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内务部就工作人员补发工资问题发布复函

内务部就工作人员补发工资问题发布复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1963年底以前的毕业生评定工资后需要补发的工资可按1963年10月17日国劳字687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执行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处理。

内务部就工作人员补发工资问题发布复函

(1964年11月24日 内人工字〔1964〕222号)

广东省人事局、云南省人事局:

广东省人事局9月13日人福字第297号函,云南省人委人事局9月22日云人三字〔P64〕第137号函均收悉。关于工作人员由于所在单位疏忽被弄错工资级别、计算错待遇或无故延长定级时间而少发的工资,是否补发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作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由于所在单位疏忽被弄错工资级别、计算错待遇而少发的工资,经过纠正以后,一般的可以补发纠正当年少发的工资,1963年底以前已经按照规定纠正的,过去少发的工资,不再补发。

二、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调干毕业生和一般毕业生工资级别定得偏低,不符合国务院规定,重新作了调整的,新定工资级别应从批准之月起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www.xing528.com)

三、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没有及时评定工资级别和调干毕业生按临时工资或入学前原工资借支没有评定工资的,他们评定工资以后的执行时间,应按1957年10月25日议字第57号«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中第二、三项规定处理。对于1963年底以前的毕业生评定工资后需要补发的工资可按1963年10月17日国劳字687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执行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处理。

工作人员因少发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酌情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费用在单位经费内开支。

过去我部对工作人员补发工资问题的答复与此文精神不符的,均应按此规定办理。

请你们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他们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政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要随意降低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免造成日后处理时的困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