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之中有爱也有恨,由爱生恨的故事总在人世间的舞台上演。有结婚之后恩爱的夫妻,同样也免不了感情破裂后对簿公堂的冤家。在古代两河流域,婚姻破裂后双方会来到法庭,陈述离婚的缘由,起誓证明自己的言行属实,在见证者们的审视下,等待法官的判决,并按照法律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等问题。
离婚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婚姻中的妻子出现过错,男方提出休妻,解除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在女方无过错的前提下,男方提出离婚,男方要赔偿女方银钱,如果两人育有子女,男方应当净身出户。当然,也有女方提出离婚的个例,但是在判决案例的楔形文字泥板文书中所见不多。此外,在婚约订立之后、两人正式结婚之前,也同样存在着悔婚的现象,悔婚的一方要对受害人加倍赔偿。
在古代中国,男子提出休妻要在女方有过错的前提下,被称为“七出”,但其内容源自《大戴礼记》的“七去”,包括不孝顺父母、无法生养、淫邪、嫉妒、身患恶疾、多言、偷盗,内容如下: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在古代两河流域,夫妻之间离婚的缘由大致相同,偷盗、淫邪、无法生育子女、身患恶疾等是离婚的主要原因。与订立婚约时相同,二人离婚也要经过法庭的裁决,并详细记录离婚的缘由。一份古巴比伦时期的离婚泥板文书,为我们生动还原了夫妻离婚时的场景:
伊里阿朱之女伊什塔尔温米,被埃腊马里克娶为妻。
第一次,她挖入他家的大麦仓房。第二次,她把他的芝麻油罐打开了,并用一块布盖住了它。第三次,他捉住了她在一个男人上面,他把那个男人的身体拴在了床上。
因此,他扛她带到长老会。长老会因为那个人在她之上被捉住,所以他们把x斤银钱,定为她的离婚费。他们将剃去她的下部毛发和……的一半,他们用直箭刺穿了她的鼻子。
国王下令了,让她在城中游街,这是国王的裁决。
“伊什美达干是我的生命”(人名)是王家执法官。
伊什塔尔温米是埃腊马里克的妻子,二人定有婚约,但妻子自嫁入家门之后,被发现三次有过错的行为。第一次是偷盗,妻子颇费了一番功夫,挖掘通道进入了男方家的大麦仓房。在农业社会,粮食是主要的社会财富,她偷盗大麦的行为被男方发现。第二次也是偷盗,妻子偷盗了家里的芝麻油,并掩人耳目遮盖自己的偷盗行为。第三次的行为已不为男方所容,她犯了淫邪的罪,而且被丈夫捉奸在床,愤怒的丈夫直接将那个男人捆绑在床上,把妻子带去了长老会,让长老会的人为他做证。女人被当场捉住的证据已然十分充分,最后长老会判决二人离婚,女人得到一笔离婚费用,不过女人受到的惩罚依然不轻,她被判处肉刑,剔去了阴部的毛发等,而且被毁了容,被箭刺穿了鼻子。国王得知此事后,下令将她游街示众,让城里众人皆知。最后,王家执法官在判决文书中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判决生效。我们可以想象,出轨的妻子被游街的场景,可能会向众人展示她被处罚的地方,也许她的偷盗行为之前被男方原谅,但是最后的淫乱行为已不为男方所容,婚姻由此破裂。在这一案件中,依据律法即便女方存在过错,依然可以得到一笔离婚费。法律条款在古代两河流域的离婚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律中,有着详尽的关于离婚问题的条款。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就是古代两河流域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成文于公元前2100年前后。《乌尔纳姆法典》全文使用苏美尔语记录,其记载的内容是对当时两河流域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的具体反映,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婚姻等各个方面。但由于时间过久和泥板不易保存等原因,现在保存下来的仅仅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包括一个序言和四十多条法律条文。
《乌尔纳姆法典》中涉及离婚和财产的,有如下几条:
如果一个人想要离弃他的第一任妻子,他将称出60舍客勒(一斤)的银子(作为离婚费)。
如果一个人想要离弃一个寡妇,他将称出30舍客勒(半斤)的银子(作为离婚费)。
如果一个人在没有订立泥板契约(婚约)的情况下和一个寡妇发生了关系,他将无须称出银子(作为离婚费)。
如果一个女婿已经进入了他岳父的家,但是后来,他岳父将其妻又许配给他的朋友,他(岳父)应该加倍称还他(原女婿)送来的彩礼。(www.xing528.com)
一斤银子,在那时是很多的了,离婚之后,男子要付给女子钱。如此看来,是保护了女性的权益,同时,也说明了女子的经济不太独立,依附于男人。乌尔第三王朝时期是典型的父权制社会,女子未出嫁之时从属于父亲,如果没有父亲则从属于兄长。一般情况下,婚姻都是由男女双方的父亲来订立的,但在特殊情况下,男子甚至可以亲自要求同女方的家长订立婚约。
