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不仅仅是民事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16]正是因为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都在法律的一定规范之内,所以才可能因触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损害或他物的损失而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很难想象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奴隶的伤害、封建社会中君滥杀臣要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同理,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法,造成污染的人不会对受害者承担什么赔偿责任;没有食品卫生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对受害者也不会有法律责任。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才会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事实上,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地方,正是各种民事责任法律最完备、最健全的国家。责任保险的基础就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民事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其适用对象包括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等等。此外,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也对相关责任事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我国目前经营了几百种责任保险产品,可以将其归纳为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其他特殊责任保险等。而在这些责任保险领域里,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
在我国,《民法通则》 是民事法律中的基本法,其中关于民事侵权的一般规定是责任保险的基本法律依据,责任保险法规则是 《民法通则》 的特殊法,它既受其制约,又可以超越 《民法通则》 规定的范围,且优先于 《民法通则》 的规定。因此,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只能是责任保险法规和责任保险合同。目前,责任保险的根本依据是 《保险法》 第65条第 4 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专门的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可以作为直接的依据。责任保险的间接法律法规依据是包括 《民法通则》 《合同法》 在内的所有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如适用于公众责任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 《环境保护法》 《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海上交通安全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的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适用于产品责任保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食品卫生法》 《药品管理法》 等;适用于职业责任保险的 《律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建筑法》 《执业医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公司法》 《证券法》;等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在责任保险各险别经营中有的是交叉依据,如有的法律法规在公众责任保险中是法律依据,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也是法律依据,如此等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等,以及地方性法规、条例,如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等也是责任保险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www.xing528.com)
总的来说,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基本涵盖了保险合同行为、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各个环节,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初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符合我国保险工作实际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立法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进程,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也为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领域的适用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发展契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