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体育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体育运动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体育系统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2006年7月1日在册的体育运动员
二、改革的内容及实施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由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组成,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
(一)基础津贴的实施。
基础津贴按照运动员的不同水平设置,共分为20个档次,不同的档次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附表一)。运动员按照运龄和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基础津贴(附表二),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津贴档次的运动员,仍保持荣誉的,基础津贴档次可高定一至二档。
(二)成绩津贴的实施。
成绩津贴,根据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
1.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和亚运会、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和全运会、全国比赛和世界青年锦标赛六个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相应的成绩津贴标准(附表一)。全国以下比赛的成绩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全国比赛第六名的成绩津贴标准。
2.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根据其训练水平和实际贡献,成绩津贴按照比主力队员低一档的标准执行。
3.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上创世界纪录的,按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第一名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在其他比赛中创世界纪录的,按实际名次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4.领取成绩津贴的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以按提高的名次从第二年1月起领取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运动员再次获得奥运会比赛第一名时,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一年内获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三)奖金的实施。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并表彰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设立奖金。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
1.对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动员,根据比赛层次和获奖名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运动员获得亚洲及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名次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附表三)。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60%执行。运动员在比赛中创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的,按世界比赛或亚洲比赛第一名奖金标准的60%执行。
运动员在全国比赛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其奖金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并报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2.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的运动员,发给平时训练奖。这次改革,将1—2.5个月基础津贴的额度和地区附加津贴纳入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体育事业单位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总量暂按运动员上年度1—2.5个月基础津贴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体育事业单位在核定的体育运动队平时训练奖总量内,根据运动员的平时训练水平、完成训练计划情况、在队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每位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平时训练奖可以年终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按季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体育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体现运动员特点和贡献的平时训练奖分配机制,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合理拉开差距,加大向优秀运动员的倾斜力度;同时,要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https://www.xing528.com)
(四)基础津贴正常调整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运动员,每年正常晋升一档基础津贴,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五)体育津贴奖金标准的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运动员基础津贴、成绩津贴、奖金标准。
三、新入队运动员待遇
(一)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600元的试训体育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试训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训津贴标准随着运动员体育津贴标准的调整进行适当调整。
(二)正式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执行第一档基础津贴标准。
(三)其他工作人员改做运动员的,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确定体育基础津贴。
上述人员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四、退役运动员待遇
(一)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由所在单位按其所聘(任)岗位(职务)确定岗位(职务)工资,薪级(级别)工资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下同),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
(二)运动员退役时继续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龄3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600—1800元;运龄满3年及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2500元。运动员每增加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下同)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政策
(一)待安置的运动员可以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安置期间,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应减发、停发体育津贴和退役费。
(二)登山运动员执行登山运动员成绩津贴(附表四)和奖金标准(附表五)。
(三)艰苦边远地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四)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的运动员,在其退役时一次性发给突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5000元;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及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顶峰的运动员4000元。突出贡献津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发放,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
六、其他系统的优秀运动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表本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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