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工业生产所导致的侵权过程的复杂性、缓慢性和累积性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对传统民法的归责原则提出了挑战。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 “损失转移” 转化为自己责任、个人责任下的损失分散,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正是顺应这一挑战的产物。发生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后,不仅要侵权人对事件承担责任,同时还要由政府,或者社会和商业机构提供补偿,这些都是常用的对被害人损害救济的手段。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秩序的角度来说,有了政府的出面,不仅为赔偿提供了担保,而且通过政府的补贴,能够及时给受害人进行救济。例如,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三鹿企业提供了10亿多元的赔偿额,而且政府额外对由三鹿奶粉导致结石宝宝死亡进行了20余万元的补偿,对重症以及普通影响的患者分别给予了5万元以及2000元的补偿。上海一次严重的火灾中,受难者得到96万元的补偿,而政府提供的补偿也达到了30万元。可见,通过政府对大规模侵权受害者给予补偿是十分重要的,但这也说明以往补偿侵权的损害的侵权法还不够完善,存在尚不能克服的局限性。
大规模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具有受害地域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原因复杂等特点。传统民事赔偿救济是建立在侵权人确定和责任个别化的基础之上,这使得大规模侵权难以用传统的救济方式进行救济,主要表现为:因民事侵权赔偿救济带有明显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若存在侵权行为人已经破产、关闭甚或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人等情况下,受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大规模侵权往往赔偿数额巨大,按照私权责任独立原则,由企业独立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可能会造成侵权行为人支付能力不足或因过重的赔偿负担导致破产,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例如,震惊全国的齐二药假药事件发生后,导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最后破产;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三鹿集团不久后也宣告破产。虽然这些公司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受害者的痛苦并没有结束,一些家庭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而失去了一家三口的幸福日子。如果说,当时有一定的救济机制,对于企业和受害人来说,多多少少能够减轻后果,也不至于最后以这样的结果收场。(www.xing528.com)
此外,大规模侵权的特点决定了大规模侵权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而使受害人不能迅速获得赔偿。在这些情况下,“谁侵权,谁赔偿” 的传统民法理论无法确保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传统民事责任理论的局限无法在大规模侵权领域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这促使大规模侵权救济手段亟需创新,这就为责任保险制度的介入提供了机会。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促使个人转移风险、社会分摊风险,可以有效解决大规模侵权的补偿问题。而且,传统的侵权法过于单一,因此其在救济方面无法满足受害人对救济的需求。责任保险通过满足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请求,对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提供保险救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出请求,这样就减少了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成本,其利益也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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