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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类企业所属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中职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优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企业所属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员、中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教员、中学三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和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核定各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1.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中等职业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中等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中等职业学校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中等职业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中等职业学校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今后按国家关于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进行调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www.xing528.com)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人事部、财政部选择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试点,探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在绩效工资分配上要给予适当倾斜。

五、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政策,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加强对学校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支付的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学校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原则上只能以银行卡的形式支付工资,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提高10%。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职业高中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中等职业学校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中等职业学校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为鼓励教师长期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九、经费来源

中等职业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及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十、组织领导

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衡顺利实施。

附表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附表5: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附表6: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

事业单位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

附表7:事业单位工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及定级工资待遇表

附表7 事业单位工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及定级工资待遇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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