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用户和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我国从1980年开始试办产品责任保险,一方面是由于产品责任保险是改革开放、与国外进行贸易往来的必要条件 (特别是销往美国的产品);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出口产品在国外一旦发生责任事故遭到起诉,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转嫁可能的产品责任风险,国内企业也需要产品责任保险做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以及受害方、致害方对簿公堂的报道不断出现。在这一背景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的保险公司开始面向国内企业销售产品责任保险。通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已经初具规模,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 (不含汽车责任险) 仅为5%左右,相比世界10%的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而产品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就更低了。由于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还远远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
责任保险在产品大规模侵权领域的实践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应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存在缺陷,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或消费该产品或商品的人以及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而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近几年来,奶粉中检出三聚氰胺、猪肉中查出 “瘦肉精”、咸鸡蛋中冒出苏丹红……一个个沸沸扬扬的食品安全事件,形成了一次次食品卫生问题的冲击波,造成我国每年因食物中毒例数至少在20~40万人。2012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了要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 “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的目标。在 《食品安全法》 草案修订阶段,2015年1月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和详细的规定,这些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各地方省市也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浙江省杭州富阳区的餐饮协会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相互协作,在餐饮协会会员单位中试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截至2013年年底,已有48家餐饮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协议。[1]由于试点效果较好,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等 4 部门于2015年4月联合出台了 《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这标志着浙江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实施阶段。2014年7月,湖南省7家食品企业 (行业协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湖南省分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率先试点湖南食药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工作,开全国先河。至2014年9月4日,湖南省已经有7家食品企业 (行业协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湖南省分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迈入了实务操作阶段。[2]在浙江和湖南两省的带动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在各省市逐渐展开,因为试点工作刚刚开始,这两种保险效果的优劣目前还没有充分显现。(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尚无独立和完备的产品责任法,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是一片空白。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主要出现在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以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 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就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 《民法通则》 的规定可以看出,因产品不合格有缺陷造成的损害,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可以侵权为由提起产品责任诉讼,原告 (消费者或用户) 与被告 (制造者或销售者) 之间毋需有合同关系。2009年颁布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 则进一步对产品责任进行了调整,对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侵权责任法》 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款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到了规范体系中,加重了对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也体现了 《侵权责任法》 的惩戒功能。但有关产品的概念、免责事由等内容则在 《产品质量法》 中未进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则对产品的警示说明及经营缺陷进行了调整。我国从1995年开始施行 《食品卫生法》,迄今这一领域已有近百个规章,还有500多个标准,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制度建设之重视。2015年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 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食品安全法》 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监督、严格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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