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河流域文明的发展过程中,金属、石料、木材等资源需要依赖周边区
域的输入,贸易是几种输入方式中最主要的一种。正是通过对外贸易,两河流域文明对铜等金属资源的需求得以解决,才使得青铜文明能在缺乏金属的两河地区南部发展起来。
波斯湾作为两河地区与外界联系的海上窗口,在当时被称作“苦河”“下面的海”“日出之海”。两河流域的商船从乌尔等南部城市起航,可以到达提勒蒙(Tilmun或Telmun,今巴林岛),由此通往马干或者麦鲁哈(Meluhha,印度河河谷地区)。此条海上商路在公元前三千纪上半期就已经存在,在苏美尔城邦拉旮什的公侯古地亚的闪长岩雕像铭文中可见,“马干、麦鲁哈、古比和提勒蒙为他送来了木材”,“从马干的山上,他采下来闪长岩,把它雕成他的雕像”。在公元前三千纪下半期,两河流域和波斯湾及以外地区的贸易达到了高峰,阿卡德国王萨尔贡就骄傲地宣称,来自麦鲁哈、马干和提勒蒙的船只就停泊在他都城外的港口,这表明了两河流域与东方海上贸易的繁荣,此商路是当时重要的商路之一。另外,在巴林岛的考古发掘中显示提勒蒙并不出产任何矿石,也缺乏熔化金属的燃料,提勒蒙是波斯湾地区铜等金属贸易的中转站和交易市场。
乌尔城濒临波斯湾,是古代两河流域波斯湾海上航路的起点之一。在早王朝初期,乌尔和基什、乌鲁克是洪水后三个获得苏美尔王权的城邦,而且之后再次获得王权,后成为乌尔第三王朝的首都。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两河地区进入古巴比伦时期,在此时期两河流域民族和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说塞姆语的阿摩利人在继承苏美尔文明的基础上,成为两河流域的新主人,阿卡德语的一种新方言古巴比伦语成为新的通用语言,而最早的主要语言苏美尔语变成了学者和祭司所专用的书面语。经济方面,大量私人间的商业契约和信件出现了,而在乌尔出土的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文献中几乎没有发现私人的商业契约和贸易书信,但是发现几份南那神庙及供奉其妻子的宁旮勒神庙和乌尔宫廷委托商人用谷物和羊毛去马干交换铜的契约文书。
考古学家伍利(C.L Woolley)在发掘乌尔时,在一个房屋中出土了12件属于埃亚那采尔(Eanāsir)与其合作伙伴的贸易档案文件。所发现的埃亚那采尔的档案中,包括商品清单1份、收据1份和8位贸易合伙人写给他的关于铜贸易事务的信件10封。收据和商品清单用苏美尔语书写,而信件用阿卡德语书写。根据档案的内容,埃亚那采尔是拉尔萨末王瑞姆辛统治时期(公元前1822—公元前1763年)乌尔城的一名对外贸易商人,他的主要贸易活动是从乌尔携带银钱、羊毛或亚麻材质的纺织品等商品到提勒蒙,再从提勒蒙向乌尔贩回铜。
1.铜的形制、质量与贸易量
这些贸易文献中所涉及的铜(苏美尔语urudu,阿卡德语war.m)是一种已经从金属矿石中初步冶炼出的铸块锭(kubarum),其形制类似于四角翘起的牛皮铜。在一份商品清单中提到每锭铜的重量:“1个铜锭重4钧(gú),4个铜锭每个重3钧(gú)。”.铜锭的质量是有差别的,例如在合伙人伊勒舒埃拉特苏写给他的信件中提到一批交付的铜锭有优质铜和普通铜之别:
请对埃亚那采尔说!伊勒舒埃拉特苏(Ilšu-ellatsu)说了下面的话:关于伊丁辛(Idin-dSîn)的铜,伊孜亚(Iziya)会到你那里去。给他15锭(铜)!于是他可以选6锭优质的(铜)!把(他选的)这些给他。这样做伊丁辛就不会生气。给伊勒舒腊比(Ilšu-rabi)1钧(gú)辛瑞美尼(Sîn-remeni)的铜!
在埃亚那采尔收到的书信中,合伙人时常对他所交付的铜的质量进行抱怨和指责:
请对埃亚那采尔说!南尼(Nannî)说了下面的话:你当初来(见我)时说了下面的话:“我会给吉米勒辛(Gimil-Sîn)优质的(铜)锭。”这是你来时对我说过的话,但是你没有这样做。你给了我的使者劣等的(铜)锭,说:“如果你要拿走它,就拿走它,如果你不拿,就走开!”你以如此轻蔑的态度对待我,你当我是谁?有教养的人之间会像我们一样吗?
