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责任与责任风险
什么是责任?《现代汉语词典》 中的解释是: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情,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换言之,责任是一种义务。这也正是罗马法思想的体现。即凡有义务,必有责任。而 “风险” 如何界定?经济学家、行为学家、风险理论家、统计学家和保险精算师,每一个人都有他们自己对风险的定义,但是,风险在传统上被定义为不确定性。根据这一概念,风险在这里被定义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包括风险事故发生发展的环境条件变动不确定、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的时空不确定、引发因素的不确定、方式过程的不确定、发生频度,结果及影响的不确定、为化解它的事先准备和举措之施行与否及其效果的不确定等。
从经济与法律角度来说,责任风险是另一种大多数人都面临的重要的纯粹风险。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如果你做了某些事情对其他人产生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你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会要求你向你所伤害的人支付损失赔偿。因此,所谓责任风险,实质上是指与责任有关或由责任引起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其实质是指行为主体 (或公民或法人或国家) 因疏忽行为或过失行为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及精神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的不确定性。责任风险属于静态风险,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可能性。同时,责任风险属于纯粹风险,即当自然人或法人面临责任风险时,其结果是发生损失或不发生损失,没有盈利的可能性。责任风险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 客观性。自然人或法人在进行经济或社会活动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他人发生联系,常常因为疏忽、过失甚至故意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风险并不能因为人们的主观预防意识而彻底避免,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责任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责任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
(2) 普遍性。责任风险普遍存在于企业、个人活动的方方面面和具体环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损害,则企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等。(www.xing528.com)
(3) 偶然性。虽然责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对某一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是一种随机现象。责任风险的偶然性主要表现为责任风险事故是否发生不确定、何时发生不确定、发生后所导致的后果不确定。责任风险引起的损害赔偿与财产风险相比,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它不同于财产风险那样有一个较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定量,而且通常是不存在上限的,其损害赔偿包罗万象,涉及面极广。包括他人的财产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人身伤害及由此产生的精神伤害等。在国外,法院对责任风险导致损失所作出的判决有时要涉及清理责任方的财产。责任风险大部分损害赔偿责任都难以有标准去量化,还涉及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大型客机由于技术或天气的原因坠落,其机身损失可能达数千万美元,而且造成的乘客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可能更加巨大。国际上因产品事故、交通、医疗事故等引起的索赔中,责任者被法院判处巨额赔偿的情况已司空见惯,在美国著名的石棉产品责任案中,法院判处责任者承担几亿美元的赔款。
责任风险的产生是因为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都在法律的一定规范之内,所以才可能因触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从而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没有以法律形式确认的对某种行为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行为人来讲,则不存在任何经济责任风险。凡是有义务的地方必然有责任风险。如前述,大规模侵权主要发生在产品责任领域、环境污染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领域和证券诈欺等领域。这些领域相关义务的存在,决定了其产生责任风险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例如,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公民、法人如果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就面临着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高、危害大、处理难等特点,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行为人为了满足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往往需要付出巨额资金,而这笔费用对企业来说是难以承受和支付的。根据我国《公司法》 和《证券法》 的规定,公司董事必须就其对公司的诚信、勤勉义务和遵守上市规则作出承诺,并由律师见证,董事若违反上市规则,就有可能承担公开谴责、罚款或被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风险;有关人员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可能因生产有缺陷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而依照有关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企业若不遵守安全生产的义务规定,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通常都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 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的界定
对于责任风险的界定,具体到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则是指行为主体 (常表现为企业) 因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人数众多的受害人严重的人身伤害或巨额的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对受害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日趋成熟,我们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着法律法规的建设,更注重与尊重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各种法律责任风险随之产生。现代工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给人们物质生活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加巨大、潜在的风险,给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者、制造商带来了巨大的潜在责任风险;与此同时,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上升也导致了对物质损失、人身伤害和由此失去劳动能力的经济赔偿额日趋升高。这些因素使得责任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大规模侵权领域,由于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及引起损失的无上限性,一起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由于企业或个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可能会对责任方产生巨大的影响,造成的赔偿金额和受害范围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而且还会对责任方的未来产生持续的副作用。责任风险无论从总的数量还是从对企业或个人带来的潜在损失程度来看,都是一种变得愈来愈重要的风险。如何对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进行管理,消除风险带来的损害,便成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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