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落实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参加“双创”活动的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把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违反政策要求的惩戒措施。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对掌握国家秘密和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重要信息情报等的科研人员,要引导他们到诚信记录良好、具有保密资质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从事“双创”活动,既要适当支持,更要有效规范,并严格落实保密纪律。
(十二)规范人事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双创”活动。要简化审核流程,对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其订立离岗协议。鼓励事业单位在“双创”活动中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十三)严肃纪律要求。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对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对欺骗组织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录,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同时,对违规获取的资金、项目、荣誉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www.xing528.com)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对“双创”活动的经济效益指标不作要求,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不作要求,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此前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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