的范围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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