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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发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得职业责任的损害赔偿额度提高,职业责任风险增大。各种职业技术工作单位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能够转嫁自身职业责任风险,有效地抵御因职业责任诉讼所引起的财务风险。与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相似,董事责任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主要也是为了赔偿相关专业人士因过失而造成的大规模损害。

职业责任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深化,各种职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断得到加强,工种之间的不可替代性越发明显,这使得职业责任风险的种类繁多,可控性较差。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受到自身知识、技术或经验的局限,工作中所使用的设备或者产品存在缺陷,加大了技术人员主观上犯错的可能性。使得职业责任的损害赔偿额度提高,职业责任风险增大。也正因为巨大责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我国的 《注册会计师法》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相关部门应办理职业责任保险。通过职业责任保险的方法,利用大数法则,能够实现跨时期、跨区域有效分散被保险人职业风险的目的。各种职业技术工作单位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能够转嫁自身职业责任风险,有效地抵御因职业责任诉讼所引起的财务风险。一般而言,职业责任保险是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如医院、建筑设计院、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美容院等) 投保的团体业务,个体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7]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专业技术人员面临的职业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不仅传统的医疗责任保险、工程设计师责任保险有了可喜的变化,而且诸如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电脑职业责任保险、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传媒行业的职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等新兴险种不断涌现出来,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更加全面、细致的保障。从目前执业的情况来看,能够引起大规模侵权损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集中在会计师、律师及企业高管人员等主体的身上。以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为例,注册会计师职业最显著的特点是向社会公众承担责任,与其他职业相比,其所负的法律责任更加重大。因为注册会计师发生过失可能会造成成千上万的人蒙受损失,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雇员、政府有关部门等。西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有句谚语 “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恰当地表明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显著特性,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审计失败,也将面临巨额的赔偿风险。早在 2000年,深圳市保险机构就已经开出了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单,运行几年来,由于承接的业务和面临的风险不同,购买该险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全部会计师事务所中所占的比例很低。从投保情况来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一线城市的80%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投保了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占据该险种的90%,相反中小城市的事务所投保的热情并不高涨,这也说明这一险种在未来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特别是财政部和保监会于2015年6月颁布了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同时也为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与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相似,董事责任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主要也是为了赔偿相关专业人士因过失而造成的大规模损害。自银广厦事件后,大批海外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被投资者诉讼的赔偿案件有明显增多趋势。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往往涉及高额的索赔金额,使公司无力支付。2001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都有提及董事责任保险的问题。2002年1月23日国内第一个 “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首份保单。[8]2006年10月17日,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宣布在中国市场推出 “中国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另外,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以及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中,均提及要进一步发展董事责任保险。但是由于市场的外部环境制度不完善及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的发展并不理想。(www.xing528.com)

在我国,现行的 《民法通则》 《合同法》 《公司法》 《注册会计师法》 《证券法》 《律师法》 《企业破产法》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等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责任。此外,相关文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及 《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 明确提出了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的政策,从不同层次为相关的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展和推进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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