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具有强化风险管理、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后,有义务和责任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利用自身风险管理的经验,借助社会有关力量,督促被保险人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有人担心,被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之后,由于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赔偿责任,是否会导致被保险人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应当指出的是,这样的认识是对责任保险机制的误解。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责任保险是有条件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责任的防范和义务等均在保险单中予以了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对危险的条件、状态等进行评估,可以采取承保、拒保、调整保费等不同方法,从而强化投保人的守法意识,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现代责任保险具有风险保障社会管理的功能,在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2004年到2013年的10年间,责任险保费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3%,到2013年保费规模已达217 亿元,成为继车险、企业财产险、农业险之后财产保险业第四大险种。[15]同其他类保险相比,责任保险是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为本质的险种,对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更加突出。因此,发展责任保险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强力推动,主要是推动部门协调配合,支持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公安、消防、安全、旅游、建设、文化等部门与保险业形成联运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责任共担,共同运用责任保险手段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保险是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推动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有更强的赔偿能力,而受害人获得了更多的经济补偿。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责任保险制度对和谐各方关系,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责任保险也有利于改变事无巨细大包大揽的行政管理模式,使得责任保险这种社会互济互利的制度得以普及和发展。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责任险保费收入只占财险总保费收入的8%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少数险种上,责任保险在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而在国际上,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业务总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美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在英、德等欧洲保险业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在30%左右。可以说,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社会文明的 “润滑剂”。
[1] 江生忠等:《风险管理与保险》,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2] 许瑾良:《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 许谨良:《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4] 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5] 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载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第7期,第383页。
[6]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7]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www.xing528.com)
[8] 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5页。
[9] 郭颂平:《责任保险》,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10] 李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1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4页。
[12] [英] 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 (第6版),王仰光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页。
[13] Kenneth S.Abraha,"Environmental Liability and the Limits kr Inrurance",88 Colum.L.Rev.942 (1988).
[14] George L.Prest,"The Current Insurane Crisis",The Yale Law Journal,Vol.96 (1987),1557.
[15] 李画:“责任保险将成社会风险管理重要支柱”,载 《中国保险报》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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