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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降低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各国在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时,均要求致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巨额的赔偿金使企业无力承担而陷入破产的风险。因大规模侵害而导致的巨额赔偿,可以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其分散于社会,从而避免激化因大规模侵害造成的各种矛盾,减少社会的震荡。因此侵权责任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由当事人以外的责任保险第三人分担。

责任保险:降低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

保险源自风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方式,允许最初承担风险的一方将其转移给更愿意或更有能力承担的一方。“责任保险不使损害集于一人或一企业,使其得由社会大众共同分担,以达损害赔偿社会化之目的,可以促进无过失责任之建立,应特受重视。”[11]损失分摊是保险的核心特性,保险人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汇聚成一个资金池,发生了保险损失的被保险人从该资金池中得到赔付,少数人的损失在整个群体中进行分散,总的损失成本实质上得以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摊。它将被追究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所带来的影响分散到了许多人的头上和不同的时间段里,在已投保的被告被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时,这些赔偿金将从保险人的资金池通过从所有客户支付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而形成支出;而且,被保险人贡献给该资金库的费用将被分摊到保险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关系的各年年份里。但对保险人来说,则需要运用大数法则对未来损失作出准确的评估,以决定从被保险人处收取的保险费数额。随着保险市场的发达,潜在受害人或加害人可以通过自愿性抉择在保险市场上购买适宜的保险,对损害风险提前予以安排。“几乎所有的事故险能够被这种或那种的第一方保险所承保。”[12]而责任保险的兴盛使得本应由加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保险人而分散于被保险人群体,实现了损害赔偿的集体化分担。

必须承认,责任保险首先是为被保险人服务的,即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即致害人的经济利益,责任保险应用于大规模侵权领域,可以使企业等主体规避风险。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并没有消除现代大工业生产所具有的高度风险的特性,反而使人类破坏自身生存环境的能力大大增强。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为维持生存与发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制造缺陷食品或药品、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及社会责任的承担,造成环境的污染、人们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甚至会殃及子孙后代,这从上面列出的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即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在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时,均要求致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巨额的赔偿金使企业无力承担而陷入破产的风险。企业只有把各种风险都转移出去或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www.xing528.com)

而企业一旦参加了责任保险,在发生大规模侵权事故时,就可以把因侵权所带来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的承保,使得原本集中于企业的风险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这就减轻了侵权企业的民事赔偿负担,减少了企业由于污染、生产缺陷产品等所带来的风险,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安全。随着大规模侵权的不断加剧,有关损害赔偿的社会纠纷大量增加,巨额的经济赔偿对于单个企业而言往往是一场灾难,这使得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可能激化矛盾并进而影响社会安定。因大规模侵害而导致的巨额赔偿,可以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其分散于社会,从而避免激化因大规模侵害造成的各种矛盾,减少社会的震荡。通过责任保险对受害人进行及时补偿,将消除社会和谐稳定的巨大隐患,符合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由于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侵害人,而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弥补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因此侵权责任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由当事人以外的责任保险第三人分担。在此过程中,责任保险把集中在个人或企业的损失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使侵权责任社会化,既保证了及时、有效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又使行为人不至于因为巨额赔偿陷入经济困境,最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对存在高污染、高风险等行业实施法定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把责任保险视为如同电力一样重要的、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条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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