铜锭在进入两河流域之后要经过进一步冶炼,制作成青铜(zabar)制品。关于铜与青铜的区别,古巴比伦抄本的苏美尔神话《恩基与世界秩序》中就提到:“愿你的白银都变成黄金,愿你的铜都变成锡和青铜,愿你的一切都成倍增加!”这里青铜的价值要远远高于铜。在乌尔发现的与埃亚那采尔同一时期的建筑物中,发现一处带有巨大庭院、火炉以及模具的房屋,被确认为铜器加工场,铜由此被加工然后输送到两河流域的其他地区。
埃亚那采尔的另一信件提到了铜以铜器皿的形式输入:
请对埃亚那采尔说!阿帕亚(Appaya)说了下面的话:把(属于)我的铜,给某某,为了不让我生气,要优质的(铜)!另外,伊勒舒埃拉特苏(Ilšu-ellatsu)要求我给2斤(mana)银(的铜)。关于我的价值1斤银的铜,给我铜,我会支付银!寄给我1个能盛15升(sìla)水的铜壶和10斤其他的铜,我会支付银!
根据一份提到埃亚那采尔的铜收据清单,乌尔与提勒蒙之间的铜贸易频繁,而且单次进货量高达36666斤:
13100提勒蒙斤的铜,在提勒蒙被接收了;
从其中5502[+x]3/2提勒蒙斤的铜,他们已经给了我们。
按照乌尔的进位值,总计6(1/1)钧623斤(36666斤)的铜;
从其中245钧54(1/3)斤的铜某某已经给了我们,
4271(1/2)斤的铜为埃亚那采尔所欠,
325斤的铜为那乌如姆伊里(Na-ui-ru-um-ì-lí)所欠,剩余为[……];
总计450钧2(1/3)乌尔斤的铜,他已经给了。
剩余:161钧4(1/3)(的铜)。
此文书中提到的提勒蒙的“斤”是十进位制(lim=1000,mē=100),而乌尔的“斤”是六十进位(1gú=60mana),二者所使用的进位标准不同。按照两河流域的计量标准,总计611钧6(3/2)斤的铜从提勒蒙被贩运到乌尔,即总数超过18000公斤。其中450钧2(1/3)斤的铜已经完成了交付,尚余161钧4(1/3)斤的铜为埃亚那采尔等贸易商所欠。
2.用于铜贸易的货物和资金
古代两河流域虽然自然资源匮乏,但是拥有发达的农牧业和手工业,因此主要向海外输出谷物、油类、羊毛及亚麻织物等货物。在埃亚那采尔的贸易信件中,有一份交由他处理的纺织物清单:
11件羊毛纺织物(túg-hi-a),其银价为(1/3)斤2(2/3)锱;5件羊毛纺织物,其银价为13锱;2件羊毛纺织物,其银价为6(1/2)锱;5件羊毛纺织物,其银价为10(2/3)锱;27件羊毛纺织物,其银价为(5/6)斤4(1/2)锱15黍(še)。总计:共50件羊毛纺织物,它们总银价为1(2/3)斤7(1/3)锱15黍,在埃亚那采尔手中。
这些纺织物很显然是用于贸易,纺织品在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质量好,工艺水平高,是周边地区非常受欢迎的商品。因此,除银之外两河流域商人经常用织物去交换缺乏的铜等原材料。这批纺织物的价值十分可观,根据该文,每件纺织物约价值银2锱,每批纺织物的价值都以银为标价,也许它们用来做购买铜的实物货币。在古代两河流域的海外贸易中,银是通用的金属货币,用来衡量货物的价值。银作为一种货币的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通常银的价值根据它的重量和纯度计算,和国内交易中常用的大麦和其他农产品作为中介相比,银的价格相对稳定,受需求波动的影响较小。并且银的运输是具有长远收益和特殊意义的事,在交付过程中与谷物或铜相比,银需要的数量较少。另一个优势是银经久耐用,不会像谷物那样容易腐烂。对银的重量计量最准的毫无疑问是钱币,但是用银铸造货币要在埃亚那采尔之后大约一千年才出现。在乌尔的海外贸易中,将银切成块,即所谓的碎银子,或做成锭、圆环或者可使用的制成品。银这种金属同样也被进口到两河流域,它作为直接支付手段的情况并不是很多见,在公元前二千纪早期银已经成为普遍的价值标准,在日常生活中优先使用的衡量方法是将实物折算成银的标准。(www.xing528.com)
古巴比伦时期乌尔的海上贸易是由出资人和贸易商合作完成的,出资人向贸易商提供银钱和纺织品用于购买提勒蒙的铜,并在乌尔城获得贸易商带回来的铜。一份写于拉尔萨王瑞姆辛28年的非埃亚那采尔商业契约直观地阐明被委托的贸易者和出资人之间的关系:
