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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大规模侵权风险的分散能力不足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市场构成比重的不合理,导致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的分散渠道有限。审视再保险市场可以发现,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同样不足。国内直保公司几乎未将再保险经营作为其经营的一项业务,而多是作为风险控制的手段,而进驻我国的再保险公司尚未有较大作为。无论是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相比,还是与我国原保险市场的再保险需求相比,我国再保险的承保能力都严重不足。

保险市场:大规模侵权风险的分散能力不足

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主要依靠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指标来衡量。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速度很快,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 4.6 亿元增加到了2010年的4848.5亿元,但目前我国财险市场的密度和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我国财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了2010年的52.9美元/人,而全球范围内这一数据为 263 美元/人;我国财险的深度从 1980年的 0.10%提高到了 2010年的1.3%,而全球范围内这一数据为2.9%;[10]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发达国家,这个比例一般都在20%以上,有的国家甚至达到了40%。可见,虽然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呈现上升的趋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责任保险的发展更是相距甚远,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下,分散大规模侵权风险的能力还非常有限。

除了责任保险所占比重与期待尚存差距外,现行的保险市场发展主体之一即保险公司的发展布局也不尽如人意。截至2013年,我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58 家,其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37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21家。虽然这一数目较保险业发展之初已有所提高,但与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家的保险公司数量比较的话,保险市场供给主体仍无法满足保险需求。而且从市场主体的分布结构来看,财产保险市场呈现出被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局面。人保股份、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这3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占到了66.4%。其他的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只能是推出特色服务来吸引潜在的致害人投保而得以生存。保险市场构成比重的不合理,导致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的分散渠道有限。

审视再保险市场可以发现,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同样不足。国内直保公司几乎未将再保险经营作为其经营的一项业务,而多是作为风险控制的手段,而进驻我国的再保险公司尚未有较大作为。所以仍以居于垄断地位的中再保险公司为例,从1996年成立至2003年改制完成,中国再保险集团是中国唯一的中资再保险公司,2008年底,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了225.55亿元,全年再保险保费收入105.51亿元,权益性资产仅34.76亿元。而瑞士再保险公司 2008年的总资产达到了9957.27亿元人民币,权益性资产1321.8亿元人民币,分别是中再的44.15倍及38.03倍,[11]我国再保险的承保能力差距显而易见。无论是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相比,还是与我国原保险市场的再保险需求相比,我国再保险的承保能力都严重不足。(www.xing528.com)

此外,保险公司对大规模侵权的风险承保意愿不强,也是导致大规模侵权风险在保险市场分散情况不理想的原因之一。我国正处于政府转型、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大规模侵权的发生除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之外,处理不当还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往往面对的是巨额的赔偿,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来说,无利益可言,自会使其承保的意愿大打折扣,而无任何动力。所以从各责任保险的试点推行情况来看,往往都是由政府反复游说或强迫企业购买保险,甚或强性摊派,政府部门则沦为了保险推销员。承保意愿的不足,也导致很多责任保险从试点开始至今发展情况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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