但是,女性的等级身份高于婚姻身份,婚姻不会改变原有的身份属性。如果一个女自由人嫁给一个奴隶,她并不会成为奴隶。女子也可以对拒绝支付离婚费用的丈夫提起诉讼。因病离异的女性也可以得到丈夫的供养。离婚之后,女子也可以带走自己的嫁妆。
古巴比伦时期的典型法律文献是《汉谟拉比法典》。其婚姻法的开篇便说明:“如果一个人娶妻但是并没有写定婚约,那么这个人不是妻子。”也就是说,有婚约才受法律保护,没登记就同居那种,不能算婚姻。
下面,我们来看看彩礼这一婚前财产。
第159条:已经送给岳父家礼物和娶妻彩礼的人后因看中了另一女人而毁婚约时,该女子的父亲可以拿走前未婚夫送给的任何东西。
第160条:已经送给岳父家礼物和娶妻彩礼的人遇到女子的父亲毁婚约时可以加倍索回所有他送的东西。
第161条:已经送给岳父家礼物和娶妻彩礼的人后因朋友诋毁他而造成其岳父毁约时,可以加倍索回所有他送的东西,那个未婚夫的朋友不能娶前未婚妻。
简单说,就是谁撕毁婚约谁赔偿损失。而且,妻子可以依据法律不受丈夫婚前债务的干扰,在婚姻中保障自己的经济权益。
在离婚的案件中,女性有无过错依然是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有过错的女子,法律坚决重罚,不留情面。比如,厌恶丈夫的妻子不守贞洁,出门玩乐,浪费家财,羞辱丈夫,是要被扔到水里的。而对于没有过错的女子,她们可以拿到一笔离婚费然后离开。《汉谟拉比法典》第143条:“如果一个女人不守身如玉且出门玩乐,浪费家财且羞辱她的丈夫,人们应该将那个女人投入水中。”
中国古代有“无子出”这种说法,女子生不出儿子,丈夫可以休妻。这种做法在古代巴比伦也被允许,但是丈夫要在一定程度上赔偿妻子的损失。如果妻子身体不好,丈夫要承担抚养费。
女子也是可以主动向丈夫提出离婚的,但这要建立在女子本身无过错而丈夫犯错的前提之下。《汉谟拉比法典》第142条规定:“如果一个女子讨厌她的丈夫,对他说‘你不应该娶我’,社区应该调查她的背景。如果她守身无过错,而其夫出门玩乐并极大地羞辱了她,该女子不承受任何惩罚,可以拿走她的嫁妆并自主地回到父亲家里。”
如果妻子身患恶疾,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可以离婚,但要同时保障患病者的利益,她不可以被逐出家门,而且丈夫还应当支付她的生活费用。《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第28条:“如果一个男人,他的妻子改变了她的容貌,或者她垂下她的手,他不能从家中驱逐她,但是他可以娶另一个女人作为他的妻子,这个后来的妻子应该承担照顾原来妻子的责任。”这个男人原来的妻子应当是身患恶疾,“改变了她的容貌”指一种使她毁容的疾病,可能是麻风病;“垂下了她的手”可能是指瘫痪,她的生活已经无法自理。这时按照法典的规定,男子可以与身患恶疾的妻子离婚另外娶妻,但是不可以离弃之前的妻子,而且另外成婚的二人要担负起照顾患病者的责任。在来自吉尔苏的判决泥板文书中,记录了身患恶疾的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的例子。一位妻子之前是个寡妇,再婚之后她被“病魔击中”,她主动提出让丈夫离婚再娶,在见证人和法官面前,妻子起誓说出愿意让丈夫再娶以及再娶之人的名字,并表示愿意定时接受一定数量的羊毛和大麦作为供养。当时社会中羊毛和大麦是主要的实物财富,可用作衣食,只要妻子活着,她将一直被供养。
如果一个男人试图抛弃他的妻子和孩子,跟另一个女人成婚,而他的妻子毫无过错,按照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律,这名男子应当被赶出家门,净身出户,放弃之前的所有财产。《埃什嫩那法典》第59条:“如果某人与妻子育有孩子但抛弃了他的妻子,而娶了另外一个女人,他应当被逐出家门,并放弃一切财产。”可见,对于无故抛妻弃子另觅新欢的男人,法律是会严惩的。但相对于因出轨而被投入水中的妻子,对男性的惩处较为宽容。
相互依持的夫妇,发现于尼普尔城伊南娜神庙,约公元前2700年
虽然,爱情中有负心汉,婚姻也会因矛盾的不可调和而破裂,但在广袤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我们依然可以看到“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例子。上图中的夫妇雕像来自公元前2700年,发现于尼普尔城的伊南娜神庙中。女神伊南娜是执掌爱情之神,按照惯例,古代两河流域的先民将自己的形象做成图中的雕像,放置于神庙之中,作为替身代替自己向神祇祈祷。也就是说,现实中的一对夫妇,以自身形象的雕像为媒介,向伊南娜祈求婚姻的美满幸福,如同当下中国各大名山之上刻着热恋男女双方姓名的同心锁一样。然而,雕像中的夫妇明显已青春不再,只留下一幅相互依持的画面:丈夫右手搭在妻子肩上,两人相拥,左手握在妻子的手腕上,他们双眼睁得大大的,注视着神灵,献上他们的敬意与愿望。透过这对老夫妇的眼睛,或许我们依然能够感受到他们对爱情的坚定与忠贞,这份爱穿越了五千年的时光,世间万物沧海桑田,但这份爱却是有增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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