2斤银、5钟芝麻油、30件衣服,用于去提勒蒙购买铜的长途贸易,作为合伙的本钱(kug-nam-tab-ba),从乌尔宁马尔(Ur-dNin-Marki)处、卢美什拉姆塔埃(Lú-dMeš-lam-ta-è)和尼格萨那卜萨(Níg-si-sá-na-ab-sa5)借来的。安全回来后,他(乌尔宁马尔)不会承认商人的损失。他们(卢美什拉姆塔埃和尼格萨那卜萨)相互认同每锱(的银)支付4斤铜是一个公平的价格。在辛伊里、阿沙瑞德、辛穆塔卜比勒……的面前,见证人的印章。阿德达如月,12日,扎尔比隆要塞建造之年(瑞姆辛28年)。
在该商业契约中,出资人乌尔宁马尔将银钱和货物借贷给两个贸易商卢美什拉姆塔埃和尼格萨那卜萨,作为合伙的本钱用于到提勒蒙购买铜。而出资人在不承担贸易中本金损失的基础上,将在贸易后按每锱银得到4斤铜的价格从返回的商人手中获得一批铜作为投资回报。
3.铜贸易的委托人与中间人
宫廷和神庙在贸易中获得稳定的铜收入
在与埃亚那采尔有关的贸易书信中,大部分是出资人写给他的,并全部涉及铜。这些信件中包括来自合伙人的指令和责备,埃亚那采尔明显没有完成他的工作,甚至轻蔑地对待出资人的使者,因此受到出资人的责备甚至威胁撤资,并被要求及时交付质量上乘的铜。在这些信件中最为典型的是出资人南尼写给埃亚那采尔的信,信中抗议埃亚那采尔对其使者的侮辱并威胁收回投资,要求执行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商业契约,给予他获得铜的权利:
请对埃亚那采尔说!南尼(Nannî)说了下面的话:……我写信给你来接收我的钱袋,你已经忽视了它。一次又一次地你使它们空空地从国外回到我这里。在提勒蒙的商人中有谁像这样对待过我?你侮辱了我的使者!而且更是考虑到你从我的房子里带走的银,你做了这样的决定。我代表你向宫廷交纳了18钧(gú)的铜,舒米阿布姆(šumi-abum)也给了18钧(gú)的铜,另外我们向沙玛什神的神庙递交了带有印章的文件。考虑到那些铜,以及你对我的态度,你要把我的钱袋从外国的领土中带回来,(同样)你必须把它完整地交还给我。在这里(乌尔)我不会接收你的劣等铜,你要了解。在我的庭院中,我要一个一个地选择和拿走(铜锭)。因为你曾轻蔑地对待我,我要对你施行我挑选的权利。
这篇文献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买家差评。
该书信中提及南尼在埃亚那采尔处有一个“钱袋”,因为埃亚那采尔并没有及时交付优质的铜锭,他声称将收回自己的钱袋。这笔钱是用于铜贸易的资金,南尼和埃亚那采尔是出资人和贸易商的关系。并且,南尼强调埃亚那采尔多次使他的钱袋空空地从国外回来,可见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同时由“在提勒蒙的商人中有谁像这样对待过我?”中可见,与南尼合伙的商人不止埃亚那采尔一人,出资人也并非南尼一人,舒米阿布姆也为埃亚那采尔的铜贸易出资。
文中还提到“另外我们向沙玛什神的神庙递交了带有印章的文件”,可见南尼还与神庙签订了契约,替神庙采买铜。
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经济权利与神庙和宫廷相关,他们拥有经济管理的职能并直接从事海外贸易,贸易者从属于神庙或宫廷,其性质类似于“官商”。然而在出土的古巴比伦时期的贸易文献中,出现了大量从事海外贸易的非官方商人,即“私商”,而此时宫廷和神庙仍具有经济管理的职能。一份古巴比伦早期属于乌尔城中宁旮勒神庙的税赋清单如下:
17(1/2)筛伊丁宁扎克(Idin-Nin-inzak)的金,11(2/3)斤2锱伊朱亚(Izuâ)的铜,经由伊达达,1钧2(1/2)斤的铜,……,1锱……作为18筛银子的什一税,2(以上)是给宁旮勒女神的什一税,来自提勒蒙的远航。从置神殿台月至大麦收割月,安尼帕达水渠开挖之年。(阿比萨瑞5年)
从中可见,在古巴比伦早期,神庙在商人前往提勒蒙的贸易中收取什一税。宫廷授权私人进行对外贸易并以铜的形式从中收取税赋,如南尼表示:“我代表你向宫廷交纳了18钧的铜,舒米阿布姆也给了18钧的铜”,即表明两位出资人在埃亚那采尔尚未购买回铜之前就向官府交纳了实物赋税。由出资人交税可能是双方契约中的规定,出资人也因此拥有向贸易商索要铜的权利。
私人身份的委托人与中间人
一封出资委托人写给埃亚那采尔的信件要求他交付与所付银钱价值相等的铜:
请对埃亚那采尔说!伊里伊丁楠(Ili-idinnam)说了下面的话:“你现在的工作做得很好!一年以前我付了银,你只从外国带回了劣等的铜。请带来你的铜!”
在贸易商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中间人负责到提勒蒙向贸易商收取铜。如上所述,吉米勒辛作为出资人南尼的使者,即中间人向埃亚那采尔收取铜。除此之外,还有例证证明中间人的存在。尼格旮南的名字在多封信件中出现,但是并没有发现尼格旮南写给出资人或贸易商的信,也没有信件是写给他的。但是以下两封信件中出资人阿尔比图冉和伊姆古尔辛都要求埃亚那采尔把铜给尼格旮南,尼格旮南只负责接收铜。因此可以确定尼格旮南的身份是中间人,受雇于多位身在乌尔的出资人,负责去提勒蒙向埃亚那采尔收取铜。
请对埃亚那采尔说!阿尔比图冉(Arbituram)说了下面的话:为什么你还没有给尼格旮南那(Nigga-Nanna)铜?而且,2……,5年……。因此伊里伊丁楠(Ili-idinnam)(说):“尼格旮南那拿到的铜是我的!”请好心把铜给尼格旮南那,按他要求的数量。你的工作做得很好。铜的……,……和20钟芝麻[油],……给尼格旮南那。
请对埃亚那采尔说!伊姆古尔辛(Imgur-Sîn)说了下面的话:愿沙玛什神保佑你的生命!把优质的铜给尼格旮南。现在你拿到了我给的10锱银,为了使你的心不受困扰,把上等的铜给他。你知道我有多么的疲倦吗……
商业契约为出资委托人和贸易商的合作提供保障
出资委托人与贸易商就出资额和贸易后利润的分配等具体事项订立契约,请公证人见证,之后加盖私人印章,以示契约正式成立。契约保证出资人的利益,如南尼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表示:“另外我们向沙玛什神的神庙递交了带有印章的文件”,是指明契约成立,以威慑埃亚那采尔,使其遵守契约尽快交付高质量的铜锭。此外,还有其他出资人在信中利用契约来威慑埃亚那采尔,如:
请对埃亚那采尔说!阿尔比图冉(Arbituram)说了下面的话:……(缺失)银和它的利润,给尼格旮南那。……给我,泥板上已经加印了你的印章。为什么你还没有交付铜?如果你不给,我会带上你的契约。优质的铜,一次又一次(给我)。派个人(到我这儿来)。
请对埃亚那采尔说!穆哈杜温(Muhaddum)说了下面的话:关于(铜)锭,对你来说带有你同伴印章的泥板已经“死了”。现在,萨尼库姆(Saniqum)和乌巴图姆(Ubatum)已经到你那里去了。如果你是我真正的兄弟,派人和他们一起,并且可以给他们你储存的(铜)锭。
以上两封信件中都强调商业契约对埃亚那采尔的延迟交货具有法律效用,督促他按照契约行事。
通过对其商业书信的解读分析可见,乌尔与提勒蒙之间的铜贸易量巨大,商人使用银、农产品或纺织物购得铜锭和铜制成品,运往乌尔获利。在对外贸易中,银是最常用的衡量标准和交易媒介。古巴比伦时期乌尔的海上贸易是由出资委托人和贸易商合作完成的,出资委托人大多是私人,有时也是神庙,他们提供资金或货物用于贸易,并在贸易完成时按照契约约定获得贸易来的铜。出资人和贸易商之间还存在中间人,在出资人和贸易商之间传递消息,并监督贸易商的贸易工作,负责向身在海外的贸易商收取铜。出资人和贸易商之间签订商业契约,保障双方的合作关系和应得利益,契约受到法律的保护。宫廷和神庙是对外贸易的管理者,并以收取实物的形式从贸易活动中获得稳定的铜收入。乌尔城的海上贸易从瑞姆辛统治后期到汉谟拉比时期开始衰落,这种衰落可能与乌尔和提勒蒙联系的中断或提勒蒙资源供应的中断有关,两河流域的主要贸易路线转向北方通往东地中海沿岸和安那托利亚的陆路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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